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通讯和电子支付的普及,为了追求方便和快捷,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微信进行交流、洽谈业务、付款甚至借钱。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野坪法院审理了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提交的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是否经过原运营商核实,是否完整,判决结果不同。
01
案例一
2021年11月13日,被告人曾某向原告朱某借款3000元,并承诺次日还款。当天,朱某通过支付宝分两期向曾某转账了3000元,曾某在微信中确认已收到贷款。其后,被告人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此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偿,被告于12月1日归还了1000元(支付宝转账),余下的2000元仍未退还。
曾某接到法院传票后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为证明双方的借款关系,朱某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告还款记录等作为证据。庭审中,法官查阅了朱某手机中微信聊天、微信转账的原始记录,最终采纳了朱某的证据,认为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曾某向其借款3000元的事实,从而支持了朱某的主张。 . 索赔。
02
案例2
钟某某与刘某某同学的关系。钟某某抱怨道:“2020年3月,刘某某以急需为由向我借了2万元,我通过微信将2万元转给刘某某,当时他口头表示过几天会还给我。” ,所以没有贷款。后来我给刘某某打了很多次电话,但刘某某没有回微信,也没有接电话,贷款至今没有归还。”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钟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截图。庭审中,法官要求钟某某提交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并出示原载体进行验证,但钟某某表示聊天记录是书证还是电子数据,因为换了手机聊天记录是书证还是电子数据,只存了一张截图,没有聊天记录保存在微信上。
瑞金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无原承运人进行核实,微信转账未显示钱款用途和收款人信息,不能证明钟某某与刘某某有私下关系。贷款关系,在法官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后,钟某某撤回诉讼。
为什么没有借条,都是微信转账。有的案件法院支持,有的案件不一定支持?
微信聊天和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吗?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即时通讯、通讯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和电子交易记录为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支付凭证均为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和证据。某种。
法律链条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纪录片;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词;
(七)评估意见;
(八)调查记录。
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如何在诉讼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
1、微信聊天记录可以通过截图或视频提交。如果是文字版的聊天记录,最好通过截图提交,更直观;如果是语音聊天记录,最好将语音聊天的整个过程通过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并存储在提交给法院的CD-ROM、U盘等存储介质上。无论是通过截图还是录像方式提交,都必须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时间要连续不间断。
2、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时,还应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截图,包括微信账号、微信头像、昵称、地区、联系方式等,以确定身份微信聊天各方的信息。
3、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副本的同时,还应妥善保存原始载体,并在庭审时向法院出示原始载体。例如,用于微信聊天的手机、电脑或其他电子设备称为原始载体。如果存储空间有限,一定要及时备份,备份时要注意保证信息的完整性。
法律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使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保存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相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从电子数据或者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媒介导出的打印件,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向量确实很难,可以提供副本。提供副本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过程。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微信聊天记录不小心删除了,腾讯能找回吗?
目前腾讯能检索到的只有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的注册信息和微信钱包的转账记录。目前,腾讯无法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恢复和备份。
微信聊天记录太多,能不能删掉一些,保留关键部分?
绝对不。电子数据必须真实完整,才能被法院接受。一旦删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将受到质疑,这可能导致整个证据的不可接受性。对你有好处的部分。
法律链条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正常运行,或者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是否受到影响?正常运行;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有有效的监控和验证手段,防止错误发生;
(四)电子数据是否完整保存、传输和提取,保存、传输和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交换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电子数据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是否合适;
(七)其他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检查等方法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判断。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有充分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当事人为自身不利而提交或保存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维护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
(四)以文件管理的形式保存;
(五)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存储、传输和检索。
电子数据内容经公证人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官提示
虽然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比传统证据更容易被篡改。为避免纠纷,建议民间借贷交易双方尽可能签订借贷合同或出借借条,转账时最好注明资金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