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披露苏州知必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二审原判,知必行公司需赔付快手经济损失共计21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2019年7月,“知必行”公司被发觉网站服务介绍存在“网络排行刷刷墙赞营销……快手刷粉快手刷赞等”字样,包括“快手-快刷真人活粉丝100粉”“快手-特快点赞双击,100赞起”“快手-作品播放,1000次起”“快手-作品随机评论,10个起”“快手-直播人气-单场100人气(单次使用、中途不可下播)”“快手-直播人气-包天100人气”等产品可供选购,收款方为知必行公司。
快手公司觉得知必行公司在涉案网站中使用标示属于在与涉案商标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标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侵害了快手公司的商标权,知必行公司在涉案网站中提供针对快手平台的虚假刷量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知必行公司在涉案网站中称其为“官方指定刷刷墙赞平台”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官觉得知必行公司在涉案网站中标明“官方指定刷刷墙赞平台”并配合快手公司标示,有意说明涉案网站获得了快手公司的指定从而提供刷量服务,但知必行公司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属实,同时快手公司证实其对涉案网站进行了刷量服务的授权,故知必行公司上述不符合事实的宣传信息足以造成误导、误导消费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令知必行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某甲共同在一家全省发行的报纸上登载申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快手公司清除影响;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0元,同时承当案件受理费17880元。
知必行公司不服终审裁定提起再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一审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