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发布的《关于新型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金樱桃种子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用于生产经营。此外,这款酒的外包装上还清楚地标明了具体消费量和具有降血压、降血脂作用的字样。这样的包装说明也明显超出了普通食品的销售形式。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葡萄酒公司,以金樱桃种子为原料,作为普通食品销售,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据此驳回了卖方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同时,法院指出,葡萄酒企业如需开发金鹰子进行生产销售,应按规定通过相关程序申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