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来众多的移动社交软件中,微信无疑是最耀眼的一款,据说有超过5亿人使用。微信官网以“微信是一种生活方式”为口号。微信对产品的精准定位和对用户心理的把握,让微信用户的黏性保持在较高水平。微信群聊功能无疑是保持用户粘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微信的群聊功能简单快捷,确实影响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我想大家或多或少都加入了各种群,比如领导要求的工作交流群、同学朋友建立的友谊群、工作研究相关的专业群、专注于某个方向的兴趣爱好群,甚至特殊的红包红包群、闲聊群、各种因事件临时成立后没人记得的僵尸群等等……从我个人的经验来看,微信群确实是一个很好的交流工具,而且一个好的技术交流群可以给大家带来很多第一手资料分享,引发前沿讨论,感谢大家的辛勤付出。没有群主,就没有集团的建立和发展。然而,群主的烦恼也随之而来。
2015年9月至今,已有两起微信群主因群员违法行为被定罪。第一起微信传播案在浙江省瑞安县宣判,第二起在浙江省云和县近期宣判。
早在九月,当第一个微信通讯案例的消息传出时,我给同学们布置了一个作业来讨论这个案例。同学们的意见给了我很大的启发。今天看到很多朋友在圈子里转来云和县的案子,和大家一起讨论。
1、这两种情况的判断有问题吗?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两个案例的判断是否有问题,这也是很多人争论的地方。首先,微信群属于虚拟公共场所,与QQ群相同。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语音站制作、复制、发布、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发2010年由两所中学利用互联网建立一个以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主的团体,成员30余人,其发起人、管理人、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依照与刑法第364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群主义务未尽,允许群员传播淫秽视频,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两案的判断都没有问题。
2、微信群主的管理职责是否匹配相应的管理工具?
如果我们对微信群的功能足够熟悉的话,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
微信群的建立非常简单,添加群员不需要群主同意,给群主监管群员带来麻烦;
群主有踢人功能,但被踢出后,其他群员又可以拉进来。 9月案中,群主还提到,他把发布淫秽视频的阮踢出群,但又把其他群成员拉进来。相对于QQ群,管理员可以选择静音功能,在管理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进群。
3、取证相关问题
类似案件的取证主要是关于如何识别群主。
当然,这可以通过对小组成员的调查来完成。但是还有很多细节需要微信去完善。
一个。群主是谁?
在我们的印象中,大家都认为群成员的列表是按照进群的顺序排列的,排在第一位的是群主。但是我翻了翻微信的帮助和功能介绍,并没有找到任何官方明确的说明。 (前段时间好像在某个角落找到了一个描述,但是没有找到新版本,如果找到了告诉我)
b.哪个组所有者?
从v6.3.5版本开始,微信群具有群主转移功能。群主可以在不征得新群主同意的情况下将群主管理权转让给其他人。
对于群主的转账记录,微信群里只会出现提示。查看群信息,没有这样的记录。也就是说,谁成立了群,群主何时转移,仅通过群信息是不可能查到的。这就需要分析成员的群聊记录来追溯。
如果群主离开群,群仍然存在,则成员列表中的第二个人将自动成为新的群主。但是群聊记录中不会有群主退出群和新群主的提示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群主的责任?团员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哪个团长期间?
简而言之,微信群设计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大家的即时通讯和移动社交。从两个群主案例可以看出,微信群的监管也将成为常态,对群主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相比QQ群更加成熟的管理机制,微信群给予群主的管理工具还需完善。我们每个人都守法,不给群主添麻烦,也请企鹅改进,让守法的群主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