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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剧擅自公开手机号码侵害北京互联网法院判赔3000元

网络整理 2022-03-31 01:58

9月27日,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告称,涉案手机号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网黄的私生活,超出了合理的承受范围。但制作方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犯。A公司、B公司赔偿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律师费1000元。

原告:网剧擅自泄露手机号码侵犯隐私权

黄某抱怨称,从2019年11月5日起,他不断收到骚扰电话和微信好友验证通知,严重扰乱了他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经查询得知,该网剧第二制作人未对涉案网剧中出现的手机号进行画面处理,导致黄的实名认证手机号出现在网络剧第八集。涉及的剧情。

黄认为第二部网剧制片人泄露了其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并以侵犯其隐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二部网剧制片人向黄某支付5万元赔偿金。精神损害,黄甲维权律师费1000元,因维权失职1000元。

网剧出品方:及时处理荧屏没有过错

针对诉讼,某制作公司辩称,涉案手机号码是剧组授权人员在拍摄过程中购买的,并由剧组合法使用。不存在侵权事实、无意侵权、不存在主观过错。2019年11月8日,公司发现该剧第8集出现手机号后,立即模糊相关画面,并于2019年11月10日将处理后的视频数据传至视频平台。当天完成更换,主观无过错。而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网剧中的手机号与其隐私权侵犯有关,也不能证明该行为扰乱了他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条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黄的诉讼请求。

构成疏忽侵权应具备哪些条件_隐私权侵权的构成条件_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

另有制作公司表示,其并非涉案网剧的制作方,而只是该剧的制作方,不参与制作过程,对视频内容无审核或监督义务。

法院:构成侵犯黄某隐私权

法院认为,涉案网剧制作方使用剧中人物涉案手机号,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公开,可能导致广大网友通过电话骚扰黄某、社交应用软件等。冒着被侵入的危险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无论是否有不熟悉的网友实际打断,都违背了黄不希望自己的私生活被他人侵入的意愿。干预涉及侵犯他们私人生活领域应有的安宁。

根据本案证据,从涉案手机号码的使用和披露方式和范围不难判断,不难判断黄某私生活的安宁明显面临风险被不熟悉的网友侵犯。事实上,黄某在号码发布后接到了多个陌生电话和微信好友申请。那时,黄某正值毕业前夕,学业和工作都比较忙,但短时间内就接到了很多人的高频电话。可想而知,微信、微信的入侵,会对他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此外,在制作人处理授权网站的播放画面后,黄还收到了来自陌生网友的微信打断,这表明仍然存在持续入侵的潜在风险。上述的闯入,显然已经超出了黄氏应该容忍的限度,破坏了黄氏的安宁状态。

另外,根据案情证据,制作人使用涉案网剧的手机号,

未采取任何风险预防措施。被告虽称其曾委托剧组购买拍摄期间涉案手机号,属于使用权,但并无确凿证据证明,黄某不予批准,法院亦不予批准确认这一点。

法院认为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现有的技术和艺术表现方式可以为制作者提供多种处理呈现真实信息问题的方法和选择,从而降低侵权风险。结合本案事实,相关处理方法简单易得,不会让方的生产承担过多的生产成本。综上分析,制作方在涉案网剧画面中使用涉案手机号时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对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采取放任态度,存在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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