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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霸道行为!小区业主被踢出微信群

网络整理 2023-09-28 10:03

小区住户因被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移出新村“物业服务群”微信群,以物管协议纠纷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谢罪、赔偿1000元并重新将其拉入微信群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其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判决不予受理。

案情简介

原告辛某(化名)诉称,其是某新村的住户,被告新村物业公司通过陌陌构建了“物业服务群”,业主可以在微信群里讨论新村的各类事务,物业服务需求通过微信群能很快得到答复,其作为住户也在该群中。

2019年7月14日上午,其在没有收到任何口头警告的情况下,被物业公司的项目经理移出微信群,其多方联系物管公司负责人及楼宇管家要求重新入群,均未得到回应。辛某觉得自己被移出“物业服务群”后未能获得各类信息,与物业公司和其他住户的沟通交流也极为不便,直接影响了自己享受物管服务的便利。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庭,要求法庭判令赔礼道歉并赔付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将其重新拉入“物业服务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觉得,微信群组似乎由物业公司完善并由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但成立陌陌群组并不是物管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也不是物业公司官方受理住户投诉的法定途径,本质上依然是基于某种社会关系上的民间自治行为,是否还能步入或留在特定陌陌群组取决于群组自治规则和群组管理者的意愿,是否能将辛某重新拉入“物业服务群”属于陌陌群组成员的自治范畴,因此,辛某要求重新入群的诉讼恳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此外,物业公司成立“物业服务群”微信群组是强化与房东沟通、提高服务质量的一种途径。本案中,物业公司成立陌陌群组不属于其法定义务,亦不是物管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构成物管服务的范围。物业工作人员将辛某移出陌陌群组的行为并未排除其作为住户享有物管服务的权力,也未对其权力的行使构成妨害。

最终,法院对辛某的胜诉判决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辛某要求重新入群的诉讼恳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从陌陌群组的性质来看,微信群组是公民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路成立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管理者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进群、退群、移出群及进行相应的管理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这些行为都是陌陌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此类行为形成的纠纷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辛某主张其具有步入陌陌群组的权力于法无据,要求重新入群的诉讼恳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将住户“踢”出物管服务微信群,侵害住户的权力吗?

从成立陌陌群组的行为与物管服务协议的关系来看,物业公司成立“物业服务群”微信群组是强化与房东沟通、提高服务质量的一种途径,但成立陌陌群组并非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组建陌陌群组及进行相应的管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也不是本案中物管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属于物管服务的范围。因此,是否成立陌陌群组与物管服务并没有本质联系,而是否步入该陌陌群组对住户依物管服务协议享有的权力并不形成实际影响。

从物业服务合同的角度看,业主能够享受物管服务需求报送的便利,主要是基于物业公司受理住户需求的途径是否畅通,这主要取决于两点:

一是协议约定了什么途径。本案中,微信群组既不是协议约定的住户反映问题的途径,也不是物业公司受理住户需求的即将途径,所以即使未步入或被移出该群组,其依然可以通过物管服务协议约定的形式或物业公司公布的受理住户需求的即将途径享受物管服务需求报送之便利。

二是被移出微信群是否对住户反映问题的途径导致干扰或带来不便。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房东因被移出微信群而使物管服务及物管服务需求报送途径遭到影响,因此,物业公司将辛某移出陌陌群组的行为并未排除其作为房东享有物管服务的权力,也未对其权力的行使构成阻碍,如辛某觉得物业公司提供的报送途径不畅,或在提供具体物管服务过程中存在毁约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力,可就该具体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微信被移出群还能不能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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