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记者 徐也晴 视频 豆瑞华):“OOTD(即昨日穿搭)”“对镜自拍”在社交平台上刮起“同款穿搭”旋风,热门影视剧或综艺中出现的服饰珠宝甚至生活用品,即便刻意隐去品牌标签,依然会“种草”大批粉丝和听众。名人效应带火了一大批产品,看似给消费者指引了一条购物“捷径”,免去了选购比对的时间,但你买到的真的是“明星同款”吗?
据观察,在电商平台,同类型的产品一旦打上“明星同款”的标签销量常常会更高,但其中不乏有店家售卖的是山寨“同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样子货”。这种“样子货”售价比正品要低出不少,且仅限于在产品的款式样式上进行模仿,无法保证质量和安全。前日,有媒体爆光当前市场中有大量美瞳品牌挂着“明星同款”的名头在销售,而美瞳又属于医疗器械,这种借助“明星同款”宣传来剌激销售的行为更是在打“擦边球”。对此,央视网约请业内律师以及专家剖析“明星同款”标签下存在的法律问题。
央视网记者:打着“明星同款”等字样售卖物品或存在什么法律问题?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新年:从一般人的正常理解,所谓名星同款,就是名星使用过的同一种商品。如果商品不是名星使用过的,至多可称之为名星仿款,因此产品倘若被标明为名星同款,就应该是真正的名星同款。
如果产品真的是名星同款,而且经过名星授权使用其肖像,这是没问题的,否则私自使用别人的相片或视频做宣传,属于侵害别人肖像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产品根本不是名星同款,而是一种山寨模仿,则既侵害了名星的肖像权,也对名星所使用的产品的店家构成了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除了须要承当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违犯民法,还会面临刑事责任。同时这也是一种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研究所校长 刘俊海:实践当中的确有一些店家借助明星同款这些吸引眼珠的宣传来打“擦边球”,比如当下年轻人喜欢使用的美瞳产品。美瞳属于医疗器械的一种,按照我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富含下述内容,其中就包括借助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所以相关店家借助明星同款蹭流量,吸引眼珠,刺激消费,扩大市场的做法,是违背《广告法》的规定的。
这种“擦边球”的行为既会遭到《广告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同时被害的消费者也有权要求不法店家承当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1+3倍的惩罚性赔偿,商家要退还美瞳产品的订购价款,同时加赔订购价款的三倍,作为对消费者予奖励的惩罚性赔付。
央视网记者:商品价钱远高于正品“明星同款”,是否应告知该商品是“仿制品”?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新年:首先,明码标价不是免责的理由。商家对商品本身就应当明码标价,这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应有之义;其次,价格显著高于真正的“明星同款”,也不等同于告知消费者这是“仿制品”。一方面假如是仿制品,就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面消费者可能并不知道商品的价钱,而且即使消费者晓得价钱,同一种商品在不同店家的售价也有高低之分,这是属于正常现象。
法律从来没有要求消费者订购物品必须先了解和比对不同店家的售价,也不可能允许售价低的商品以假乱真,更不可能由于某一店家的售价低就视为告知了消费者这是仿制品。
中国人民大学私法研究所校长 刘俊海:有些店家打着名星同款,但标明的价钱显著高于真正的同款。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安全保障权。希望各企业才能慎独自律、见贤思齐、择善而从,自觉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央视网记者:该行为怎么监管?平台是否要承当部份责任?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新年:根据避风港和红旗规则,要看平台是否知情或则应该知情。需要强调,网络平台的初审义务不是无限的,因为对于海量的交易信息,任何交易平台实际上都难以保证绝对真实可靠无害,这属于客观不能。
如果平台对于店家的注册和信息发布等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尽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注意、监测、排除、披露义务,且对相关的侵权、违法或则犯罪行为不明知、不应知,发现后能及时采取必要举措,一般就可以免予承当法律责任;反之,平台假如不能尽到法定的义务,则应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研究所校长 刘俊海:市场会失灵,监管者不该失灵。如果有经营者继续通过名星同款进行虚假宣传或则误导性宣传,来从事不法经营行为,监管部门应该依法用好、用够、用足法律赋于的市场准入、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权限,净化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公正的交易秩序,同时也维护企业和企业之间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否则都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树立科学文明理智的消费理念,一定要有对于名星同款的广告或则宣传的戒备心,学会明明白白看广告,认认真真签协议,淡定从容存证据,依法理智去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