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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侵权事件掀起了关于网络传播中著作权的讨论

网络整理 2022-05-13 21:00

【论文关键词】百度文库网络传播侵犯版权

【摘要】百度文库侵权事件在网络传播领域引发了一场关于版权的讨论。著作权在网络传播中具有表现形式数字化、多样化的特点,同时也面临着著作权人身份难以识别等法律混乱。笔者将结合实际对网络传播中的版权保护提出不同的思考和建议。

“今年春天,一波‘批评百度’震动了整个互联网。”自3月15日起,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发布了《中国作家声讨百度图书》。指责百度文库是“小偷”,直到日前,百度宣布撤消百度文库所有未经授权的作品,并推出版权合作平台。百度文库侵权事件已持续一个月。作为互联网行业的巨头,百度在2005年也面临过这样的问题,不过当时是音乐侵权。这些事件的背后,是一个自互联网出现以来就一直存在的问题:网络传播中的版权问题。

一、网络通信中的版权特性

版权,又称版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处分其作品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①著作权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等特点。不过,这种解释可能更适合传统的“印刷版权”。在互联网环境下,“印刷版权”变成了“数字版权”,新的功能也出现了。

1、表达方式的数字化和多样化

在互联网上呈现的作品最大的特点是其表现形式的数字化。从技术上讲,网络传播中的作品是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字编码,然后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呈现出来。这些作品在互联网上的表现形式也是丰富多样的。这些海量的数字作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印刷作品转化为数字作品,另一类是直接在互联网上创作和发布的作品。著作权作品的种类和数量迅速增加,著作权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队伍也在不断壮大。在网络传播中,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内容发布者,每个网民都可以成为版权作品的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但每个人都可能有意或无意地成为侵权者。

2、作者对作品复制权的排他性被严重削弱

在传统的传播方式中,虽然存在盗版等侵权行为,但作者的复制权的排他性还是可以基本得到保证的。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和传播的即时性,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任何侵权人都可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随时在线复制作品,任何地方。复制、下载或复制。一方面,侵权无处不在;另一方面,在互联网上很难确定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作者对作品的专有复制权被严重削弱,网络版权问题似乎成为了一个被人们忽视的问题。且不说个人行为性质的转载始终存在,就连百度以企业行为形式的转载都非常受欢迎,完全无视作者对作品的专有复制权。

3、版权的地理特征变得模糊

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特性,网络作品的传播也超越了国界。地域特征变得非常模糊。世界上任何国家的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不受技术限制地获取和转载任何作品。这种重印是一个无限的、无边界的循环过程。同时,由于互联网的非集中管理特性,很难确定谁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作品以及发表在哪里。因此,争议发生后的法律适用和管辖问题的确定更加困难。有学者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属地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全球化与传统知识产权属地性的全面冲突”。 ②

二、在互联网上传输版权的法律混淆

对于版权侵权的定义,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侵权。目前,传统模式的版权保护制度在国际上已经比较完善。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不同于传统的著作权和传播权。它源于并依赖于网络,其权利的行使离不开网络。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面临诸多法律困惑。这些混淆的表现是多方面的。

1、网络传播中难以识别著作权人身份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根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愿创作的作品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负责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没有相反证明的,以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在本次百度文库侵权事件中,被起诉的都是知名作者,他们的作品可能都是实名签名的,比较容易认定。但是,对于大量使用化名或者在创作网络作品时使用假名的网友来说,他们的口碑也并不高。因此,要证明互联网上的签名是人是非常困难的。要证明这一点,首先要找到发布侵权文字的原始网页,然后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证明。在无数次的阅读和重印之后,这样的证明过程很难实现。

2、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侵权难以界定

网络侵权的种类很多,比如在网上下载别人的作品,复制到某些媒体上;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至互联网;未经许可删除或更改权限管理信息;使用框架链接技术将其他网站的网页内容链接到自己的网页;非法破解技术措施等的解密

这些侵权行为的发生是瞬时的、频繁的,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责任主体难以追究。即使找到了侵权责任人,也很难证明该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以及具体的损失金额。网络侵权内容的发布者与网络运营者之间的责任界定也是无情的、混乱的。在2005年的“五唱片公司诉百度”中,百代、华纳、环球等7家国际唱片公司首次以百度在搜索页面提供了一些未经授权的MP3下载链接为由将百度告上法庭。百度辩称,责任在于提供盗版音乐的网站,而不是搜索公司。 2007年1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国际唱片业协会组织的五家唱片公司的全部诉讼。百度不侵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百度文库的侵权在于提供了内容发布平台。虽然很多作品都是动作主体百度发布,但也有部分作品是不知名用户上传的,没有任何限制。 “上传-下载”涉及无数人,可能每个人都有责任,但不知道谁负责。

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

3、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范围难以确定

网络空间的客观性、全球化性和去中心化性使得版权侵权的管辖权难以确定。管辖范围越来越模糊。现行法律中的管辖权是根据人们几千年来使用的物理空间的边界和国界来确定其属地管辖权的。但在网络空间中,它是无边界的、无边界的、无中心的、无形的,没有确切的东西可以用来确定网络空间的边界。如何对网络空间侵权案件行使管辖权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在网络空间中,不仅当事人的国籍难以确定,就连活动人士的身份也很可能一无所知。因此,在进行司法干预时,何去何从就成了问题。

三、网络传播中版权保护的思考与建议

百度文库侵权事件是网络传播中又一典型的版权问题案例。在传播的情况下,在版权方面基本上是无序的。通过综合类似案例和相关知识,作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1、建立网络转载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

开放和共享是互联网的生命。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的使用不同于传统印刷环境中的使用,建立合理的网络作品使用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网络作品使用的关键问题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国家有关部门应将网站纳入规范管理范围,给予网站一定的合法许可,明确使用后付费的概念。这对网站运营商和版权所有者都有好处。在增加信息交流和传播机会的同时,著作权人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

2、完善网络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网络版权集体管理与网络转载公平使用制度相匹配,以改善网络转载可能出现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音乐著作权、文字作品著作权等领域实行集体管理制度,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早已是耳熟能详的名词。简单来说,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通过接受委托,将作品的使用权集中管理在单一著作权人手中,允许他人代作者使用作品,收集和管理作品的使用权。定期分配许可费;可由版权人委托。调查著作权侵权行为,独立或协助著作权人进行诉讼。这种方法可以确保作者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进行创作,并且作品可以更广泛、更迅速地传播。

3、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归属原则

关于网络运营者的责任,迄今为止,很少有国家对版权侵权作出立法规定,但要解决网络传播侵权,就必须对网络运营者进行规范。

网络运营商分为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者是上传信息的来源,承担审查上传内容版权的责任和义务,应发挥“把关人”的作用。如有侵权,服务提供者应对网页内容承担全部责任。网络服务商因为只提供服务,无法控制即时发布的内容。因此,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如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内容的发布主观上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服务提供者经权利人提醒或服务提供者普遍关注确定存在侵权内容后,尚未删除该内容的,视为构成侵权。 ③

互联网为作品的传播提供了更快捷、更便捷的方式,但也让版权陷入了尴尬境地。以百度为首的互联网企业要带头保护版权,努力建立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所有者和受众三方共赢的模式,让互联网等新技术更好地服务于知识的生产和传播。 ■

参考文献

①刘建文,张连,主编:《现代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49

②郑思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发展》,《中国专利报》,1998-5-13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第3版

③蒋志培:《中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rt /frgr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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