私人复制版权问题的立法规制与我国著作权法完善的探讨 在数字和网络技术普及之前,国际上关于私人复制的讨论主要围绕复印、家庭录制等问题展开。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重点是数字和网络环境下的私人复制。在国际立法中,“三步检验”已成为规范和衡量包括私下抄袭在内的抄袭行为的一项重要立法成果。私人复制问题反映了复制权保护、限制和技术变革的相互作用。为应对再生产的技术变革,一些国家的 著作权立法逐步完善了私人复制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在即,如何完善相应的规定值得进一步研究。关键词?版权法?复制对吗?私人副本?版权法修改?版权法?? 但这种协调并不是一劳永逸的。随着复制技术的不断发展,私人复制的成本不断降低,渠道也越来越多。可以说,在现代社会,私人抄袭完全可以绕过过去的技术成本壁垒,成为私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关于私人复制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的讨论,就成为著作权法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本文拟在国际私人复制立法讨论的基础上,研究私人复制版权问题的立法规制。私人复制规制的国际讨论(一)概述随着复制技术的进步带来的私人复制版权问题。在数字和网络技术普及之前,国际上关于私人复制的讨论主要围绕影印展开。拷贝、家庭录音等已经发展起来,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发展,重点是数字和网络环境下的私人复制。鉴于私人复制所涉及问题的复杂性,伯尔尼协议委员会会议的代表不愿就私人抄袭问题进行讨论,成员在 Trips 协议缔结期间未就私人抄袭问题达成一致。然而,私人复制已在其他场合进一步讨论。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研究已经讨论过这个问题。(二)三步测试法的建立1.三步法的提议和内容-阶梯测试法?伯尔尼公约?人文社科部规划项目阶段性成果?3G时代数字版权保护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0YJA820033)。协议,签署1886 年 9 月,并于 1887 年 12 月 5 日生效。涉及私人复制主要是第 9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第 9 条第 2 款规定:联盟成员国的法律有权允许复制上述内容-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提及的作品,只要此类复制不会损坏作品。正常使用不会不必要地危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 3 款规定:所有声音或视频记录均应视为本公约含义内的复制品。在上述条款中,《伯尔尼公约》对每个成员国做了一个一般性的限制(也称为三步检验?),即合法的私人抄袭必须至少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抄袭会不损害工作的正常使用;第二个条件是不得无故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第三个条件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必须允许复制,不得随意复制。这三个条件是为各国判断抄袭是否合法提供一个标准,各成员国应在这一普遍限制下,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这种“三步检验”在后来的许多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中都有体现。公约之所以规定上述内容,是因为公约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文本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对复制权的保护。为加强对这一最重要的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和规范,有必要以公约最低标准的形式进一步确认。调整复制行为的基本规范。1967年的《公约》修订报告中,对这一规定作出了新的解释,即:如果认为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则绝不允许复制。如果认为复制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则应当审查是否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在不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能规定强制许可或无偿使用。以各种用途的摄影复制为例,如果为工业企业制作相当数量的复制品,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合理的报酬,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受到损害. 则应审查是否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在不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能规定强制许可或无偿使用。以各种用途的摄影复制为例,如果为工业企业制作相当数量的复制品,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合理的报酬,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受到损害. 则应审查是否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在不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能规定强制许可或无偿使用。以各种用途的摄影复制为例,如果为工业企业制作相当数量的复制品,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合理的报酬,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受到损害.
如果份数较少,特别是供个人使用或科学研究使用,可免费获准。1971年的巴黎会议解释了三步检验法并指出:根据《伯尔尼公约》,任何国家都不得放弃对任何复制权的保护,规定的例外应有合理根据,不得任意使用,法律成员国的保护应得到充分保障。它首先出现在伯尔尼公约中,后来被Trips协议和WCT和WPPT确认。对复制权的限制适用吗?三步测试?,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1)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冲突;(2) 必须合理损害权利人 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通过国内法,要求在复制他人作品时,必须合理损害版权人的合法权益。2.三者的具体内涵三步检查法解读 三步检查法 2000年由专家组确立的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具体内涵是否适用于美国第110条的广播权豁免?版权法?对其内涵的认识提供了权威的解释。(1)?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是否应该仅限于特定的例外?内涵根据专家组的说法,“特定”
财产性质的,包括版权所有者对潜在利益或损害的担忧。在衡量利益损害时,应考虑潜在损害以及实际损害。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人未行使其专有权,也未从该权利中获得经济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专有权的例外或限制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理由是可能会妨碍权利人行使专有权并从中受益。.3. 私人复制和三步测试法 三步测试法是限制复制权的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私下抄袭是一种非常有代表性的抄袭行为,显然其合理性也应通过上述三步检验来检验。正如WIPO助理Fischer所指出的:?伯尔尼公约?1992011. 3 第 9 条第 2 款的规定也适用于私人复制,即只有在满足本款规定的三步测试要求的情况下才允许私人复制。
这一立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文件中也有明确表达。例如,在 1993 年 6 月召开的伯尔尼公约议定书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工作文件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指出:能否以私人复制为目的申请例外,取决于是否遵守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步检查法的要求。 私人复制的立法规定和特点分析(一)关于私人复制立法规制的理论思考1.规范私人之间的互动复制与技术变迁 著作权法中私人复制性质的变化,发展状况是一致的。1960年代以前,私人复制受制于复制技术和设备的限制,私人复制的数量和规模有限,对版权人利益的影响也有限。因此,各国的著作权立法一般都规定,以个人学习、研究为目的的复制,不受著作权人复制权的控制。甚至可以说,在整个印刷时代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私人复制的有限性使得版权中的复制权不适合规范私人复制。自 1960 年代以来,由于静电复印机和音像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降低了复印成本,复印质量也有了很大提高,使得私人复印越来越普遍,对销售市场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版权所有者的作品。甚至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这也是一些国家逐渐建立复制版权补偿制度的原因。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 1984 年召集的专家小组指出,如果孤立的副本看似无害,其积累可能会危及作者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如果是他人使用作者的作品获得的) . 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发展的时代,私人复制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对版权人利益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如何在立法上规范私人复制变得越来越紧迫。从复制的一般规律来看,复制技术的先进程度、复制成本的高低和复制技术的普及程度,都与它们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成正比。从复制技术的发展来看,复制技术的每一次进步都引起了版权人的极大恐慌,静电复印技术和音像技术的出现和应用就是如此。但是,著作权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即维护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并没有因复制技术的任何革命而改变。立法者需要做的是及时响应技术发展的步伐,提供相应的立法规定。2. 规范私人抄袭的基本原则:利益平衡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利益平衡是实现法律平等正义价值的应有之义,是实现著作权法公益目标的基础。法律作为协调私人利益和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调节者,势必面临协调和化解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和不平衡的问题。
在法律层面,利益平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协调相互冲突的因素,使各方利益在共存兼容的基础上得到合理优化。?从著作权法的宗旨来看,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是其直接目的,同时保证知识产品的传播利用和知识信息的传播,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繁荣是最终目的社会和公共利益。目标。版权条约的引言明确指出: ? 有必要使作者的权利与更大的公共利益相协调,特别要考虑到教育、研究和获取信息的需要。?是否是WIPO的?版权条约?或国际公约(包括旅行协议),都强调“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同时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帕梅拉·萨姆·兰森(Pamela Sam Ranson)在评价美国版权政策时指出:版权政策源于信息自由和宪法起草者对广泛传播将促进技术和经济增长的信念。他们看到了知识对社会和个人的意义。? 因此,社会公共利益与权利人利益的平衡在著作权法中极为重要。私人复制的法律规定应兼顾著作权法的价值取向和政策目标,以回应法律的正义观。从国内外各种法律制度和国际条约中可以看出,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关于私人复制的规定也在不断变化。版权保护在衡量私人复制对不同技术发展阶段作品的复制和传播的影响的前提下,对私人复制进行评估和规范。
著作权法关于私人复制的规定,在促进文化传播进程和维护相关主体利益方面不断进行选择和协调。在不同时期,将划定不同的私人再生产自由范围,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确保制度的公平使用,技术保护措施、合理的补偿制度等是多种选择的结果。版权法对私人复制的处理在限制、反限制和例外之间波动,所有这些都旨在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新环境下,如何平衡这些利益,在规范私人复制时将采用什么样的私人复制保护模式,是各国版权法面临的新课题。3. 私人复制纳入合理使用条例的经济原因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私人复制的法律调整涉及以下利益:私人复制自由的丧失对版权利益的影响所有者和私人复制社会福利的自由;法律调整的成本及其带来的好处;私人复制自由给著作权人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损失以及著作权人由此获得的市场拓展收益。分析上述兴趣,私人复制自由主要会导致著作权人相应的市场收入的损失。直觉上,私人复制的自由度越高,版权所有者从复制中获得的利润就越少。但是,这里没有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如果没有私人复制的自由,复制者可能不会触碰作品,所以版权人没有复制利益,甚至版权人也可能获利。以鼓励公众使用和消费作品。必须进行广告宣传等投入,而失去私人复制自由实际上取代了版权人的广告宣传成本;第二,作品的价值不是由创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决定的。
作品价值的最终决定因素是公众。一般来说,一件作品的价值与公众对该作品的欣赏量和消费量成正比,也就是说,作品的公众认知度越高,其价值就越大。这就是我们当前经济生活中所谓“眼球经济”的基础。私人复制的自由有助于提高公众对作品的认识,从而增加作品的价值。没有盗版,就没有美国大片在中国的出席。这句话虽然看似为中国盗版的存在辩护,但也反映了作品使用与公众意识的关系。因此,私人复制必然导致著作权人经济利益损失的观点并非可验证的观点。此外,禁止私人复制在实际层面上是不切实际的。尤其是在当前的数字网络环境下,复制和传播已经融为一体,禁止私下复制就意味着淘汰数字网络。即使在一般的再生产技术条件下,禁止私人再生产的法律成本也太高,社会无法承受。(二)关于私人复制合理使用的规定1.美国1976年《版权法》中关于私人复制的规定是当代美国《版权法》的基本框架?以此为基础,从1976年到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达61项修改法案,其中1990年代的多达31项,2000年至今的1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