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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法存在哪些主要问题答记者问:中国的著作权法不完善吗?

网络 2022-11-27 07:58

问:软件著作权法存在哪些主要问题答:软件著作权法保护存在以下问题:

1、只保护行形式而不保护内容。即软件著作权仅保护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软件;

2、保护期限太长。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五十年。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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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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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问:中国著作权法的不完善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答:中国的著作权法不完善吗?开什么玩笑。

当然,没有百分之百的完美法律。与其他国家相比,国内的著作权法也不差哪里。

国内的著作权法在于实施保护的问题。如大量的盗版书籍、音像制品,网络上的盗版等等问题无法杜绝。不过在于国内形势上来说,这个对国民是有利的。如国外的一些技术性书籍、论文等,很贵的,确认要正版?

有些国家著作权法中,作品保护时间要比国内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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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面也要收取材料复制费用。(如:教授讲一些国外教材时,复制其中几页内容发给底下学生,这个在有些国家要交钱的。)

有外国歌曲的练歌房,也要交费,而这个费用要给外国人。

等等

如:以上1、2、3条都要添加到国内的著作权法中吗?

这不是不完善,这是对国人的一种保护,著作权法的宗旨是什么?是让本国繁荣富强为前提下,立法的。答:首先,我是法律的门外汉,对我国的著作权现状曾有所耳闻,但是对我国的著作权法完全不了解。最近因为工作的关系,接触到了部分相关工作,才真正认识到我国的著作权现状之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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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boss大人曾在国内多家核心期刊发表过专业论文,近日boss大人受新加坡某出版社(该出版社总部在英国)邀请,准备出版一本英文著作。目前准备活动已经进行到了最后一部分,因为著作中涉及很多参考文献,其中大量使用了boss大人本人曾发表过的论文和他的学生的毕业学位论文中的内容、数据和图表,该家国外出版社要求boss大人向这些引用的文献的版权所有者获得版权使用授权申请。

当时我完全不了解新加坡和中国的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也因此开始了长达几个月的漫长工作。

首先,国内大部分出版社都表示论文著作权优先属于作者,并允许作者免费使用。但是在面对一些不够专业也不是很愿意合作的出版人,我还是遇到了很多刁难。在面对该出版社的制式版权授权表格时国内某位核心期刊的主编表示“看不懂,不知道在说什么”。而我接触的将近80%的出版社则表示“以前从来没办过”。对此,我或许可以得出一个合理的假设,此前很多作者是否也在类似事件上碰过钉子,因此打击到了他们出版著作的积极性呢?

而在索取学位论文的版权时,我却遇到了很多麻烦。似乎,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或者说我询问的所有机构和个人都不了解。有称其版权属于作者个人的,也有认为是作者和导师共同享有,也有认为是属于高校。至少,到目前我还没有明确得知这一 著作权归属问题。

仅以个人经历,热烈呼吁我国尽快完善著作权法。问: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主体保护存在的问题有哪些答:法律分析: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主体保护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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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户著作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2、网络作品专有权和用户的利用权难以平衡。

网络著作权是指网络环境下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

法律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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