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以往相比,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举证方式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更加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聊天记录是书证还是电子数据,很多人对具体的操作流程还不是很熟悉,也有很多疑惑。例如,如何正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要注意哪些问题?如果聊天记录不小心被删除了怎么办?下面将分析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一些法律要点和操作指南。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中的八种主要证据之一。微信聊天记录是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法律依据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声明;
(二)纪录片;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词;
(七)评估意见;
(八)调查记录。
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
(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正常运行,或者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是否受到影响?正常运行;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有有效的监控和验证手段,防止错误发生;
(四)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提取是否完整,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并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合适;
(七) 其他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检查等方法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判断。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有充分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当事人为自身不利而提交或保存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维护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
(四)以文件管理的形式保存;
(五)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存储、传输和检索。
电子数据内容经公证人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对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判断,重点审查以下: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软硬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生成电子数据的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和存储介质是否清晰,存储方式和手段是否合适;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法是否可靠,提取过程能否重现;
(五)电子数据内容是否增加、删除、修改或不完整;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的表格进行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验证、区块链等取证、固定和防篡改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和证据存储平台证明其真实性。,互联网法院应予以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发表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认证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实。
二、如何保证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有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如果不注意相关问题,可能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众所周知,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直接决定了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
根据微信记录的形成方式,微信证据可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交易记录。
1. 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朋友圈发布的文本、发送的文本文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文本形式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最常见的内容,比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实践中最常见的两个问题是:
①主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是案件当事人,但头像名称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不能达到证明的效果,因为存在冒充的可能;
② 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真实完整。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会伪造聊天记录。
由于微信是一个附加在特定终端上的软件,它的聊天记录很容易丢失。建议用好微信中的“收藏”功能,注意收藏以后可能有用的聊天记录。同时聊天记录是书证还是电子数据,如果是录音,则应保留原始状态,使其具有连续性和真实性。
2.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时使用的各种表情。
首先,通常在提供图片微信记录时,提供图片记录前后的相关聊天记录,如聊天图片前后的文字聊天记录等,结合图片记录呈现案件相关事实更加完整。
其次,不得删除或修改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终端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法院通常会比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的完整聊天信息,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如果任何一方删除或修改聊天内容,而另一方提出相反的证据,则对于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实证据的一方,将视情况降低法官对该方陈述的信任度,法官将面临在最坏的情况下提供证据的挑战。对虚假证据的处罚。
3. 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文章的语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在实践中,为了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获得想要的语音证据,微信语音聊天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因为在微信聊天中,语音是双方通过聊天自愿、顺畅地形成的内容。双方知晓并自愿选择语音聊天,不涉及隐私侵犯,符合法律要求。在录制语音聊天的过程中,建议进一步明确对方的身份信息进行验证,也有利于对方确认身份,避免出现对应关系不明确的情况。微信ID和对方无法证明。
微信语音要尽量清晰准确,并保留原始记录。内容应客观、真实、连贯。聊天双方最好对讨论的关键争议问题有明确的立场。
4. 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的转载、制作、拍摄视频。
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功能。通常,用户拍摄的视频更具证明性。转载或制作的视频通常比自拍视频更难证明,因为它们不知道原始来源或有后期编辑的痕迹。保存证据时,注意对视频形成方法的审查,建议通过刻录光盘的方式提取和修复此类微信记录证据。
5. 网页链接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时发送的网络链接,在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特点是链接的内容是由第三方或发送者预先制作的。
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保存证据时,除了正常截图聊天内容外,还应保存打开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仅仅保存下载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并不能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6. 转账交易历史
包括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类微信证据主要是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的。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通过微信换钱的情况非常普遍。此时,建议借款人在贷款前注意澄清对方身份;记录。此外,还可以与录音、短信、借条等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相互补充的证据链。综上所述,无论上述哪种形式的微信证据,都必须保留原有的存储设备,包括手机、电脑或其他存储电子数据的电子设备。简而言之,不仅要保留截图记录,还要保留与对方交谈时使用的电子设备(如电脑、手机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此外,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如出现下列情形,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1. 无法确定主题:缺乏身份导向的内容,即微信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昵称、微信账号、QQ号、手机号等。
2.证据不全:仅截取一段文字、图片或录音,表达的意思不明确或不完整等。
3.无法出示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手机丢失、聊天记录丢失等。
此外,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取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获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获取哪些内容。
★注意:
1.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均来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2.微信钱包的转账记录来自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3. 至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无法提供用户聊天数据,法院无法检索。
三、使用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注意事项和操作指南
1.关于微信记录主体的识别
判断微信聊天的对象是不是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当事人本人是否承认自己是微信聊天的主体,如果承认自己是微信聊天的主体,就可以认定为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
(2)微信ID是否绑定实名手机号。如果备注中的手机号与当事人的手机号一致,证明手机号为自有由当事人识别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为当事人本人。
(3)微信头像是否为用户真实头像,头像是否清晰可见,五官是否与当事人特征高度吻合。
(4)第三方机构(公安机关、公证处)是否有证据认定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
(5) 微信聊天记录是否以当事人自己的真实姓名和邮箱发送。
(6)是否存在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主体信息的有效判断文件。
2. 微信聊天记录应保留完整信息
有些人在保存数据的时候觉得省事麻烦,只保留自己认为有用的记录。此时的证据有瑕疵,可能不被接受,因为它已经被挑选出来并且不真实,结果往往是其他人无法理解聊天记录的含义,也无法证明聊天记录与当事人有关。案件的事实。
3. 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推定
以下微信聊天记录,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反驳,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属实:
(1)当事人提交并保存的不良微信聊天记录;
(2)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的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微信聊天记录;
(3)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微信聊天记录;
(4)文件管理保存的微信聊天记录;
(5) 微信聊天记录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和提取。
4. 不小心删除了微信聊天记录
有一定的恢复可能性:
第一步,打开微信的“加好友”功能;
第二步,使用英文输入法在搜索框中输入“:recover”;
第三步,开始搜索,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聊天记录”即可恢复内容。
除了以上方法自行恢复外,还可以尝试找专业维修人员恢复聊天记录。
四、如何在法庭上展示微信证据?
当事人应保留微信的原始载体,以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手机、电脑或其他存储电子数据的电子设备。在法庭上,当法官要求出示微信原载体并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可按以下步骤显示,并核对与固定形成的图片、音视频是否一致电子证据:
1. 账号持有人登录微信,显示登录时使用的账号名;
2. 在通讯录中找到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并在个人信息界面显示标注的姓名、昵称、微信ID、手机号等身份相关内容。
3.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送信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将对话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内容一一显示。对于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传输或红包内容,您应该点击打开显示。
4. 显示转账信息时,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显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果提供的电子证据是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在对话过程中充分体现。不应选择性地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法院可能会要求额外规定一段特定的时间。系统内完整的对话记录;如果您故意选择性地提供对话记录的内容,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贸区南沙区人民法院)《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鉴定办法(试行)》
附件:调取交易记录操作指南
01
●在微信底部菜单栏中,选择“我”-“支付”功能菜单。
02
● 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
03
● 在钱包功能主界面,选择顶部的“计费”功能。
04
● 在计费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FAQ”按钮,界面将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话单下载界面。
05
● 账单下载界面有“个人对账”(Excel 格式)和“作为证明材料”(PDF 格式)两个功能选项,分别对应账单的不同用途。
06
● 选择检索目的后,您可以进一步选择特定的日期范围,以支持在定义的时间段内检索交易流,最长可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