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0年11月7日,移动某分公司在某短视频平台举办5折抢iphone12手机直播活动。
活动参与方法很简单,只要用户步入该帐号直播间点击购物车跳转对应小店下单,即可疯抢活动商品。
直播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总共上了两批活动商品。
第一批5折手机上架时,主持人口头宣布了活动规则,包括“要求是xx省移动5g用户”、“数量只有10台,一次上1台”、“一人限贷1台,同一个人抢到2台也只发1台”、“核实收货号码是否为xx省移动5g用户”。
第二批5折手机上架时,主持人指出“这批手机全网用户都可抢,不限于xx省移动5g用户”、“被抽中的用户的订单会在直播间展示”、“成功订单以直播间展示的截图为准”。
朱某点进了该公司的直播间,参与了本次抢手机活动。但他的订单截图并未在直播间被展示。
朱某并没有等到他抢到的手机。
2020年11月8日,移动某分公司向朱某发送通知称“您好,经查证,您所下的订单不符合本次本店双十二活动规则,那边显示您的订单为无效订单,建议您进行申请退票处理,我们会在一日内给您进行退票。”后10天内,电信公司又以相同理由提示了朱某三次退货。
2021年4月8日,短视频平台将朱某支付的3149元返还给朱某。
因未得到自己想要的五折手机,朱某将移动某分公司告上法院。
朱某说,自己确实没有全程观看直播,并不知晓主持人宣布的活动规则,但该公司直播时在商品详情页中并没有显示任何的疯抢规则及要求,自己下单付款后就离开了直播间等待发货,下单隔日才晓得该公司所述“订单无效”的情形。
朱某还在直播间找到一名疯抢到苹果12的粉丝,粉丝提供了电信公司私下赔偿3000元要求该粉丝撤消12315和10015的投诉申请(这是移动某分公司私下赔偿的手机,也超出了规则只有10台的规则)。
该公司与朱某围绕本案递交了直播间录屏、订单详情等证据。
盛恒律师想法
本案的焦点主要在于,朱某和该分公司的协议是否创立。
本案的“直播带货”模式是网路销售新业态,相关商品信息的发布更多地是以直播间主持人“口播”的形式将信息传递给网路用户,且主持人“口播”的信息一般是协议的重要内容,例如让利信息、交易对象的范围、交易时间要求等。
不考虑主持人“口播”的内容,仅以创建订单为协议创立的判定标准,既不符合“直播带货”的特征,也不利于“直播带货”新业态的健康持续发展。
所以,当事人通过“直播带货”提交的订单,协议是否创立,还应按照直播间主持人“口播”的具体内容、内容是否符合要约条件进行综合判定。而主持人“口播”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情形。
本案中朱某似乎“成功”提交订单并付款,但与该公司的买卖协议依法并不创立。
首先,从实际情况出发来说,“口播”内容是协议创立的基本条件,属于要约的内容。
而朱某下单时,主持人并未开始倒计时,所以其下单时间不符合该公司的要约,朱某也确认不知晓该公司关于下单时间的要约内容,下单的行为为新的要约。
且该公司未对朱某的要约做出承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十三条有关“当事人签订协议,采取要约、承诺形式”的规定,案涉买卖协议不创立。
疯抢活动是面向所有直播间用户的,相关活动规则并不仅仅限制朱某,假如认定本案协议创立,将损害其他迟延参与疯抢用户的信赖。
法庭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恳求。
对此,你如何看,你觉得该公司应当给朱某发货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