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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康食品标签法规研究和推荐的优质材料。1996年卫生监督管理第38号保健食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第一条)及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第三条 本条例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合特定人群食用,有调理身体的作用,不以治病为目的。功能性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成分。食品标签:俗称食品标签,包括文字、食品包装上的图形、符号和说明。为展示或说明食品的特性、功能、保存条件、保存期限、食用人群和食用方法等相关内容
2、信息。最小销售包装:是指在销售过程中以最小的交付单位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主陈列布局:指包装标签上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面可以作为主要的展示布局。信息布局:这是紧靠“主显示布局”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由于包装设计的原因,“主展示布局”右侧的“信息布局”不能满足贴标要求(如折叠包装袋),“信息布局”可以选择右边的下一个右侧布局的一侧。布局。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示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保健食品功能名称: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示保健食品主要功能的名称部分。卫生效果陈述短语:以短语形式,是的
3、健康益处的简要介绍或描述。第四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功能、功能成分、适宜人群、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国家出具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的内容一致。卫生部的内容是一致的。应该科学通俗易懂,不准利用封建迷信宣传保健食品。应当符合产品的质量要求,不得以具有误导性的文字、图形和符号描述或者暗示某种保健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的某种性质与其他产品相似或者相同。没有虚假、夸大或欺骗性的话,应当使用图形或者符号来描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不得描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第五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的标注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离,所附的
4、的产品说明书应放在产品的外包装内。每个标签的内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相应的页面上标注。当一个“信息页”不够用时,可以在第二个“信息页”上标注。保健食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和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识别和阅读。背景和底色应该是对比色。保健食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和符号必须牢固耐用,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不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使用标准汉字作为主要字符,以及汉语拼音,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的内容有直接对应关系并正确书写。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文不得大于对应的汉字。计量单位必须是国家的法定计量单位。第六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明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各项内容。
5、项的内容必须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相应要求进行标注。第七条 保健食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标注内容或者标注方式不符合本规定的,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八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保健食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的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保健食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明以下内容,标注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保健食品名称1. 1 必须使用表明保健食品不动产的专有名称。原料或者功能性成分的名称作为特殊名称使用时,该原料或者功能性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者功能性成分中的一种。1.2 在使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时,可以使用能够表明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功能。
6、食物函数名。当存在多种保健效果时,可以同时使用多个保健食品效果名称,也可以使用能够综合表示所有保健效果的保健食品效果名称。保健食品的功能名称应为词组或词组。1.3 在使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特性的专用名称时,“新名称”、“品牌名称”或“商标名称”也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功能名称同时使用。按照规定采用的保健食品。1.4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了一种或多种食品名称时,应选择其中一种。1.5 不要使用国家规定的药品名称;不要使用人名、地名、夸大或容易误解的代号和名称。1.6 保健食品名称应标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主陈列区”显着位置。使用特殊名称时,1.1、1.2和1.3规定的保健食品同时使用
7、在使用名称和其他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并列排列,字体大小可能不同,但应以粗体或粗体字书写,正确、清晰、醒目,并且大于其他内容的文字。2 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2.1 当“主展示区”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超过 2 厘米;2.2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排为“保健食品简字()号”,下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文号”中国”。2. 3 保健食品标识和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并列标注在“主展示页”的左上方;3 净含量和固体含量3.1 按下列计量单位表示食品的净含量: 液体食品:按体积计。单位为:毫升,升,或毫升,升;固体和半固体食物:按质量计。单元
8、 为:克、公斤,或g、Kg;3.2 对于销售包装中同时含有固体和液体物质的食品,除净含量外,销售包装中的所有固体还必须标明该物质的总含量,以质量或百分比表示。3.3 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分装或单独包装时,应在最小容器的包装上标明该容器内保健食品的净含量。同时,销售包装中保健食品的净含量应为最小容器的数量乘以()最小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净含量,或保健食品的独立形式的数量乘以( )单一形式的保健食品的净含量;3.4 的净含量应标在“主显示页”的右下方,并应与“主显示页”的底线平行。4 配料4.1 各种配料必须按用途从小到大排列。下面列出了食品添加剂。4.2 如果一种成分是由两种
由9、所列的其他成分组成的复方成分,在注明复方成分时,应在名称后的括号内按用量按用量递减顺序列出构成复方成分的原成分名称。4.3 原料、复合原料、原原料的名称必须使用能表明原料真实属性的特殊名称,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必须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名称,营养强化剂名称必须使用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名称。4. 4成分应列在标题为“成分列表”的“信息面板”上方或右侧 5 功能性成分5.1 所有功能性成分均按每100g或100ml或每份列出 食用保健食品的实际含量是计算出来的。实际含量可以用平均值或含量范围来表示。测量值允许偏差范围
10、围堵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5.2能量5.2.1任何通过调节食物中的能量来产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须标明食物的能量含量。5.2.2 能量以千焦(千卡)表示。5.3 营养素5.3.1 已列入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营养素应使用标准中规定的名称。5.3.2每种营养素的单位如下:蛋白质、氨基酸和含氮化合物以克为单位;脂肪和脂质以克或毫克为单位;总碳水化合物和分类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蔗糖含量应以百分比表示;膳食纤维以克为单位;维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国际单位制为单位;矿物质以克、毫克和微克为单位。其他功能成分根据不同的物质以克、毫克、微克计量。
11、克或其他单位名称。微生态产品需要声明保质期内所含的每种活性生物的数量。5.5 功能性成分应标注在“信息栏”的“成分表”之后,标题为“有效成分表”。5.6“功效成分表”应以表格形式排列,功效成分按保健功效大小降序排列(见附件-功效成分的识别方法)成分表) 6 保健作用6.1 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规定的相同。6.2 不要使用“ 3 健康影响应在“信息栏”上,在“有效成分表”之后,以“健康影响”为标题。6.4可以在“主显示页面”中附加保健食品的名称 3 健康影响应在“信息栏”上,在“有效成分表”之后,以“健康影响”为标题。6.4可以在“主显示页面”中附加保健食品的名称
12、 几乎标明保健效果陈述词组,词组字体不能大于保健食品名称的最大部分。7 适合人群7.1 适合人群的分类和表示要明确。7.2当保健食品不适合某类人群时,在“适合人群”后面标注不适合食用的人群,字体要略大于“适合人群”的内容人们”。7.3适宜人群应在“信息栏目”“健康影响”后注明,并标注“适宜人群” 8食用方法8.1每日食用量和/或每食用量应准确标注食用量. 食物的量可以用质量或体积表示,例如克和毫升。它也可以按份数表示,例如瓶子、瓶子、袋子、勺子。8.2 如果销售包中有小包,消费应该和小包的净含量有对应关系。比如一个小包装的净含量是10毫升,每次消费可以标记为10毫升。8.3 如果不同的适合人群应该按不同的量吃 小包装净含量为10毫升,每次用量可标注为10毫升。8.3 如果不同的适合人群应该按不同的量吃 小包装净含量为10毫升,每次用量可标注为10毫升。8.3 如果不同的适合人群应该按不同的量吃
13、摄入时,应根据适宜人群对食用量进行分类。如儿童每日食用量:10克,成人每日食用量:20克。8.4 食用前应标明保健食品的制备、勾兑、加工等方法,可辅以图形或符号。8.5当保健食品食用量过大,会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或不适宜保健时,应在食用方法后注明食用不当,字体应为略大于“金额”的内容。8.6 必要时,应注明食用保健食品时的食物禁忌或其他注意事项。食用方法应在“
14、日期和有效期应标注在“信息栏”上,在“如何食用”标题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之后。10 贮藏方法保健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方法有关的,应注明贮藏条件和贮藏方法。保健食品的贮藏方法应在“信息页”上标明“贮藏方法”标题。 11、必须标明拟执行的标准的标准代码和编号。执行标准应在“信息页”上标明“执行标准”标题 12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12.1 生产、分装、包装保健食品的公司名称和地址食物,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 进口商或经销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合法注册的一致。12.2 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和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人名称。12.3 保健食品制造、包装及包装
15、企业名称、进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及其原产国(地区)名称可标注在“主展示页”或“信息页”上。”,应标在“主显示区”下方,并与底线平行。保健食品生产、包装、包装企业地址,进口保健食品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地址,应在“执行标准”后的“信息页”上注明。13 特殊标注内容 13.1 经电离辐射处理的保健食品必须在“主显示页面”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或“本产品已辐照” ”。13. 2 任何经过电离辐射处理的成分,必须在成分表中的成分名称后标明“辐照”。13.3 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注明的“警示标签内容”应在“主展示页”右下方显着位置标明。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