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路经济,非常是电子商务的发展,虚假销售、双击、评论等网路刷量行为愈发彰显。网路刷量行为除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并且对网路秩序和公众的生活秩序导致损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阻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路产品或则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剖析了互联网经营者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特点,明晰强调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规范,应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以规制。
案号:(2021)豫知民终509号
案情简介:
原告人上海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佳公司)因与原告人四川飘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飘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高级人民法庭(2021)豫01知民初1051号刑事裁定,向广东省中级人民法庭提起再审。
争议焦点一:飘度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法,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则引人误会的商业宣传。本案中,快手平台上关于快手用户粉丝数目及快手视频播放量、双击量及评论量既是销售状况的直接或间接反映,也是用户评价的展示方法。飘度公司帮助快手用户对其作品的播放量、双击量及评论次数等进行虚假宣传,易欺骗相关公众。
本案中,飘度公司系“先锋云控引流系统”的专著权人及营运商,一次控制多部手机进行双击、关注、转发、评论等行为虚构访问数据,并从中攫取使用费,飘度公司开发销售的技术实际上是通过技术手段联接到快手服务器后,模仿真实用户观看行为或通过其他方法,致使快手服务器形成了用户观看、双击、关注等记录,进而达到其他经营者施行刷量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快手服务器须要反复处理为刷量递交的大量恳求,并占用网路带宽传输相关数据,这一方面占用了正常用户须要使用的网路资源,影响其他用户观看体验;另一方面快手公司、达佳公司须要提供更大的宽带、支出额外的流量费用以及安排更多服务器来处理这种虚假流量。综上,飘度公司的刷量行为从多个方面对快手公司、达佳公司导致影响,侵犯了“快手”用户和快手公司、达佳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争议焦点二:终审法庭认定的赔付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快手公司、达佳公司递交了飘度公司侵权获利情况和维权合理开支的证明,包括销售人员同学圈晒出的订单、飘度公司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价钱、飘度公司销售涉案侵权服务的价钱等。但飘度公司侵权获利情况仍无法证明,缘由如下:一是同学圈晒单人员的身分及其与飘度公司的关系无法确认,其收入真实性及与飘度公司的销售收入之间的关系无法印证。二是飘度公司对快手公司、达佳公司侵权的收入及收益未能证明。涉案软件并非飘度公司惟一业务,且涉案软件并非只面向快手APP开发,虽然可以确定侵权收入,其收益也无法确定,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收益率及同类裁定个案中估算的收益率不具备普遍性,不能直接套用于本案收益估算。三是飘度公司的销售模式中包括直接销售手机绑定软件和远程服务两种,快手公司、达佳公司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手机及远程服务是否仅用于侵权行为,故飘度公司的实际侵权获利未能确认。综上,在权力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二审法官综合考虑“快手”APP平台的市场著名度、活跃度、飘度公司经营“先锋云控引流”系统的时间跨径、相关软件产品的销售价钱以及快手公司、达佳公司为本案诉讼所开支的合理费用等诱因,酌定飘度公司赔付100亿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