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牧辉 通讯员施淼)近日,省药监局发布通知,对重新注册的保健品品种,保健品统一标识图案必须改为“该产品不能更换药品(医疗器械)“”警示标志,否则视为未使用保健品标志。
通知要求,保健品生产企业原生产批准证书到期,重新注册通过的品种,更换为新版《保健品生产批准证书》。已重新注册和正在重新注册的品种,继续使用“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号。相关信息可在“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在保健品数据库中查询。
对通过重新注册的品种,必须将保健品统一标识图案改为包装上的“本品不能替代药品(医疗器械)”警示标志。如果没有标识,则视为未使用保健品标识的行为。严厉打击保健品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保健品的宣传和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说明书进行。超出经批准的指示范围欺骗、误导公众的,将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并责令其下柜;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