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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道德经》心得和体会(第十一篇)

网络 2022-11-29 04:57

读《道德经》心得和体会(第十一篇)

从古至今,有些人一直对老子有关“常使民无知无欲”,“非以明民,将以愚之”的思想,不甚理解。甚至认为是一种“愚民式”的社会管理方法。关于这方面,笔者倒是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看“常使民无知无欲”,源于什么说?

“常使民无知无欲”,来自于《道德经》第三章,“……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其中“无知无欲”,源于老子的“后识”说,也就是后来佛道两家所说的“本觉意识”,或“元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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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识”,属于人“本觉意识”的一部分,具有为“本觉意识”收集客观事物素材功能。指人“主观意识(老子称之为“前识”)”退出,“本觉意识”将要复出而未复出时,所呈现的“空”,,或“无”,或“虚无”,或“无知无欲”的状态;或人“本觉意识”退出,“主观意识”将要复出而未复出时,所呈现的“空”,或“无”,或“虚无”,或“无知无欲”的状态。以理而论,是以“我空、有为空、无为空”为理,以“万事皆空”为主要表现特征;以法而论,是以“有为法空、无为法空”为法,以“万法皆空”为主要表现特征;以德而论,是以“无我”为德,以“无为而无以为”用事;以“非善非恶性”为主要表现特征;以智而论,是以观察“空理”为智,以“无为”用事。

人“本觉意识”透出后,是以“不思而思”的思维活动,完成了对客观存在的认知或认定工作。并以认知或认定客观存在的客观、全面、真实,为主要特征。以理而论,是以“永恒不变的本体”为理,随“客观事物规律”用事;以法而论,是以“无为法”为法,以“历史唯物辨证发展观”用事;以德而论,是以“利他”为德,以“无为而无以为”用事;以“上善性”为主要表现特征;以智而论,是以观察“内在实有”为智,以“智慧”用事。

在此章中,老子所说的“无知无欲”,应该说是指人“主观意识”退出,“本觉意识”将要复出而未复出时,所呈现的“空”,或“无”,或“虚无”,或“无知无欲”的状态,以及“本觉意识”从后台走上前台实施的行为过程。而这也正是人从“主观意识”有为用事,向“本觉意识”无为用事的一种转换,是说如何让百姓以“本觉意识”之本性和本能用事的问题。其意是让百姓常处于一种以“本觉意识”之本性和本能用事的状态。如在本性上,自觉按事物客观规律而作,自觉随“本觉意识”示现的道德而约束自己的妄欲、妄思、妄行等行为。如在本能上,在田间刨垄沟时,不用考虑怎么举起镐头,不用考虑怎么让镐头落下,便依其本能动作而作便是。在地里撒种,你只管挖个小坑,或在已经整理好的垄沟中尽管依其本能动作,去撒种子便是。佛家六祖惠能所说的“吃饭、穿衣、打柴、烧饭,皆是禅”,就是对人在“无知无欲”状态下,以“本觉意识”之本能用事的表达。如果,我们设身处地想想,在原始社会的那种生产力极度低下的状况下,大概也会能想到不用脑子太费劲儿,也能将地里的农活儿干好,大概也不是什么出格的新鲜事。所以我说,“常使民无知无欲”,是老子根据人的后识特点而说,是根据当时百姓实际生活和生产活动的条件而说,我想并不框外。

当然,人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不可能常常处于一种“无知无欲”状态,哪怕是常坐禅者,也会有歇下来干点儿以主观用事的时候。那么,如何做到“常使民无知无欲”,老子主张的另一种方法,就是采用“处无为之事”,以“为无为”的形式进行解决。什么叫“无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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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之事”,指人类通过观察和社会实践,根据道在运动过程中所显示的规律性运动,及所示现的道德行为,将被认可为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可操作性的行为,有意识而又有为地总结制定成思想和行为准则,以“无为法”的形式,进行自我约束,或对团体进行约束的一种手段或方法。如:根据“无为法”制定成为俗定约成的道德公约,或制定成为规章制度,或制定成为道德规范,或制定成为法律规定等,以“有为”的形式,对无道者,或无德者进行教育,或惩治的行为。而根据“无为法”所制定的约定俗成的道德公约,规章制度,道德规范,法律规定等,则正是人在“无知无欲”的状态下,“本觉意识”示现出“正欲、正思、正行”的意识和行为状态,是人与道的运动规律合一的行为状态,是人与道德合一的行为状态,是同于道,同于德的行为。如自觉生成的符合客观情况而又切合实际的欲望,或理想,或信念,或决策,或规划,或目标等;自觉按照道上善之德的公正、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道德和事物客观规律而作等。而正是因为这些属于“正欲、正思、正行”范畴,即可列为“无为之事”的范畴之列。

“为无为”,指人,或社会,或国家,以主观能动性行为,有意识而又有为地以“无为法”为准则,以约定俗成的道德公约,或国家,或社会,或组织颁布的规章制度,道德规范,法律规定等而作的行为。如果勉强地以此下个定义的话,也就是人,或国家,或社会,或组织有目的,有选择,有为地实施“无为法”的主观能动性行为。这种有为实施“无为法”的行为,不但有效地发挥了“主观意识”的能动性作用,而且还弥补了“本觉意识”不能持久以无为用事的不足。其最大的长处,是一改过去俗定约成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将“无为用事”中被人类认可而又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可操作性的内容,纳入“无为法”,以文字的形式,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文件纳入社会制度,进行实施。如是这样,便可使人类精神文明建设的脚步向前迈进一大步。当然,老子的想法是美好的,可事实是骨感的。遗憾的是,私有制统治者并不想对自己制定的“有为法”改弦更张,也根本不想按照老子所说的那样,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甚至还要做到“见素抱朴,少私寡欲”,放弃“服文䌽,带利剑,厌饮食,财货有余”的生活,以及给天下百姓减赋税,以保障百姓不受饥饿等,故老子“蔽而新成”的幻想,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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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看老子主张的“无为法”,是否可行?

尽管私有制统治者没有采纳老子将“无为法”纳入私有制社会制度之中的建议,但让老子根本想不到的是,他的这个愿望,却在时隔2000多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无为法”纳入国家制度,法律、道德规范之中。而且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是可行的,是有操作性的。如:

关于道的公正性、公平性、正义性、民主性、自由性内容,和“为天下浑其心”,“以百姓心为心”的用事核心,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似乎在建国后就已领略。他们以“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确定了国家体制,使道的“大公性”得到体现,以坚持“走社会主义社会道路”为指导方向,确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行为指南,使道的正欲、正思、正行得到体现,进而完成了对社会主义“公正性”道德学说的确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律条文,确定了“社会主义社会人人平等”制。同时又以建立“和谐自然、和谐世界、和谐国家、和谐社会、和谐城镇、和谐社区、和谐单位、和谐家庭、和谐个人”为总目标,实现了从低级平等社会向高级平等社会阶段的转移,使道的“公平性”得到充分体现,进而完成了对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性”道德学说的确定;以“人民代表大会制”,确定了人民为国家主人的地位,并赋予权利和义务。还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最高原则,使道的“万物自主性”得到体现,进而完成了对社会主义社会“民主性”道德学说的确定;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通信、言论、教育、劳保、合法财产等自由权利,使道的“万物自由性”得到体现,进而完成了对社会主义社会公民“自由性”道德学说的确定;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破坏和损坏大自然和谐及全体公民利益的人或事坚决给予打击,对维护和捍卫大自然和谐及全体公民利益的人或事坚决给予保护,使道的“正义性”得到体现,进而完成了对社会主义社会“正义性”道德学说的确定。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胸怀也非常具有广大性、包容性和承当性。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以“大自然和谐、世界和谐、人类和谐、社会和谐”为理念,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思想,持公正、公平之道,与世界各国友好相处,互利互惠;持正义之道,帮助“第三世界”的贫困国家排忧解难,对心怀霸权主义的少数国家所进行的政治侵扰和经济侵略进行坚决斗争和抵制等。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中国确实不失“无为治国”之方略,不愧为有道之国的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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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看“常使民无知无欲”,是谁愚谁?

关于老子的“古之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的思想,呈现在《道德经》的第六十五章,全文是:“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知此两者亦楷式。常知楷式,是谓玄德。玄德深矣!远矣!与物反矣!然后乃至大顺。”在这章中,老子着重说了两点。

一是说为道者教育天下统治者的方法,是教育他们怎样复归于朴?正像老子在《道德经》第三十七章和第五十七章所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无名之朴,亦将不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正。”同时又在《道德经》第五十七章所说:“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为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的这两段话,明眼人一看便知,是老子借圣人之语,以文字形式,在讨伐为一己之私而维护自己家天下的私有制统治者,明确指出了统治者以有为用事,对天下百姓所造成的危害性。并奉劝统治者持无为之道,如何“复归于朴”,以朴制约妄欲。如是,天下便成为清静之地。如此,“天下将自正”。

二是说若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复归于朴”后,对天下的益处。老子以上善之心进此谏言,希望统治者能够改弦更张,将“无为法”纳入制度之中,“蔽而新成”,以达成君民之间“君无为,百姓即无为;君为静,百姓即为静;君不乱施政,百姓则富有;君无欲,百姓则自朴”的和谐统一。并以“无为法”而治,使社会上的无道无德之人不能作乱生事。

如果单从“无知无欲”之愚而言,则是老子希望统治者之愚,对被统治者之愚。我还真没有看出到底是谁愚谁?

如果再看“古之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这句话,则是“复归于朴”。朴,是道德化的简称。我还真不知道是愚在何处?

如果再看“以正治国”这几个字,则是以“本觉意识”的“正欲、正思、正行”用事,我还真不知道是愚在哪里?

如果再看“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则是以“无为法”之“奇兵”,“以无事取天下”,我还真不知道老子是智者,还是愚者?

此说,只供参考,对与否,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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