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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名词解释汇总法的定义

网络 2022-11-21 14:02

名词解释汇总

法理学

法的定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的效力的概念:法律文件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的普遍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人和事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因双方,多方协议或单方行为如遗嘱而产生的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

法律体系的概念: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的概念: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过出发点。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权利和义务: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义务: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承担义务人应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法律行为: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或者作为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或组织。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处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新事物对旧事物的扬弃)

法律移植: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共时性)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法系: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立法:狭义: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活动。广义: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并通过法定程序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律实施:相对于法律规定而言的,指宪法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种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运用,应用和实现的活动。

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职权)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旨在作出法律性的决定,通过不同法律主体的互动而形成的,是在法定时间空间中展开的,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可以进行价值补充。

法律职业:指包括法官,检查官,律师在内的,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职业共同体。

法律方法:是指法律工作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或其部分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属示其中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或补充现行法律的规定的一种国家活动,是立法的继续。因而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

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或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

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法律监督: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专指专门国家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对法的实施,法的实现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以及社会舆论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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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改革:指的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以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行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法制:一是指法律制度的简称,二是指法律体系体制与构架的整体。全球化:世界上各个民族的相互联系与彼此依赖不断增长的历史过程。

程序:指其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的禁止的行为。

效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

正义:是一个底线,这个底线是文明的人类社会所共同具有的价值标准。

人权: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点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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