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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明下列内容,标注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保健食品名称
1.1 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性质的专用名称。原料或者功能性成分的名称作为特殊名称使用时,该原料或者功能性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者功能性成分中的一种。
1.2 在使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时,可以使用能够表明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当存在多种保健效果时,可以同时使用多个保健食品效果名称,也可以使用能够综合表示所有保健效果的保健食品效果名称。保健食品的功能名称应为词组或词组。
1.3 在使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时,“新名称”、“品牌名称”或“商标名称”也可与按照规定采用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同时使用。与 1.2。
1.4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了一种或多种食品名称时,应选择其中一种。
1.5 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夸大或容易误解的人名、地名、代号和名称。
1.6 保健食品名称应标注在最小销售包装“主展示区”的显着位置。同时使用特殊名称、保健食品功能名称和其他按照1.1、1.2和1.3采用的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并列排列。,清晰,醒目,并且比其他内容的文字更大。
2 保健食品标志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2.1 当“主展示区”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识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2.2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排为“保健食品简字()一号”,下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文号”。
2.3 保健食品标识和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并排放置并标注在“主展示页”的左上方;
3 净含量和固含量
3.1 以下列计量单位表示食品的净含量:
流质食品:使用量。单位为:毫升,升,或毫升,升;
固体和半固体食物:按质量计,单位为克、公斤或克、公斤;
3.2 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销售包装中所有固体的总含量,以质量或百分比表示。
3.3 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分装或单独包装时,应在最小容器的包装上标明该容器内保健食品的净含量。同时,销售包装中保健食品的净含量应标注最小容器的数量乘以(×)最小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净含量,或独立形式的数量。保健食品乘以(×)单一形式保健食品的净含量;
3.4 净含量应标注在“主展示区”右下方,并与“主展示区”底线平行。
4 成分
4.1 各种配料必须按用途从大到小排列。下面列出了食品添加剂。
4.2 如果一种成分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其他成分组成的复合成分,在标明复合成分时,应在名称后的括号中按使用顺序从高到低列出构成复合成分的原成分名称。
4.3 配料、复合配料和原配料的名称必须使用能显示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必须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名称,营养强化剂名称必须使用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名称"; [页]
4.4 配料应在“信息面板”上方或右侧标明“配料表”标题
5 功能成分
5.1 所有功能性成分的实际含量以每100g或100ml或每份保健食品计算。实际含量可以表示为平均值或含量范围。测量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
5.2 能源
5.2.1 任何通过调整食品中的能量而产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须声明食品中的能量含量。
5.2.2 能量以千焦(Kcal)表示。
5.3 营养素
5.3.1 已列入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营养素,应使用标准规定的名称。
5.3.2 每种营养素的单位如下:
蛋白质、氨基酸和含氮化合物以克为单位;
以克或毫克为单位的脂肪和脂质;
总碳水化合物和分类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其中蔗糖含量应以百分比表示;
膳食纤维以克为单位;
以毫克、微克或 SI 单位表示的维生素;
矿物质以克、毫克和微克为单位。
其他功能性成分
其他功能成分根据物质不同,以克、毫克、微克或其他单位表示。微生态产品需要声明保质期内所含的每种活性生物的数量。
5.5 功能性成分应在“信息面板”上,在“成分表”之后,以“有效成分表”为标题。
5.6《有效成分表》应以表格形式排列,每种功能成分应根据保健效果的大小而定。
降序排列(见附件——功效成分表标注方法)
6 健康益处
6.1 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规定的内容相同。
6.2 不得使用“治疗”、“治愈”、“疗效”、“治愈”、“药物”等词语来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效果,也不得在图形中暗示上述含义、符号或其他形式。
6.3 健康影响应标注在“信息栏”的“有效成分表”之后,标题为“健康影响”。
6.4 “主展示页”保健食品名称附近可显示健康效果声明词组,该词组字体不得大于保健食品名称最大部分。
7 适合人群
7.1 合适群体的分类和代表应明确。
7.2 当保健食品不适合某一人群食用时,应在“适合人群”后标注不适合食用的人群,字体应略大于“适合人群”内容。
7.3 适宜人群应在“信息栏目”中“健康影响”后注明“适宜人群”
8种吃法
8.1 应准确注明每日食用份量和/或食用份量。食物的量可以用质量或体积来表示,如××克、××毫升。它也可以按份数表示,例如瓶子、袋子、勺子……。
8.2 销售包装中有小包装的,消费金额应与小包装的净含量有对应关系。比如一个小包装的净含量是10毫升,每次消费可以标记为10毫升。
8.3 不同适宜人群以不同用量摄入时,应按适宜人群分类标示用量。如儿童每日食用量:10克,成人每日食用量:20克。
8.4 食用前应标明保健食品的制备、勾兑、加工等方法,可辅以图形或符号。
8.5 保健食品食用量过大,会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或不适宜保健的,食用方法后应注明食用不当,字体略大于内容“消费量”。
8.6 必要时,应注明食用保健食品时的饮食禁忌或其他注意事项。
食用方法应在“食用量”后的“信息栏”上注明“食用方法”。
9 日期戳
9.1 保质期可采用以下方式标示:
保质期...月 [页]
B 保质期...
C 吃(喝)之前
D ... 饭前(饮酒)
9.2 日期标记为年-月-日,如1996-08-12。
9.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信息栏”的“食用方法”之后,标题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10 如何储存
保健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方法有关的,应当注明贮藏条件和贮藏方法。
保健食品的贮藏方法应在“资料栏”上标明“贮藏方法”字样
11 执行标准
必须标明所实施标准的代码和编号。
执行标准应标注在标题为“Performance Criteria”的“Information Section”上
12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12.1 保健食品的生产、分装、包装企业的名称、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者经销代理人的名称、地址必须与依法登记的一致。
12.2 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和国内进口商或分销商名称。
12.3 保健食品生产、分装、包装企业名称、进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原产国(地区)可标注在“主显示屏”上,也可标注在“ “主显示屏”上的信息”。布局”,应标在“主显示布局”下方,并与底线平行。
保健食品生产、分装、包装企业地址、进口保健食品国内进口商或经销商地址应在“执行标准”后的“信息页”上注明。
13 特殊标识的内容
13.1 经电离辐射处理的保健食品必须在“主展示页”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或“本品辐照”。
13.2 任何经电离辐射处理的配料,必须在配料表的配料名称后标明“辐照”。
13.3 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规定的“警示标签内容”应标明在“主展示页”右下方的显着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