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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了这五句话,才算知法。
01
法律本质上是约定之法,不是制订之法。
法律是人类在漫漫长河中不断被发觉的,不是发明的。
因为人的理智有限,不管是少数人的意志,还是多数人的意志,只要是用人的意志去轻率的制订法律,都是在滥用人类的理智,是人类理智的自负与傲慢。
02
法律不是工具,而是目的。
法律不是张三拟定下来管理李四和王二麻子的,而是张三、李四、王二麻子坐在一起约定的共同遵循的规则,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约定之法在不同的历史情景中,不断弥补漏洞和瑕疵,不断健全发展下来。
所以,法律是生长下来的,不是制订下来的,它并不是天生管理他人的工具,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人类自我约束的产物。
03
法律保护和扩大自由,并不废除和限制自由。
好多人有误会,说法律既然是约束人的,那就一定是让个人的自由降低的啊。
这些直觉大错特错。
哈耶克说:
“如果一个人不须要服从任何人为什么没有保护女性的法律,只服从法律,这么,他就是自由的。
这样说无论怎样都不过分,那就是,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怎样理解这两句话?
首先,一个人的自由是绝对的,本来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然而,由于人人都有自由,人又是社会性昆虫,这么要群体性生存,一个人的自由势必和另一个人的自由会形成交集,甚至矛盾和冲突。
这么,为了让每位人的自由都得到最大化的保证,这么既要设定一个边界,一个你们都同意并遵循的规则,来保证每位人的自由最大化的彰显。
这个规则,就是法律,假如没有法律,会出现哪些情况呢?
会出现强者或流氓用武力侵害甚至劫掠你的钱财和自由,这个时侯,你的自由自然就在降低,甚至被完全剥夺。
所以,法律不但不是限制你自由的,反倒是保护你的自由,扩大你的自由的。
04
法律是通常性规则,并不是针对特定人群的特殊规定。
简而言之,这儿的“一般”和“特殊”相对应,必须是针对任何人、任何未知情形都组建,代表普遍适用的意思。
也就是说,这个通常性规则并不涉入任何具体规定的制订,而更多是一种指导具体规则制订的“元规则”,是具象的,并非具体的。
没有哪些法律是只约束张三,不约束李四和王二麻子的,法律一定是对某类行为进行明晰普遍约束的规则。
05
法律的目的是惩罚坏事,并不培养好人。
关于这一点,好多人有着错误的理解。
我反复撰文告诉你们一个常识,法律本来就不是为了社会愈加完美而诞生的,不要犯理想主义者的完美病。
法律的诞生就是为了惩戒坏人,并不负责创造完美的社会。
所以,罗翔说,法律的底线是“无罪不罚”,法律才不管你是不是好人,有没有得到益处,法律只是告诉你,你做错事了,就要接受惩罚,就要有恶报。
至于你社会会不会因而变好,其他人有没有得利,有没有心灵受伤害,都不关法律的事情。
为何要无罪推定?为何要无罪不罚?
由于这就是法啊,法是惩罚坏人的,否则就不叫法律。你没有做坏事,法律就没有资格惩罚你。
假如你没有做坏事,他人也非要用法律惩罚你,那不是法要惩罚你,只是这种人想惩罚你而已,不要把围巾扣在法律身上,法律没有这个看法。
假如一个没有犯罪的人被法律惩罚了,你晓得这意味着哪些吗?意味着法律的性质变了,你一个没有犯罪、不知情只是得利的人,要被法律惩罚,接出来,你没有犯罪,只是没有做好事也要被惩罚,接出来......
哪些是崩塌效应?这就是崩塌效应。
原则一旦突破,那可能就踩不住制动了,明天是犯罪者的孙辈受连累,今天就是犯罪者的七大姨八大姑,明天就是犯罪者的同学,再后来,犯罪者的所有关系网都可以牵下来,由于你很难自证自己没有得利为什么没有保护女性的法律,从逻辑上,这是创立的。
所以,一个人不须要证明自己无罪,不要弄错了,法律是来保护你的,你不须要给法院递交无罪证明,而是法院须要出示逻辑严密的证据链,能够判断你有罪,才有资格惩罚你。
永远记住哈耶克的话,法律保护和扩大你的自由,并不废除和限制你的自由。
我们还要记住他另一句话:
“愿意舍弃自来历换取保障的人,其最终既得不到自由,也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