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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推荐】作者简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项目首席专家

网络 2022-12-06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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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方敏,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项目首席专家。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经济思想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论文主要发表在《经济研究》《经济科学》《北京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编著和译著包括《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实践40年》《收入分配理论》等。

内容提要:分配体制改革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分配关系是否合理也是检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是否实现的一条重要标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分配的基本原理为我们分析现实的分配关系和重大分配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对改革开放以来不同时期分配关系、分配制度、分配理论和分配政策的考察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和分配体制是政治经济学理论逻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发展逻辑相统一的产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完善分配关系、处理好分配问题,根本是要解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为从“先富”到“共富”奠定坚实基础。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战略目标,到二〇二〇年,我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二〇三五年,我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民生活更为宽裕,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本世纪中叶,我国将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可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分配关系是检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目标是否实现的一条重要标准。

分配问题是政治经济学理论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重大基本问题。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我国分配问题的讨论主要聚焦收入差距问题方面,尤其是我国基尼系数长期保持在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水平以上,表明我国的收入差距问题十分突出。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4—2008年我国的基尼系数是逐渐上升的,并在2008年到达最高值0.491。虽然2009年以后我国的基尼系数开始下降,但是2016年的基尼系数仍然维持在0.465的较高水平。此外,无论宏观还是微观的分配结构都还存在许多不合理的突出问题,比如劳动者报酬以及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城乡、区域、行业间存在比较明显的收入差距,居民财产占有差距具有扩大的趋势,等等。有人认为,这些问题只是反映了中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库兹涅茨曲线”效应,只要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收入差距就会自动缩小,分配问题自然而然会随着经济发展而得到解决。但事实上,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历史都已表明,分配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发展问题,而是很大程度上属于制度问题。例如,一些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拉美国家,由于没有采取相应的制度变革,形成良好的有效制度保障,收入差距和财富积累的“马太效应”使既得利益集团在经济和政治上日益强大,经济发展的包容性不断减弱,最终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甚至社会分裂。再如,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看起来普遍不高,一般稳定在0.3左右,但其实这主要是再分配在其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根据有关测算,美国的初次分配基尼系数为0.49,再分配后的基尼系数为0.38。英国的初次分配基尼系数为0.46,再分配后的基尼系数为0.35。德国的初次分配基尼系数为0.5,再分配后仅为0.3。法国的初次分配基尼系数为0.48,再分配后为0.29。日本的初次分配基尼系数为0.46,再分配后为0.33。由此可见,发挥再分配机制的作用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缩小收入差距采取的重要手段。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始终把调整分配关系、改革分配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改革分配关系和分配体制既是我国所有制改革与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其必然结果。另一方面,调整分配关系对于发展经济,尤其是最大限度调动和利用各种资源要素投入社会生产、调动各类经济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不断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提升经济效率具有积极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基本特征就是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对分配领域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基本分配制度为基础,不断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关系,改革不合理的体制机制,为实现共享发展目标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基本制度保障。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本文依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考察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分配理论、分配制度和分配关系等方面展现的基本变化,对改善新时代分配关系的主要措施进行了分析。

二、政治经济学关于分配的基本理论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社会的生产与再生产是由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构成的有机整体。“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除了产品的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因为“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 以上论述指出了一条关于分配的基本原理,即所有制关系决定了生产的结构,进而决定了产品的分配结构。

所有制关系或生产方式具有特殊的历史性质,这也就决定了分配关系及其呈现出的各种收入形式也具有特殊的历史性质。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各种收入及其源泉》中指出,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和收入形式,本质上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 这就是说,工资以雇佣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资本主义地租以土地所有权和农业实行资本主义经营方式为前提。正是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资本、劳动和土地等生产要素以私人所有权为基础参与分配,并取得各种收入形式。马克思还批判了政治经济学的两种错误的分配理论。一种理论虽然承认分配关系具有特殊的历史性质,但却认为生产关系不同于分配关系,具有超历史的性质,也就是把生产当作一般,把分配当作特殊,从而构成了生产与分配的二分法。这种错误理论当时是以约翰·穆勒为代表,但是在当代西方经济理论中也有所反映,即实证与规范的二分法——把分配问题当成是规范经济学的范畴,把生产理论归入实证经济学范畴,因此生产与分配之间的内在联系被割裂了。还有一种错误的分配理论,认为分配关系是“自然的关系,是从一切社会生产的性质,从人类生产本身的各种规律中产生出来的关系”。 这种错误理论以庸俗经济学的“三位一体公式”为代表,其当代表现就是生产力分配理论或生产要素分配理论。

所有权理论 分配主义_比喻分配上的极端平均主义_极端加尔文主义

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关系必然以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关系为基础。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的产品分配关系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马克思特别强调,这种按劳分配关系的基本性质“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这也就是说,不能脱离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关系,空谈“公平的分配”和“平等的权利”。因为就其基本性质而言,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关系“对不同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 马克思还批判庸俗社会主义只会“效仿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效仿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既然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了,为什么又要开倒车呢?”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分配关系基本性质的原理性分析,为我们理解现实分配关系和分配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

三、改革开放以来分配关系发展变化的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体现了政治经济学理论逻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逻辑的统一。从政治经济学理论逻辑看,分配关系的基本性质是由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决定的,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发展的逻辑及其展开看,分配制度和分配关系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尤其是所有制改革与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而逐渐形成和不断完善的。从理论与历史相统一的角度,大体上可以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分配理论与分配关系的变化过程分为几个主要时期:一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着力于恢复按劳分配原则;二是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21世纪初,分配制度和分配关系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发生了深刻变化;三是进入21世纪以来,着力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以解决宏观分配格局和居民收入差距加大等问题。分配关系和分配问题在每个时期都根据时代背景和经济基础的变化而有所侧重。

(一)第一个时期:恢复按劳分配原则

改革开放早期围绕分配问题展开的讨论侧重于重新确立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改革开放以前,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的我国所有制结构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公有制形式,在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但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物质利益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被扣上了“资产阶级法权”的帽子而遭到了严重破坏,分配关系实际上具有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性质。经过拨乱反正,人们逐步认识到恢复和坚持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重要性。1977年8月,中共十一大报告提出:“对于广大人民群众,在思想教育上大力提倡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在经济政策上则要坚持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五届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必须坚持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执行这个原则,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人们树立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在分配上,既要避免高低悬殊,也要反对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与此同时,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等在经济学界发起了按劳分配的理论大讨论,逐渐明确了对按劳分配关系的基本思想认识,比如,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体现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利益的结合,是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重要因素;按劳分配具有多种形式,如工资、奖金、津贴等。1978年5月5日,在邓小平的指导下,国务院政治研究室撰写了《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一文,并以“特约评论员”的名义发表在《人民日报》上,按劳分配原则由此得到正名。1978年5月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在分配制度中恢复和确立了按劳分配原则。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在经济和社会中坚持按劳分配制度和其他各项社会主义制度”。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不仅明确提出我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且还要求破除平均主义思想,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指出“由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产生的差别,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差别,而绝不是那种极少数人变成剥削者,大多数人陷于贫穷的两极分化。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是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是整个社会走向富裕的必由之路”。

极端加尔文主义_所有权理论 分配主义_比喻分配上的极端平均主义

(二)第二个时期:分配关系发生深刻变化

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在所有制问题上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只有这样做,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分配问题上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同时指出,“当前分配中的主要倾向,仍然是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互相攀比,必须继续在思想上和实际工作中加以克服。凡是有条件的,都应当在严格质量管理和定额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

从这一时期开始,影响我国分配关系的基本因素出现了两个重大变化。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和所有制形式的变化,公有制经济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同时个体经济、乡镇经济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等私营经济逐渐兴起和不断壮大。二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得到大力发展,不仅在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而且在公有制经济内部也建立起了商品经济关系,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国有企业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理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关系,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的变化引起实际分配关系发生了相应改变,主要体现为居民和企业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有所上升,尤其是居民最终所得份额1986年比1978年增加了11.7个百分点。这一变化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提出了一个重大挑战:在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兼容”关系中如何实现按劳分配?

关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兼容问题,笔者在其他文章中已做过分析。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是否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也能够兼容的问题,实际上是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兼容问题的引申。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关系的矛盾在于同一所有制关系与不同的商品所有权关系的矛盾,商品经济与按劳分配关系的矛盾则在于商品等价交换原则与按劳分配“等量劳动相交换”的矛盾。早在1959年《红旗》杂志就发表了胡钧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内部商品价值形式问题》一文,指出,等价交换的劳动基础与按劳分配的劳动基础在质和量两方面都存在着根本区别,等价交换的分配结果包含了生产资料对私人劳动的生产率的影响,也即私人生产者因此而获得的“超额利润”,但是在公有制条件下,这部分超额收益不应成为劳动者的私人收益。文章指出:“利用价值形式将是很长时间的事情。劳动差别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直接用劳动时间计算,即使建立了全面的全民所有制以后,在一定的技术水平下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但是严格计算劳动时间,又是发展生产和产品分配所绝对必需的。因此价值形式就是一种唯一较好的形式,也是一种已经普遍利用而为人们所熟悉的形式。……价值形式什么时候不再被利用,也是一个自然过程。” 如果要采取商品和价值形式,按劳分配关系就不能直接实现,而只能以迂回的形式实现,其中包含了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过程:首先在社会范围内以及同一所有制内部都采取商品经济关系,劳动者的个别劳动由此而转化为社会劳动;然后国家作为所有者代表再从公有制企业等价交换获得的收益中扣除企业因使用不同的但属于公有的生产资料而产生的超额收益或级差收益,只有经过这一扣除,才能在公有制内部实现按劳分配,才能把商品等价交换关系转化为按劳分配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

根据上述思路,再结合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产品分配的社会扣除理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实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关系,必然包含一系列的具有再分配性质的扣除环节。一是上文提出的国家所有者扣除企业等价交换获得的资本所有权收益(生产资料造成的级差收益)。二是用于补偿和追加生产资料以及应付自然灾害等后备所需的扣除。三是用于社会共同需要(如学校)、非生产性管理费用以及为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救济和保障的扣除。关于第二种扣除,马克思特别强调“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物资和力量来决定,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计算来确定”。 但是,在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显然不可能找到第一种扣除的理论答案,而只能依据马克思提供的方法论来解决这个问题,简单说就是,首先,从级差收益来源看,它是在进行相同劳动的情况下,生产资料质量差别造成公有制企业的个别劳动生产率不同。因此只要能保证生产过程使用相同质量和数量的劳动,级差收益就是一目了然的。在商品经济关系下,这只能由企业内部的劳动核算机制、企业外部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和生产资料市场机制来保证。其次,这种级差收益应该属于纯经济(生产)的性质而不具有超经济的性质,只有在公有制企业间建立起充分竞争关系才能得到这种纯经济性质的结果。两方面综合的结果就是,在商品经济关系中,为了实现等价交换向按劳分配转化所要求的扣除,必须在公有制企业之间以及劳动者之间同时建立竞争性的市场机制。由此,我们从政治经济学理论逻辑分析的角度就找到了公有制、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在分配问题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同时,“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

在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共同基础之上,实际分配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宏观分配方面,居民收入份额基本稳定,企业所得份额有所减少,政府所得份额有所上升。1998年居民所得份额为66.7%,企业所得份额为11.4%,政府所得份额上升为21.9%。 微观分配方面,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收入的基尼系数从1988年的0.344上升为1995年的0.424,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收入的基尼系数从1988年的0.236上升为1995年的0.328,全国整体水平则从1988年的0.367上升为1995年的0.439。与此同时,由于这一时期正处于经济转轨和制度建立的初期阶段,体制转型、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制度漏洞,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导致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

(三)第三个时期: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保持了持续的高速增长。与此同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以及居民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解决分配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具体包括“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党的十六大还提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2003年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例,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缩小收入差距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2007年党的十七大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出发,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明确提出提低、扩中、调高的改革措施,一方面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另一方面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关于这一时期我国收入分配及其变化趋势的情况,有关研究结合三次(2004年、2008年和2013年)全国经济普查和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1)所有制和产权制度的变化直接导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发生变化。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各部门(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部门、政府部门和住户部门)按其各自在生产中的要素投入作为取得收入的重要根据,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企业获得营业盈余和固定资产折旧,政府获得生产税净额及其他财产收入(如各级政府批租土地所取得的收入和地方政府贷款平台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等),财产(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拥有者获得财产收入(红利、利息、地租等)等。2004—2013年间,财产收入和财产支出占国民总收入(各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之和)的比重由10%左右提升到18%左右。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总收入中的比重变化不大,但是在传统公有制部门取得的劳动报酬占总劳动报酬的比重有所下降,由非公经济支付并主要通过市场定价的劳动报酬占全部劳动报酬的比重占85%以上。(2)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后,再经过经常转移收支(主要包括各机构部门对政府支付的收入税和财产税、政府和其他机构部门之间的社会保障收支等),形成了各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收入。

2004—2013年间,我国非金融企业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20.9%下降到17.2%,金融机构部门的比重由0.9%上升到2.6%,政府部门的比重由20.9%下降到18.9%,居民部门的比重由57.8%上升到61.3%。(3)从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构成变化上看,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并不低于企业和政府部门,但在可支配收入的使用上却一直保持高储蓄的趋势,储蓄率(总储蓄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2004年的31.6%上升到2013年的38.5%,其中约一半左右用于居民部门本身的投资(如个体经营投资和居民家庭购买住宅等),另外一半成为净的金融投资,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移成为非金融企业部门的投资。非金融企业部门的情况则相反,其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相对较低,但是资本形成却增长较快,2013年非金融企业部门的可支配收入总额为10万亿元,但资本形成总额达到了17.3万亿元,其中7.3万亿元(42%)来自从其他部门(主要是居民部门)的融资,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利息支出。企业生产活动对金融机构的依赖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收入,也增大了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融资成本。(4)从居民部门内部看,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异近年来经历了一个先逐步扩大然后重新缩小的过程,基尼系数在2008年前后到达高点之后逐步下降。

从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分配差异看,2013—2014年基尼系数大约在0.35左右,位于警戒线水平以下。但城乡合并计算的基尼系数仍然偏高,2013—2014年大约在0.47左右,2015年下降到0.462。(5)劳动者报酬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占绝大比重(80%以上)。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从业人员的人均劳动者报酬进行分析可以看到,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以及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差异扩大的主要影响因素是行业因素,首先是农业和非农行业就业人员的平均劳动报酬存在很大的差异,其次是在非农行业内部,传统行业与新兴行业之间存在着差异。从产业结构的高度看,一个地区平均的劳动者报酬水平与其产业结构高度存在明显的联系。产业结构高度越高,平均的劳动者报酬水平也越高,收入分配差异越小。因此,收入分配差异实际上和一个地区的工业化水平和城市化水平密切联系,要改善一个地区平均的劳动报酬和居民可支配收入,必须提升当地的产业结构,尤其是要加强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增加非农就业。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分配关系及其完善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和经济发展的新时代,完善分配关系、处理好分配问题是实现“先富”到“共富”的迫切要求。

现阶段我国分配关系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实际上也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一种表现。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我国收入分配差异扩大的主要原因已经从企业内部的职工收入差异转化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不平衡发展而导致的劳动报酬差异。(1)从行业看,由于生产要素投入结构不同(如高新技术行业和传统行业在资金、技术、人才方面的投入差异),不同行业在总生产成本中用于支付劳动成本或者在总收益中用于劳动报酬的规模也不同。作为一个加速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我们的新兴产业在迅速发展,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传统产业升级缓慢,这就造成了行业之间收入增长的不平衡,导致行业之间的劳动者报酬差别,进而造成居民家庭收入(2013年劳动者报酬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约为83%)差异扩大。(2)从地区看,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二元化结构程度也不同,因此人均收入水平也不同。一个地区的城镇化水平越低,人均GDP也就越低,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就越低,由城乡收入差异造成的全体居民的收入差异也就越大。据测算,我国各地区人均GDP水平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相关关系,相关系数达到0.92以上。虽然我国目前的人口城镇化率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和发达国家普遍的80%以上水平相比仍然还有很大差距。

目前我国达到这一水平的只有北京、上海、天津等直辖市,而一般省份,2013年人口城镇化达到60%以上的只有5个经济发达省份(江苏、浙江、辽宁、广东、福建),还有13个省和自治区的城镇化率在50%以下。由于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明显低于城镇居民,一个地区的人口城镇化水平越低,综合计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就越低。(3)从产业结构高度看,传统和低端的产业或行业劳动者平均报酬低,新兴和高端的产业或行业劳动者平均报酬高,因此一个地区的产业结构高度越高,它的收入分配差异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产业结构高度表面上是不同产业的份额和比例关系的一种度量,本质上是一种劳动生产率的衡量。从准入条件看,准入条件越高的产业或行业劳动者报酬越高,准入条件越低的企业或行业劳动者报酬越低,高准入条件企业或单位聚焦的地区或城市(比如北京市)的收入分配差异就越小,反之就越大。在中国的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发达地区通常有较高的产业结构高度,欠发达地区通常产业结构高度较低,地区间居民收入的差异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地区间产业结构高度的差别造成的。因此就全国而言,要改善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状况,关键是要加快欠发达地区和中等发达地区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促进非农产业的发展,提高这些地区的产业结构高度和非农就业水平,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要创造各种条件(尤其是市场条件)合理地引导各种资源向欠发达地区和中等发达地区流动,通过这些地区和发达地区之间的互补来全面地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为了实现由“先富”到“共富”,必须不断完善分配关系,处理好行业间、地区间、不同收入群体间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

第一,必须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这是实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最根本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这既是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机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调动各类经济主体积极性的客观要求。

第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生产(供给侧)对分配、交换、消费具有决定性作用,是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各种要素在生产中的投入以及由此决定的要素分配结构支撑着社会的需求总量和需求结构。从实现社会再生产与经济增长的角度看,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是为了解决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也有利于改变要素投入结构、提升要素使用效率从而改善要素分配结构。

第三,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道路。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不断改善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部门之间的分配关系。从我国目前的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看,基尼系数较高的重要原因是农业和非农行业劳动者报酬之间的显著差异,改变这种现象的根本途径是通过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来改变我国就业结构,降低农业劳动人口在全部劳动人口中的比重。此外,现阶段必须重视提高非金融企业部门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减少金融杠杆和降低居民部门的储蓄率,降低经济增长中的系统性风险。

第四,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直接关系到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不论是从等价交换向等量劳动交换关系转化的角度看,还是从按要素分配的角度看,建立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都十分必要。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对于分配关系的意义在于承认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及其合理回报。市场竞争机制的意义在于为竞争性国有企业和非公经济创造公平的发展条件和有序的市场环境,尤其是在行业准入、金融服务等方面,应该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共享发展空间。

第五,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改善民生,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就要降低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所占的比重,这主要是通过社会的再分配机制和政府的再分配政策来实现的。为了打好扶贫攻坚战,国家一方面要保持和加大对困难群体的经常转移支出,另一方面更要重视改善低收入农村劳动力的收入,包括支持农业发展、转移农业劳动力、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实施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在提供社会基本公共品方面,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不断完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分配 收入 劳动 改革 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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