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托仲裁检验的根据和检验项目;
(四)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法;
(五)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
(六)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法及交付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申请人和质检机构代表盖章和时间;
(九)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十一条仲裁检验的质量判断根据:
(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则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法律、法规或则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则有关质量要求;
(三)法律、法规或则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根据下述要求进行: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由质检机构提出抽样方案仲裁检测方法是什么意思,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
第十三条产品抽样、封样由质检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则由其提供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仲裁检验的检验方式: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式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式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式;
(三)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式的或则提供不出检验方式的,执行申请人征询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式或则申请人确认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方式。
第十五条质检机构应该在约定的时间内开具仲裁检验报告。
质检机构负责对批量产品抽样的,仲裁检验报告对该批产品有效。
第十六条质检机构应该妥善保存样品,除损耗品外,样品应该在仲裁检验终结后退还或则按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或则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外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该认真处理,并给以答复。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查仲裁检测方法是什么意思,其开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