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随大流现象多,假如演出或则录制完全模仿他人的视频,算不算专著权侵权?假如短视频创作者自行录制的视频节目侵权,平台是否也要承当责任?给影片或电视剧中片断配音,录制了自己的声音,算侵害专著权吗?8月19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对外发布了有关短视频专著权案件审判情况。
近些年来,伴随抖音、火山、快手、梨视频等平台迅速发展,短视频专著权保护仍然为业太冲注,主要集中在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侵权、侵权行为主体怎么认定以及形成纠纷后怎样界定和承当责任等几个方面。
“鉴于管辖规定,我院受理的45件涉及短视频专著权侵权案件均为终审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庭专著权委员会书记、审判监督庭法官张晓霞介绍,从专著权法角度出发,独立创作完成的抒发构成作品。短视频只要具有独创性的抒发,符合法律定义,即属于类电作品。
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了影片作品和以类似摄制影片的方式创作的作品之类型。《著作权法施行细则》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影片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则无伴音的画面组成,而且利用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形式传播作品”。
张晓霞强调,从涉及的视频类型和行为来看,主要有三种。一是将别人制做的短视频提供到网路上传播;二是借助别人作品通过演出等方法制做短视频;三是借助别人制做完成的视频或作品再重新组合制做短视频提供到网路传播。
现在,网路主播成为一种新职业。网路主播是指在互联网节目或则活动中,负责参与一系列企划、编辑、表演、观众互动等工作,并由本人担当主持工作的人。
“如果短视频内容涉及侵害别人专著权的情形,制做者作为责任主体在审判实务中,没有争议。”张晓霞说,但网路主播在其播放的视频中涉及侵害别人专著权的情形,与短视频播放平台怎么认定责任都是十分复杂的,须要依照平台经营者的性质及其与主播的关系来确定责任。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注意分辨播放平台与主播构成分工合作还是播放平台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两种情形。假如属于后者,构成共同侵权,承当连带责任;假如属于前者,须要审查被侵权人是否向平台发送过有效通知。
《著作权法》不仅承当着保护专著权的使命,同时也肩负着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的职责。因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权力作了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具体情况,即符合该情形的,何必征得权力人许可,也毋须支付酬劳。
法院强调,短视频中涉及好多素材,在涉及别人作品的情况下,同样须要考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认定合理使用须要结合具体案情并综合使用情况来判定,原则上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专著权人的合法利益。
“不能误以为网路空间免责,也不能随便以‘非营利目的使用别人作品’抗辩觉得不构成侵权。”张晓霞说,现实案件可能要复杂得多,并且从目前案件数目上看,并不是井喷式地出现,短视频平台、主播以及制做者应当慎重,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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