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其中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飘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达佳公司系第3326398号“快手短视频APP软件(Android)[简称:快手]V5.8”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北京快手公司系“快手”应用软件的实际营运人。河南飘度公司通过其开发营运的“先锋云控引流系统”软件,采用脚本分离云端控制技术,模拟人工操作,一机一号,一次控制多部手机为快手用户提供虚假点赞、关注、转发、评论等刷量服务,从安阳利,引发本案纠纷。北京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控告恳求判令江苏飘度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000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觉得,飘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链接到上海快手公司、北京达佳公司服务器后,一次控制多部手机进行模仿真实用户观看行为或通过其他方法进行点赞、关注、转发、评论,虚构访问数据,并从中攫取使用费,使得上海快手公司、北京达佳公司服务器形成了用户观看、点赞、关注等记录,从而达到其他经营者施行刷量的目的。河南飘度公司帮助快手用户对其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及评论次数等进行虚假宣传,易欺骗相关公众,属于不正当竞争,遂裁定河南飘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付上海快手公司、北京达佳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河南高院觉得,该案典型意义在于,随着网路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虚假销售、点赞、评论等网路刷量行为愈发彰显。网络刷量行为除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而且对网路秩序和公众的生活秩序导致损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阻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路产品或则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剖析了互联网经营者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特点,明确强调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规范,应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以规制。本案审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重要补充,为审理涉互联网黑灰产业的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作者|法治晚报全媒体记者赵红旗
来源|法治晚报
编辑|韩玉婷 李金凤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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