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和一旦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
依法享有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主体或权利人
2.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依法承担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体或义务人。
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
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方面,密切联系不可分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 人身人格、非物质财富和行为四大类。
物
自然物: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人造物:机器,各种产品等级
货币及有价证券
有体物: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
无体物:如权利、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智力成果)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奖章,奖品
人身人格
1.人身和人格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指向的客体。
2.人身和人格又是禁止非法拘禁他、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禁止侮辱或诽谤他人、禁止卖身为奴、禁止卖淫等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客体
3.活人的整个身体不能作为法律上的物,当人的头发,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器官从身体中分离出去,成为与身体相分的外部之物,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视为法律法律上的物,成为法律 关系的客体。
行为(行为结果):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任何法律关系到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相对事件:社会事件: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能导致合法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则是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又称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1.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2.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1.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2.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自主行为与代理代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
2.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