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构建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企业离休人员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这项变革从1995年开始施行,长达14年,离离休人员的月平均养老金,从原先的不足300元,降低到目前月平均1000多元,因此国家财政每年须要转移支付300多万元养老保险基金。实践证明,构建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理论与我国经济体制变革实践的紧密结合,结束了我国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后生活费收入常年得不到下降的历史,保证离离休人员才能继续享受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完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其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彰显。员工养老从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保险,从个人不缴养老保险费转变为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当养老保险费。人们从不理解甚至误会,到认识理解直到拥护,是一个漫长而苦闷的过程。通过构建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离退职员工才能继续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逐渐清除了人们认识上的误会,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自我建立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彰显。
其一,是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变革的动力。变革是我国经济利益格局的大调整。在实践中,国家通过构建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使离休人员获得便宜,着力保障我国几千万离离休人员的根本利益,又能使全社会的劳动者看见养老保险制度变革的益处,充分调动她们出席社会保险,收取社会保险费的积极性。近三年来,笔者所在地的个、私、外、民企的劳动者出席社会保险的人数、缴费额度都在快速下降。
其一,构建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原则。变革早期,离退职时间越早的员工,基本养老金越低,有的甚至无法保障基本生活须要。在近几年调整新政中规定,向出席工作时间早,离退职时间早,养老金过低的人员倾斜,收到了挺好的疗效,降低了她们的收入,改善了他们的生活,完全符合社会保险制度变革确定的公正原则。
其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措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须要。非常是奶奶等弱势群体。由其是为革命事业和祖国建设工作了几六年的离退职奶奶,更应当保障她们晚年的幸福生活,继续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构建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是一个新生事物,即使有近六年的实践过程,但正处于发展和建立的阶段,跟所有的新生事物一样,它还存在许多不够规范的地方。
一是养老金正常调整的时间不规范。1995年关于养老保险制度变革的文件明晰规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起,根据本省上年度员工平均薪资下降率的一定比列调整一次。”但在实践中没有做到一年一调,其间就有2000年和2003年两个年度没有正常调整,许多离休人员困惑不解。另外各地的调整时间,各年度的起始时间也不尽规范。有时确定为上年12月末前退职的人员出席调整,有的又规定当初6月30近日的离休人员,在具体操作中形成许多的不便捷。
二是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对象不规范。首先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劳动部门的医保机构出席养老保险,而正常调整养老金又不在其例。其次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完全与企业脱钩,是忽略我国的历史和现况,脱离中国国情的。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普遍低于企业离休人员,这些基本养老金上的巨大差额中国养老金就是个笑话,是国家没有统一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结果。违反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公正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遗憾事。
三是正常调整养老金降低多少的条件不规范。有时以离休人员的退职时间作为降低养老金的根据;有时又以教龄长短作为根据;有时又以养老金的多少作为根据;有时还把“军队复员党员”这种特殊情况作为根据等。
四是制订养老金正常调整新政不规范。新政要有连续性,前后矛盾难执行。这是在正常调整新政中常有的事,有时甚至是笑话。如某省2002年度养老金正常调整时曾规定:“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仍高于300元的,补齐到300元。”而到了2004年度时,这一规定又倒挪到了250元。还有教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职人员,统一制度前和统一制度后离休的,降低的养老金差额较大,军龄的价值不一样等。
构建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经济实力的承受能力,关系到全省几千万离离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是党和政府对离离休人员的关心,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怎么兴利除弊,规范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笔者经过多年的实践感受,特提出如下对策,供参考。
一、统一养老金正常调整的时间。依据前些年的实践经验,一是建议将每年调整一次,改为每三年调整一次。每年调整新政应当在当初第三季度及时颁布,切勿象曾经几次一样,等到新年前后才颁布新政中国养老金就是个笑话,又要求新年前把养老金补发下去,导致各级医保机构疲于应付,还容易发生差错。二是建议每次调整的期限为上月底前早已即将**退职手续的人员。这样有利于减少调整工作成本,理顺公积金工作关系,调节离休人员的情绪,经济疗效和社会疗效会愈加好一些。
二、统一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对象。这儿所讲的调整对象是指所有出席基本养老保险的离离休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离离休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过低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而离休人员的养老金过低的差额却越来越大,国家应该考虑缩小这些差别。笔者觉得,一是从历史角度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作人员,都是服从革命须要,听从组织安排,在平等的薪水待遇条件下,为建设祖国服务,退职后就不应当享受两种差异很大的退职金调整待遇。二是1985年薪资制度变革时,就确定了机关事业单位薪水制度与企业薪资制度完全脱钩的原则,因为机关事业单位退职金计发办法变革滞后,员工离休时,养老金普遍低于企业的退职员工,在正常调整养老金时,还在继续拉大这些差别,这就是变革还不深入,不到位,不彻底的结果。三是依照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经济学原理,养老金正常调整要坚持“公平分配”的原则,以公正为主。四是正常降低养老金的根据主要是本人在劳动年纪段的投入,而不能只根据原工作单位的性质,退职后不应当再存在质和量的巨大差距。
三、规范养老金正常调整降低金额多少的条件。养老金正常调整不宜人人取一个绝对值,而必须根据一定的条件,有高有低。近几年在运作中的多种方式,各有优劣。笔者觉得,根据离离休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期限(教龄)长短,作为降低调整金额多少的条件,是比较科学合理的。每次拟定调整方案时,按照当地薪资下降幅度,可降低的养老金总额及养老基金的承受能力,以15华诞为基点,确定一个降低额度,之后每降低一个交费期限,降低一定的金额。这样调整养老金,能够真正反映出离离休人员在劳动年纪段的投入与退职后受益的正常状况,才是科学合理的继续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四、养老金正常调整时倾斜新政要适合。1953年末前出席工作的退职人员的养老金,经过几年调整新政倾斜,早已下降起来了,说明原先的倾斜新政是正确的、有效的。并且往前去再给与那些老员工新政倾斜就不适合了。而应当重点考虑教龄在15华诞以上,月养老金在500元以下的退职人员。
五、养老金正常调整时适当限制高水平人员。某省2001年调整养老金时曾规定:“凡基本养老金超过全国企业离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三倍(含三倍)以上者,调整时每人每月只降低10元;未超过三倍者,调整后最高不得超过三倍。”这一规定在之后两次调整中,就没有继续规定,丧失了连续性。笔者觉得,这些调节收入的利空举措,国家应当倡导和坚持下去。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构建统一的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2.《国务院关于推进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制度变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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