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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宗教与国家为何要分道扬镳(下)

网络 2022-11-15 16:07

四、宗教与国家为何要分道扬镳

尽管通过黑格尔的分析,我们看到国家与宗教并不只有外在关联,而且在本体论层面有着深层次联系,但这并不能消除国家与宗教在现实世界有着重大差异的事实。宗教是“精神”在感情和表象中的表达,而“国家”是一种客观的现实;宗教以一种情感形式来表达,而国家是“客观精神”,是理性的直接实现。基于这样一种理解,黑格尔论述了当宗教直接介入政治时所导致的恶果。这也是从黑格尔的角度,回应了欧洲近代政治上紧迫的关切。

在黑格尔时代的德国,当时流行的意见是“宗教是国家基础”。基于自身哲学理论,黑格尔固然可以接受这一说法,但他更强调对于宗教“不能一概而论”,必须给予细致的分析,由此才能明白为什么在制度层面,“国家”与“宗教”必须“分道扬镳”。(48)

在欧洲历史上,一种普遍流行的误解在于,认为国家必须依附于宗教。中世纪教会就采取了这样一种立场:他们认为自身包含着宗教的绝对内容,而国家作为一般精神的东西,作为伦理性的要素,是低一等的精神存在物,应该附属于宗教;由此,宗教就把“国家”看做达到其目的的外部脚手架;教会自以为是“神的王国”,或者至少是步入天国的进阶,而把“国家”看作是尘世王国,看作是有限王国;因而教会自认为是目的,而国家仅仅是手段。(49)教会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立场,固然是因为在西方历史上,曾有过野蛮时代,那时一切精神性的东西都集中在教会,而最初的国家则只是依据“暴力、任性和激情”来进行世俗统治,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与“教会”之间好像有着这种有限与无限之间的关系,但黑格尔细致地分析了这一立场,认为这会造成极大误解,好像“凡是有限的东西都是没有权能的,只有通过宗教它才成为神圣的并附属于无限的东西”(50)。事实上,真正的国家并不是有限的,“一个合乎理性的国家自身是无限的”(51);而宗教的自以为是,恰恰是对国家的一种破坏。基于这样的判断,黑格尔从三方面论述了在现实层面上,宗教介入政治为什么会造成伤害。

其一,以宗教虔诚为名,逃避国家法律的责任。宗教认为,只要保持一颗虔诚的“宗教心”就把握了宗教真理。由此,教会以宗教虔诚为幌子,号称国家法律只是针对普通人的,不是针对“公正人”的,所以只要你虔诚,你就不应该在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你就可以做你愿意做的一切事情。在黑格尔看来,这其实只是以“宗教”的名义,听任自己的任性和激情,从而逃避国家法律的规范。

其二,出于宗教的傲慢,放弃对于“真理”的认识。“在我们时代,宗教心被搞成一种论战式虔诚,不论这种论战同一种真的需要或是仅仅同未获满足的虚荣相联系的都好,总之这不是力量而是软弱的表现。人们不下一番研究功夫来克制自己的意见和培养自己的意志使之受纪律支配,并由此把它提高到自愿服从,而竟找最便宜做法,即放弃对客观真理的认识。”(52)宗教以自身的傲慢,放弃了真理,却不放弃以宗教态度来评判一切的立场,由此他们肆意评判国家制度和法律本性,并且自以为“一切意图和主张既然都以宗教为其基础,就不能以为它们肤浅或不正直而加以指责”(53)。这是试图以宗教态度代替国家制度,以自身的“肤浅”来盲目地指责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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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出于宗教的狂热,招致国家动荡。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一种“精神”的现实,它的原则必须在现实的机制中分化出来,在国家范围内各行其是,各司其责。但“宗教”是一个内外相连的“整体性精神”,如果以“宗教”这个整体来运行国家中的一切,那么它势必会要求每一特殊物都来体现这个“整体”,而这只有通过破坏“特殊物”才能做到。由此,它会排斥国家的一切具体制度和设施,破坏法律秩序,排斥社会的一切,包括财产、婚姻、市民社会中的关系以及劳动等社会生活。黑格尔预见到“这就会是一种狂热”。因为“狂热”不会让“特殊差别”在整体中自行发展的,它不能容忍在现代国家中被肯定下来的各种特殊利益,所以一定是要把它毁灭。“宗教狂热”的危险在于,狂热不只是“一种内在情绪和观点”,它还要转向现实,要求在现实中把自己实现出来,这终将导致国家的动荡与颠覆。因此,黑格尔坚决主张“宗教本身不应成为统治者”(54)。

尽管在本体论上,黑格尔深刻地认识到,“国家”与“宗教”之间有着内在联系,但在现实世界中,“国家”与“宗教”却有着某种尖锐对立。“宗教”在现实中常常会执着于其偶然性的“宗教形式”,沉迷于自己的主观任意;因而“从他们那里所能得到的,只是对一切伦理关系的破坏,愚昧无知和灭绝天理”(55)。问题的关键是,宗教同样需要把自己的认识提高到与现代社会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精神层面。但历史上,宗教的“真理”常常是被蒙蔽着的,其形式也还是以“主观性形式”来表达,诸如“心情、感觉和表象”等,而“国家必须使自己现实化,并给自己的规定以固定的定在”(56)。所以,在现实层面,“国家”与“宗教”必须分道扬镳,但这并不意味着“宗教”不能参与公共事务,不能参与公共话语。与其说在黑格尔那里,“国家”与“宗教”要彻底分离,不如说它们在现代社会中需要一种更为复杂的框架来厘定它们的关系。

五、现代国家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

即便在本体论上“国家”与“宗教”有精神上的联系,但在现实世界中,宗教介入政治常常是危险的。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坚决主张“政教分离”,反对“国家与教会的统一”。经过1618年到1648年三十年战争,新教与民族国家之间获得了某种相应性。“国家”与“教会”的统一成了人们的某种理想,霍布斯的《利维坦》就表达了这种想法。

黑格尔对这种“统一”表示忧虑,他觉得这样的“统一”会使国家制度神学化,或许在东方国家也有人们所“希望的那种国家与教会的统一,但是这里没有国家存在,没有表现为法、自由伦理和有机发展的那种自我意识的形态,可是只有这种形态对精神说来才是有价值的”(57)。与霍布斯希望基于主权者的统一不同,黑格尔反对的这种“统一”是基于宗教的。这种“统一”显然是因为相应的民族还缺乏成熟的国家制度,只有通过“宗教”才能把一个国家支撑起来。比如,作为游牧民族的匈牙利,它一直到11世纪之后,才在基督教的指引下建立起真正的国家。但在这种情况下,宗教制度就容易吞没国家制度。那些表现为“法、自由伦理和有机发展的自我意识形态”在国家中就得不到充分的发展。

在制度层面上,黑格尔主张在现代社会需要“政教分离”,也需要“教会”自身的分立。“如果以为教会的分立对国家说来是或曾经是一种不幸,那是大错特错了;其实只有通过教会的分立,国家才能成为其所规定的东西,即自我意识着的合理性和伦理。并且从教会和思想各自的自由和合理性来说,这是它们所能遭遇到的最幸运的事。”(58)黑格尔主张“政教分离”以及“教会的分立”,只有这样,国家才有自我成长的空间,只有这样,才是国家和教会最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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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前提下,黑格尔对现代国家之于“宗教”的态度,给予了进一步说明。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宗教”在制度层面表现为“教会”,因此“国家”对于“宗教”的态度,首先表现为对“教会”的态度。

第一,“教会”在财产与人员的层面上必须接受国家的管理。因为教会的“教化事业在于仪式和教义,为此它需要地产和财产,同样也需要立志为教会服务的人,因此就发生了国家和教会之间的关系”(59)。这是一种最基本的关系。宗教不仅仅是内心生活,它还需要进入到尘世世界,进入到国家领地。在这个层面上,教会的人与物,都直接受治于国家法律。

第二,国家应把“教会”置于市民社会之中。黑格尔主张,国家并不直接干预教会,而是把这些教会成员置于市民社会之中,接受市民社会规范的约束。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说:“国家自己满足于他们用消极办法来完成对它的直接义务。”(60)这也是政教分离的另一种方式,与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对宗教之于民主制有非常类似的分析。(61)黑格尔主张的国家“消极办法”,就是将“教会”置于“市民社会”,而“教会”将作为某种形式的“同业公会”受到警察的监督和制约(62),这里的“警察”代表的是社会监管,它属于市民社会的范畴。同时,宗教也只有在这个层面,才能真正发挥积极的效用。

第三,国家对教会和教义都采取宽容政策。一个完善的国家应该宽容地对待教会:“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从而是个强国,在这方面可以表示更宽大些,对触及国家的一切个人性事务完全可以不问,甚至可以容忍那些根据宗教理由而竟不承认对国家负有直接义务的教会(当然这要看数量而定)。”(63)黑格尔主张国家不干预教会,强调宗教自由的独立性。即便教会不承认对于国家的义务,比如贵格会对于服兵役的拒绝等,也要对其给予宽容的对待。只有这样,“对于诸如此类的教派说来,国家才真正是宽容的”(64)。但是,黑格尔也表现出非常强的现实感,这样的“宽容”完全要基于这些教派的数量。在宗教教义上,黑格尔同样主张国家不干预的政策,因为“教义本身则在良心中具有它的领域,它属于自我意识的主观自由的权利范围,即内心生活的范围,这样一个范围本身不构成国家的领域”(65)。以后,密尔在《论自由》中继续秉承基于良心自由的“政教分离”的立场以及宗教宽容的原则。

第四,国家依然警惕教会与国家相抵牾的地方:“教会教义不仅是良心内部的事,作为教义它倒是一种外部表达……国家和教会或直接汇合或背道而驰的情形就发生在这里。”(66)黑格尔非常清楚,教会可能与国家“汇合”,也可能与国家“背道而驰”,这是国家依然要对教会保持某种警惕的原因。尤其是当教会要求不受限制的和无条件的权威时,国家面对教会的主张,就必须坚持国家之为国家的权利,“国家面对着这种教会,大体说来,必须主张自我意识对自己的洞察、信念和一般思维——即什么应作为客观真理而有效的这种思维——的形式上的权利”(67)。在这一点上,黑格尔与霍布斯《利维坦》中的主张是完全相通的。

第五,尽管国家有精神上的要求,教会有现实上的要求,但它们之间却在这些方面不能相互利用,“如果国家要按宗教式样提出要求,它就会危害内心生活的权利;同样,如果教会要像国家那样行动,施加刑罚,它就会蜕变为一种暴虐的宗教”(68)。所以,政治不能利用权力强迫接受某种信仰,因为在内心领域,任何强迫都不能成为合法的理由;同样,教会也不能通过政权的力量来获得信仰的心灵,这样它就会成为一种暴力的宗教。

黑格尔的高明之处在于,他对于宗教并非“一概而论”,甚至在基督教内部也是如此。他深切地看到,宗教与国家的思想可以在本体论上相关联,但“教会”直接涉及政治,对“国家”就会有一种直接的对立性。因此,国家必须以一种正确的态度对待“教会”,保证宗教不干涉政治,同时让宗教在现代生活中发挥某种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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