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9日
农村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现场检测要求、数据处理中心设计要求、物联网管理平台设计要求、用户与服务、监管与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m³/d且大于500m³/d的农村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建设规范和监督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述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更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998水质取样技术指导
GB18918城镇废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30269.901信息技术传感网路第901部份:网段:通用技术要求
GB/T36478.2物联网信息交换和共享第2部份:通用技术要求
GB/T37032物联网标示体系总则
GB/T37071农村生活废水处理导则
GB/T51347农村生活废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HJ212污染物在线监控(检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477污染源在线手动监控(检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要求
HJ928环保物联网总体框架
CJ/T252城镇排水水质水量在线检测系统技术要求
HJ/T353水污染源在线检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354水污染源在线检测系统初验技术规范(试行)
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评技术规范(试行)
HJ/T372水质手动取样器技术要求及测量方式
DB32/T2774环境监控物联网系统建设要求水环境质量检测信息传输技术规范
DB32/T3462村落生活废水整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发〔2013〕130号《农村生活废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手册》
3术语和定义
3.1农村生活废水ruraldomesticwastewater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形成的废水。
注1:主要包括a)农村村民日常生活形成的废水,如漂洗、洗浴和厨厕排水;b)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形成的废水,如当地政府机关、中中学、公共公厕和其他农村公用建筑形成的废水;c)乡村旅游项目形成的废水,如旅馆、“农家乐”饭店等形成的废水。
注2:改写GB/T37071-2018,定义3.1。
3.2农村生活废水处理设施ruraldomesticwastewatertreatmentfacility
对农村生活废水进行处理的所有设备及构建物,包括废水处理构建物(设备)、配套管网和辅助设施设备。
[引用GB/T51347-2019,定义2.0.4]
3.3现有农村生活废水处理设施existingruraldomesticwastewatertreatmentfacility
本标准施行之近日,已建成投运或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农村生活废水处理设施。
3.4新(改、扩)建农村生活废水处理设施newruraldomesticwastewatertreatmentfacility
本标准施行之日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废水处理设施。
3.5物联网Internetofthings(IoT)
通过感知设备,依照约定合同,联接物、人、系统和信息资源,实现对化学和虚拟世界的信息处理并作出反应的智能服务系统。
[引用GB/T33745-2017,定义2.1.1]
3.6站点monitoringsite
布署在农村生活废水处理现场,有废水处理设施、监测、监控、数据传输设备等模块的功能区域。
3.7数据中心datacenter
主要由服务器和储存设备组成,储存并处理数据和图象资料,并提供估算运算能力。
00001注:改写GB50174-2017,定义2.1.1。
3.8物联网管理平台IoTmanagementplatform
统一搜集并管理各个农村生活废水处理设施基础信息、运行维护管理人员信息及其递交的现场检查单元采集的数据与图象资料等各类信息的远程集中检测管理平台。
3.9智能联通设备终端smartmobiledeviceterminal
具有联通监管相关软件可实现随身随时随地远程查找、监控、管理各站点的智能联通设备。
4总体要求
4.1通常原则
4.1.1新(改、扩)建的农村生活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环发〔2013〕130号《农村生活废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手册》要求,满足GB/T37071章4的基本要求和GB/T51347的相关规定。
4.1.2农村生活废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DB32/T3462的规定。
4.1.3对新(改、扩)建农村生活废水处理设施进行物联网管理应参照Ⅱ级站点(见4.2.2)布署;现有农村生活废水处理设施宜通过专家论证决定是否进行升级列入物联网管理平台。
4.1.4农村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体系框架可参考HJ928,本标准推荐体系框架如图1所示。
4.2站点分类
4.2.1Ⅰ类站点
00001——集中处理系统(200m3/d<水量≤500m3/d),通常服务人口2500人~6500人,服务家庭数800户~2000户,可归为Ⅰ类站点。
0000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废水处理设施,可归为Ⅰ类站点。
4.2.2Ⅱ类站点
00003——分散处理系统(10m3/d<水量≤200m3/d),通常服务人口200人~2500人,服务家庭数60户~800户,可归为Ⅱ类站点。
00004——太湖流域二级、三级保护区、通榆河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市级生态保护红线的农村生活废水处理设施,可归为Ⅱ类站点。
4.2.3Ⅲ类站点
中型分散处理系统(5m3/d<水量≤10m3/d),通常服务人口10人~200人,服务家庭数2户~60户,可归为Ⅲ类站点。
00002注:站点的分类具有可扩展性,可按照管理区域和相应管理需求进行降低,站点分类根据宜包括废水处理模式和规模以及受纳底泥水环境容量。
5现场检测要求
5.1通常原则
5.1.1现场检测可通过检测站点实现,宜对站点进行分类分级。
5.1.2可对Ⅰ类站点、Ⅱ类站点、Ⅲ类站点分类管理。
5.1.3现场检测功能应包括但除了限于环境数据感知、设施设备运行监控、视频图象采集。
5.2指标检测及设备布署
各种站点的检测指标和布署设备,可参照表1相关规定。
5.3布署设备的技术要求
各种站点的检测设备相关技术要求,可参照表2相关规定。
6数据处理中心设计要求
6.1数据内容与功能要求
6.1.1构建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站点、设备、人员、区域、标签等数据信息。
6.1.2站点基本信息应包括:站点编号、站点名称、站点类型、站点描述、地理位置、站点督察员、站点联系方法、前期施工相片、介绍图片、经经度、站点图片、服务户数、服务人数。
6.1.3站点扩充信息宜包括:管网数据库、工艺流程图、处理规模数据、工程类型、工程数据及文件等处理设施信息。
6.1.4站点的信息管理应具有的功能如下:
00005——添加、修改、删除站点;
00006——查询站点(按站点编号、站点名称进行查询);
00007——添加、删除站点设备;
00008——添加、删除站点检测指标;
00009——站点详情展示,包括但不限于:站点检测信息、站点运维信息(包括站点的考勤记录和站点的工单记录)、站点告警信息。
6.1.5站点设备设施、工作人员、区域、标签等数据内容及功能要求参照条7.2。
6.1.6应完善设备的运行数据库,如水位、水压、瞬时电压、电压、电量等数据,且实时上传至数据交换平台。
6.1.7应完善废水处理排放数据库,如排水量、水质监测数据等,且实时上传至数据平台。
6.2数据交换与共享要求
6.2.1感知控制设备、物联网设备、组织机构、用户权限等数据的编码、采集与辨识等应符合GB/T37032的规定。
6.2.2数据结构描述与数据交换报文要求应符合DB32/T2774的相关规定。
6.2.3数据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应符合GB/T36478.2的规定。
6.2.4数据传输的过程及参数命令、交互命令、数据命令和控制命令的格式参照HJ212执行。
6.2.5应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构建系统数据控制体系和更新机制,推行数据逐级初审,保证数据及时、准确、规范。
6.3监控中心
6.3.1基本要求
监控中心应满足对视频、设备、地图等进行检测和控制的功能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地图总览、设备检测、设备控制、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其建设可参考《江苏省污染源站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手册》的相关规定。
6.3.2地图总览
00010——使用并嵌入地图诠释各种站点的地理分布,点击地图上的站点可以步入站点信息页面查看站点的基本信息、站点设备等。
00011——应具有设备检测,远程实时查看设备状态的功能。
00012——应具有设备控制,对网段设备进行远程配置、重启、控制等操作功能。
00013——宜采用视频监控,通过站点安装的摄像头对站点进行实时视频监控,并提供图象抓拍、录像回放功能。
00014——宜进行系统监控各功能模块运行情况。
6.4统计报表
6.4.1应对水流量、耗电量和动力设备情况进行统计,包括但不限于水流量报表、电耗报表和动力设备报表。
6.4.2水流量报表包括但不限于:
00015——单站点水流量查询表,以站点为单位,分别统计流量和流速的时均值、日均值、月均值、年均值。
00016——水流量智能剖析报表,分别以时、日、月、年为单位显示多个站点的水流量统计和对比信息。
00017——各级水流量报表,分别以村、镇、县、市为单位,根据日、月、年统计和显示各镇、镇、县、市的水流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