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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专项行动方案解读

网络整理 2022-05-20 00:06

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落实新广告法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据悉,今年工商总局将联合国家网信办启动“互联网整顿行动”,并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此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2016年互联网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今年5-11月在全系统开展2016年互联网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包括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下面,请看小编为您整理的互联网新规全文及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直接或间接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媒体。 .

前款所称网络广告包括:

(一)文字、图片或视频形式的广告,带有宣传商品或服务的链接;

(二)推销商品或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付费搜索广告宣传商品或服务;

(四)在商品或服务促销的商业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展示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体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及禁止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从被宣传。

禁止使用互联网宣传处方药和烟草。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广告审查机构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兽药、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 ,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并在显着位置标明“广告”,以便消费者识别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开来。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在网页上以弹窗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明确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要欺骗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您不得在未经许可的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包含广告或广告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所需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文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己的网站或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体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展示互联网广告,能够检查广告内容并决定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事互联网广告业务的登记、审查和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核对、登记广告主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应当核对相关证明文件,对广告内容进行核查,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内容不一致或证明文件不完整的广告。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员;有条件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审查。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可以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体方平台、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广告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法修改的内容有哪些,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明确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运营商是互联网广告发布商和广告运营商。

媒体平台是指整合媒体资源,为媒体所有者或管理者提供程序化广告分发和筛选的媒体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体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媒体方平台成员签订互联网广告合同,应当核对合同相对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姓名、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建立注册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体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媒体方平台会员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制止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违法广告。

第十六条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使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进行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

(二)利用网络渠道、网络设备、应用等破坏正常的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屏蔽他人合法投放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网络媒体价值诱导错误引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不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只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非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管理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在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所在的地方。

广告主所在地或者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先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广告,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非法广告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并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的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查看复制涉嫌违法广告的合同、账单、账簿、广告作品及网络广告背景资料,通过截图、存页、拍照等方式确认网络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涉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可以作为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宣传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禁止宣传的产品或者服务的,适用广告法第五十条。依照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违反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无法识别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明确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广告法第 63 条第 2 款。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欺骗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或者在用户擅自发送的电子邮件中添加广告、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罚款。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五条违反了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监控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广告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发布广告,不注明来源;

(二)媒体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媒体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新规解读

如何定义互联网广告?如何区别对待互联网广告和传统广告?如何确定每个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相关负责人。

五个类别,包括付费搜索广告,必须标记为“广告”

问:根据《暂行办法》,哪些活动属于网络广告活动?

答:互联网广告的概念是《暂行办法》的核心和基础,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目前,《暂行办法》采用扩展描述的方式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络等互联网媒体使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或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并列出了互联网广告的类型,分为五类:“(一)带有文字、图片链接的商品或服务促销(二)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广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广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对于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展示的信息。他们的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体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

问:互联网上的一些广告没有被标记为“广告”。 《暂行办法》对此有规定吗?

答:关于《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可识别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并标明“广告”,以便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除了明确标注“广告”外,还应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开来。

微博、微信等平台也有义务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问:谁是互联网广告商?

答:《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可以查看广告内容并决定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广告,是互联网广告。广告商。”

与传统广告不同,《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定义为“推送或展示”,并规定能够查看广告内容并作出决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广告发布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广告法》规定的预审证明文件和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

问:《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有规定吗?

A: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不实际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而是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平台。例如,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在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应该停止非法广告。

明确“广告网络”中各方的义务和责任

Q:如何管理“广告联盟”等独特的互联网广告商业模式?

回答:“程序化购买”是一种独特的互联网广告商业模式,俗称“广告联盟”,将广告主与众多中小型网站和应用连接起来,为广告主提供多种广告展示资源和更精准的广告效果,也为没有广告管理能力的中小型网站提供了流量变现的机会,同时也让其内部法律关系复杂化。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程序化购买广告的相关主体及其各自的义务,并规定程序化购买业务模式的广告需求方平台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履行义务或经营者必须明确标明广告来源。其他参与程序化购买商业模式的经营者有义务检查合同对方的信息,并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广告非法时停止广告。

以广告主所在地管辖,以广告主所在地和广告主所在地为辅

问:《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互联网广告违法的管辖范围。此项规定有何考虑?

答:《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结合互联网广告的特点和互联网广告行业的新发展趋势,规定了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范围:一是广告所在地的管辖出版商主要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原则,《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互联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广告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管理有困难的异地,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其次,以广告主所在地和广告主所在地的管辖权为辅。考虑到互联网广告链条长、广告资源碎片化、广告精准投放的特点广告法修改的内容有哪些,不同的浏览者在同一时间看到同一网站上完全不同的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先发现法律线索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第三,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以广告主所在位置为准。在互联网广告中,大量的互联网广告是广告主自行在自己的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体上发布的。这部分广告违法的,由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所在地管辖。该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在发现违法线索或接到投诉举报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属于所在地管辖,有利于更快地打破违法广告的链接,形成“一违法一查”。 ,整个网络都被清理干净了”。更高效的监管情况和更强的可操作性。

什么是“程序化购买”?

“程序化购买”是一种独特的互联网广告商业模式,俗称“广告联盟”,通过信息技术自动完成广告购买和广告投放。

“广告网络”通常分为“流量平台”(广告空间供应方)、“广告主平台”(广告需求方)和中间结算方三类。广告主通过结算方实时竞价购买流量平台的广告位,每个环节的处理时间只有几十到100毫秒。

常见的“广告联盟”包括百度联盟、搜狗联盟、淘宝联盟、京东商城销售联盟、广电通联盟等。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 广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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