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市容市容》 根据《昆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卫生环境卫生,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实施城镇化的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源头减量、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为危险垃圾、易腐烂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按以下标准分类:
(一)危险垃圾,指废弃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酸电池等)、荧光灯管(荧光灯管、节能灯等)、血压计、体温计、药品等包装材料、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材料、废农药、消毒剂及其包装材料、废胶卷、废相纸等;
(二)易腐烂垃圾是指食堂、宾馆、饭店等相关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以及生活垃圾产生的蔬菜、水果、腐肉等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肉糜、骨头、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废纺织品、废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料-铝复合包装等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易腐烂和危险垃圾以外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领导,制定分类政策措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建立机构和人员。建立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协调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专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分类。
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政策、回收利用标准和再生利用产业发展规划,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的运输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学校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卫生系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交通、旅游、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实施工作。
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开发(假期)园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实施工作。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动员和督促社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倾倒,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二章分类设施设置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和设施设置规范,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批准后。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分类实施方案组织辖区内的建设、安装或者改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和设施建设规范。垃圾转运站、垃圾房、危险废物暂存点、垃圾分类中心和垃圾收集容器等场所、设施和设备。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机场、火车站、客运站、集市、公园、居民区等应当设置和管理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容器等设施设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洁,外观和功能应保持完好、摆放整齐、清洁卫生,周围不得有散落的垃圾、污水。
第三章分类交割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将危险废物放入危险废物收集容器或交给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公司;
(二)将易腐垃圾放入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将可回收物放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四)其他废物进入其他废物收集容器。
第十四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施物业管理的地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管理责任人责任的,以约定为准。
不实行物业管理的地区,按下列规定确定管理负责人: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管理自己的办公室或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负责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的住宅区;
(三)住宿、娱乐、商场、商店、集市、会展等经营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负责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文体场馆、公园、旅游景点(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负责人;
(五)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负责人;
(六)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保洁单位负责管理。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负责人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管理负责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要求达成一致。物业管理单位实施保洁保洁外包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运送要求纳入保洁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管理负责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布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三)对城市生活垃圾分拣、投放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拣、分拣、混合分拣生活垃圾要求的行为进行劝告和制止;
(四)将分类生活垃圾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或交给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街道办事处可根据需要与管理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游客,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职责。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健全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责任,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和志愿者。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加工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禁止收集已分类并放在一起的生活垃圾。
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可回收物和危险废物。易腐垃圾分类放置后应及时收运,做到每天清扫。
第十八条从事城市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的单位城市垃圾处理流程图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设备和人员;
(二)生活垃圾定期收集到指定地点,不混、不倾倒、不丢弃、不撒、不堆放;
(三)及时清理工作场地,保持垃圾收集设施及周边环境整洁;
(四)建立收集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五)国家、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城市垃圾处理流程图片,禁止混合运输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
危险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至指定的贮存、处置点。
易腐垃圾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必须封闭运输,不得泄漏、溢出;
(二)中转站转运,密封保存不超过24小时;
(三)建立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运输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四)制定车辆应急部署、交通事故处理、运输路线变更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国家、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分类处置。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或企业回收利用,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易腐垃圾应通过生物处理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或进行其他无害化处理。
危险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其他垃圾应通过焚烧或卫生填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需要配置加工设施和管理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等信息;
(三)按规定处置生活垃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建立环境影响监测体系,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四)制定应急计划以应对设施故障、处理事故和其他紧急情况;
(五)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促销措施
第二十三条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内容。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和激励措施,引导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分类工作。减少工作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本市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交换实行积分奖励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清洁蔬菜上市、清洁农副业等措施。产品进城,鼓励果蔬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对去皮菜叶进行资源加工。
第二十六条物业和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纳入岗位培训内容。
第二十七条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生活垃圾分类与指导;
(二)查看生活垃圾分类状态;
(三)劝阻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行为。
第三十条发现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市、县(市、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程序和时限,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处理情况。结果。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媒体等渠道揭露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互联网。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按照法规制度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申报单位在申报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实施情况纳入申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