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天早上收到了一封电子邮件。这是一封来自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信。内容是与客户沟通近期疫情和不可抗力声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截至2020年1月31日,中国内陆31个省市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同一天,世界卫生组织 (WHO) 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PHEIC)。
目前,大部分航空公司已暂停部分或全部往返中国的航班,后续情况随时变化。航空公司可能会发布新的航班取消公告,恕不另行通知。
由于上述情况不可预见且超出货代公司的控制范围,具有“不可抗力”的特点,故致函客户通知可能不提供运输代理服务。如果是疫情造成的,货运代理可以免除服务合同责任。说白了,你们的货我可能发不出去。如果它给你造成损失,不要怪我。 . .
每个人都听说过不可抗力。地震、海啸、罢工、动乱等社会异常现象等自然灾害均属于不可抗力,但具体内容是什么?企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如何正确应对?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和大家一起讨论。
什么是不可抗力?
首先,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可抗力的定义。中国法下的不可抗力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少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明。一段合理的时间。
由此可知不可抗力的“三不能”特征,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逾越。
当前的“COVID-19”疫情符合这三个特征。我们也可以参考2003年的“非典”。由于两次疫情非常相似,我们可以借鉴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意见。
在疫情背景下,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省市相继发布企业延迟复工、学校延迟开学的通知。除保障基本经营、疫情防控、人民生活必需品、重要国计民生、特殊订单等必要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复工。
浙江杭州、宁波、台州、温州等地也实施了最严厉的禁令。除生活必需品外,当地人员不得外出,外籍人员不得进入。
浙江甬台温地区是中国重要的制造业中心,也是大量外贸出口企业聚集的地区。即使企业能在2月10日复工,也可能面临用工短缺(甬台温地区工厂用工主要是农民工)、原材料匮乏、物流能力紧张等实际困难。届时本地企业面临的情况可能是人进不去,货出不来。
今年的春节假期比往年要早。很多企业已经从1月中旬开始放假,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毫无准备。
海外客户的订单,部分在节前下达国内企业,部分在节假日期间下达,根据长期供货合同及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当前形势下,国内工厂复工后面临无法按订单到货日期履行合同的风险。
前面两个丑字
面对无法履行合同,企业需考虑向客户说明具体情况,声明不可抗力,免除客户因无法提供服务或货物而造成的损失。
文章开头的邮件是货代公司向客户发出了预警,这也非常符合外企对业务严谨的工作态度。
西方有句谚语,“不做最坏的打算,就会得到最坏的结果。”直译成中文是“如果你不做最坏的打算,那么你会得到最坏的结果”。得到最坏的结果”。先为最坏的情况做打算,然后才能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做,不要惊慌。
尽早通知客户潜在的合同履约风险可以让他们提前做好准备。中国是世界制造中心,全球供应链非常依赖中国制造。因此,世界各地的买家都高度关注中国目前的疫情。
如果国内企业能够告知客户他们目前的困境以及可能出现的订单发货延迟、部分发货甚至无法发货的情况,至少可以得到客户的理解。
公司及时通知客户订单因疫情无法发货,可避免后者损失扩大。客户也可以从其他国家的供应商处采购货物,从而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这是公司的责任。采用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