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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个人信息保护“红线”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网络整理 2022-05-14 18:06

对此,北京战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景彤在接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用人单位要在员工在家办公的情况下进行视频监控,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

守住个人信息保护的“红线”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共8章74条。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法律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制度和机制。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有效保障、保护和发展广大公众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使广大公众在网络空间发展中享有更大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数字经济。感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鹤清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个人信息来源,很可能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安全。个人信息,包括生物特征、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财务账户、行踪等信息,以及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只有在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才能处理敏感的个人信息。

第29条规定,处理个人敏感信息应当征得个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敏感信息需要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只有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二)为订立和履行个人作为当事人的合同的目的)方)根据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或必要的。

第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基于个人同意的,应当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取得个人自愿、明确作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如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类型等发生变化,应再次征得个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来源于全国人大网,中央广播电视网发布)

个人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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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来源于全国人大网,中央广播电视网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广播电视网发布)

“应遵循尽量减少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

景彤认为,首先,人脸信息是一种生物特征信息,属于敏感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在采集人脸信息前需征得劳动者个人同意,并告知劳动者。处理个人敏感信息的必要性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个人信息来源,劳动者必须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同意决定;其次,用人单位在征得劳动者同意后,对劳动者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必须按照指示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性,在充分考虑不可替代的管理措施的前提下,坚持尽量减少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

这些方面应由雇主和工人协商确定

对于在家办公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能发生的工资、补贴、考勤等纠纷,景彤表示,在家办公期间,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将不得不处理诸如工资调整、补贴和出勤。工人应协商确定。经协商调整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拨打12333就劳动政策、劳动权益保护等问题进行咨询或投诉。在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避免因单方面非法变更劳动合同而造成的不良法律后果。

加强沟通,化解纠纷,避免冲突升级

由于在家办公是一种特殊的工作状态,对于在家办公期间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景通建议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最新的劳动用工政策。另一方面,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了解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让劳动者充分了解企业经营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努力解决用人单位内部的纠纷,尽量避免冲突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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