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共产党领导下取得的成果举世瞩目,但社会思潮是复杂的,特别是对我国怀有敌意,或者说畏惧我国强大起来的世界不同意识形态的力量,借助对社会核心价值——“公平”实现和理解差异性,来攻击和影响我国社会思潮,期待引起民众情绪的不安和暴戾,实现葬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险恶目的,公平似乎变得越来越重要。公平时也常能以不同的形式进入大众的视野,或是触及到政治,或是经济,或是日常生活秩序,涉及公平的话题可谓是无处不在,但公平究竟是不是我们所理解的狭义的公平呢?
一、何为公平?
公平既是古老而常新的话题,也是深刻而复杂的理论。无论历史上还是现时代,学者们和普通百姓对它都特别关注,并有多种多样的理解。汉代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分别对“公”、“平”作了解释:“公”,“平分也,从八从厶,八,犹背也”,“厶” 即“私”,如韩非子所言“背私为公”;“平”,“语平舒也。从亏,从八。八,分也”,“八”表示分匀。这种字面解说,在今天可以作如此引申:“公”,即公正、公道、公允、公开、公认、合乎公共利益;“平”,即平等、平衡、平正。其实在我国古代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公平就是指平均,因而才有了“不患贫患不均”的说法,这一观念迄今仍留存在不少国人的心目中,并成为判断是否合乎正义的重要标准。
在早期西方的很多学者看来,公平和正当也具有等同之义,如苏格拉底将公平理解为被规矩认可的行为。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初期,自由、平等是革命的口号。自由与封建专制相对立,平等与贵族特权、等级制度相对立。公平被理解为人和人之间拥有的权利的平等。进入 20 世纪以来,工业革命已发展到相当高的程度,其在带来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关于公平层面的社会问题。
那究竟什么是公平?有人认为哲学公平的概念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笔者认为这有偏差。公平的哲学概念必需要能够将伦理、社会、法律、政治等概念高度概括。公平是一种感觉,是对前提进行综合和平衡后形成的观念。这是一个实用哲学的定义和概括,可以用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做出验证。公平有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之分;有地位公平、分配公平之别。这种分别,总括起来,还是一种主体的自我感觉,不论是管理者,裁判者,还是承受者,或者是这三者之外的无关第三人的评价和认可,都是一种感觉。同时,公平也是历史的、客观的、相对的。在此时、此地、此条件下是公平的,在彼时、彼地、变化了的条件下就可能是不公平的。公平只相对于生产力的状况和效率的提高而言: 能够促进效率的最大限度的提高,是公平的本质内涵;反之,不能促进效率提高的,即使从道德上看是进步的,也不能算是公平,当然这算是给公平下了一个简单的定义。
二、为什么要实现教育公平?
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社会公平是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体现。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社会公平不仅是一种美好的价值理想,更是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和日常生活秩序得以建立的价值基石,是保障现 代社会健康、和谐、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鉴于教育在整个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地位,教育公平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平,在整个社会公平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所谓教育公平,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教育公平包括三个层次:起点的公平,即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教育公平的前提和基础;过程的公平,即提供给受教育者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条件;结果的公平,即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结果的公平。
具体来看,在教育政策领域,是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在教育活动中,是人人受到平等地教育对待,人人具有同等的取得学业成就和就业前景的机会。为了真正体现和维护教育公平所蕴含的平等精神,在实际教育活动中,教育公平还必需包括:在客观上存在着社会发展不平等的历史时期,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在现实层面上,反对和遏制旨在破坏教育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的教育特权。
但纵观中国的教育,我们大致可以发现如下两个问题:
教育资源缺乏公平性。以高等教育为例,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存在明显的区域非均衡性,例如,我国 39 所 985 高校,除了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重庆大学等少数高校外,其余 985 高校均分布于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教育部进行的专项教育资源统计数据结果显示,我国西部地区高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总量约为 20万,在我国同期约 92 万人的高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总量中仅仅占到不足 20%,远远滞后于东部经济区和中部经济区高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总量,反映出我国高等教育师资资源分布的地区差异性,进而导致教育资源缺乏公平性。
教育机会缺乏公平性。教育机会缺乏公平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经济区域的角度分析,我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教育资源不足,相比东部沿海地区而言,在教育资源、受教育机会等方面缺乏公平性;另一方面,从局部地区角度分析,由于优质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存在个别教育权利寻租等问题,有的学生得以进入“优等班”、“尖子班”接受更为优质的教育,而大多数学生只能在“普通班”接受教育,这种现象也是教育机会缺乏公平性的体现。
再者,教育公平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社会是社会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之间以及社会系统内部协调发展、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和目标,其目的就是要使社会各个领域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使社会成员能公平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现代化的发展成果,切实维护社会各个领域的公正、公平,建设和谐社会就是建设协调发展的公平社会。教育公平又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独特体现,教育由于其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基础性、主导性、全局性的特征,而成为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最重要的途径。教育资源的分配在较大范围和较长时期内调整利益格局,给予各种生存状态下的群体公平获得社会发展成果的机会,因此教育公平不仅是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是每个人发展的基本前提,而且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基本途径和最有效手段。教育不公意味着教育资源与教育发展成果在社会成员间分配不公,这将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的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目前我国有限的教育资源与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之间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教育发展过程中的诸多矛盾,使得教育公平与正义问题成为近年来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我国目前在校学生数约为2亿3千万人。教育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公益性原则,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对保障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三、教育公平的实现途径。
实现我国教育公平与正义,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需要注意的。
实施教育公平必须有物质基础,坚持政府对必备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至关重要。教育资源包括师资、办学场地、校舍、教学设施 、运转经费等,这是办一所学校的必备条件。在教育公平的起点,要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即每个人都有学上,这就需要有足够的学校予以保证。实施教育过程的公平的条件是,要为所有受教育者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条件,这要克服诸多的不公平因素,在教育资源上需要向农村倾斜、向薄弱地区倾斜、向薄弱学校倾斜、向弱势群体倾斜,用以解决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人群之间的教育资源不均衡问题,这些资源必须由政府提供并进行均衡配置,从而为实施教育公平奠定基础。
解决城乡教育公平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步拉大,城乡之间教育的不公平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一是政府在城乡教育上的投入不公平。据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课题组的研究资料显示,以2002年为例,全年全社会各项教育投资为5800多亿元,而占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却只获得其中的 23%。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乡村教育的基本设施、师 资、质量都远远落后于城市,使同一蓝天之下城乡学生所享受到的教育条件、教育质量有天壤之别。二是政府政策的不合理。比如,城市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比农民高得多,但是他们不必分摊城市基础教育基本建设的费用,而农村学校基本建设的相当一部分费用却转嫁给了农民。又比如,国家投资使城市基础教育拥有更好的条件,但进城的农民工子弟却不能一视同仁地享受,而必须交纳更高的学费或赞助费。三是政策制度的不完善。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之后,我国教育发展进入新阶段,但影响和制约教育公平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依然存在。一些已经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合理的制度,如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加剧了教育不公;省级政府统筹管理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机制尚未建立。同时,对新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初中后教育”等,还没有可供依据的法律和制度规范。因此,政府应该充分认识解决城乡教育公平问题的重要性,清理那些不合理的歧视性政策,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等措施,使教育经费的投入更多地向乡村倾斜,向农民等弱势群体倾斜,促进城乡教育和谐发展。
解决重点与非重点学校公平问题。政府设置重点学校,其初衷是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社会的整体教育质量,但其发展过程中实际上却造成了新的教育不公平。近年来,虽然国家取消了重点学校制度,但重点学校本身长期积累的名牌效应依然存在,人们形成的固有概念也很难改变,这些学校依旧能够吸引大量的社会资源和优秀生源,加剧了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均衡,造成了城乡间甚至同一区域内学校之间两极分化的局面。这首先造成公民享受平等教育的权利无法实现,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其次,重点学校教师的收入与福利待遇普遍优于普通学校,造成了同行业收入与福利待遇的不公平;再次重点学校的畸形演变严重地伤害了城乡弱势群体的利益。由于重点学校十分有限,广大家长和学生趋之若鹜,高额的“择校费”必然把城乡许多贫困家庭学生拒之门外。此外,重点学校往往成为权力与金钱角逐的场所,助长了不正之风,破坏了招生的公平原则与社会的公正信念。公办基础教育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着国家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由国家投资的公办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理所当然地应该为所有的公民提供同等的受教育机会。政府必须担当起维护教育公平的责任,建立公平合理的教育拨款制度,使各学校得到平等的发展机会,使它们在平等条件下进行教育竞争。
强化教育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教育权力寻租问题成为社会公众对现行教育制度质疑和诟病的因素之一,有必要强化教育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在教育工作者干部选拔任用方面,打破干部选拔唯资历论;在干部选拔方式方面,打破干部选拔唯相马论,年轻干部的选拔,要由“相马”的模式向“赛马”的模式转变,通过赛的形式让年轻干部之间形成竞争,使其能力、素养得到充分体现;在监督方面,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和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机制,不换思想就换人,实施最严格的不负责就问责、不担当就挪位、不作为就撤职的政策。
倡导理念上的教育平等。教育公平理论家对“机会”和“平等”的理解不同于新自由主义者的理解,他们认为,社会为其成员提供相同的机会,每个人都有权利接受各种教育。但是,就像面对体育比赛一样,每个人都有参加比赛的权利,可是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还要受到其他条件的制约,如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要具备一定的运动素质,运动员最后的比赛成绩取决于运动员自身的身体素质和运动水平。同样,在理论上讲,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每个个体的条件不同、可教育性不同,所以每个人在接受教育的年限、等级等方面就会出现差异,这种差异就意味着社会成员不可能完全平等地享有社会提供的各种教育资源。因此,机会均等主要是指每个人在法律上所拥有的平等地位,是形式上的平等,也是起点上的平等。
综上所述,教育不公平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平,因为一个人的教育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在社会中的位置,影响着一个人乃至其家庭在社会利益中的分配。教育不公平危及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政府是维护教育公平的社会主体,应该坚持教育科学发展观,在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让每一个受教育者都站在公平的起跑线上,将教育公平作为教育公共政策的根本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