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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1014元买保健品没效果起诉药房索10倍赔偿

网络 2022-10-01 07:04

本报报道(华商晨报记者唐洋)沉阳男子刘某在药店花1014元购买保健品后,将药店及药店所属公司以无效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和10倍的赔偿金。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一审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买保健品不行,告药店10倍赔偿

2016年9月26日,沉阳男子刘某在维康御宏达大药房以1014元的价格购买了3盒保健品。本保健品背面标注保健食品,不适合儿童儿童食用,并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刘说,当时的药房营业员介绍,补肾壮阳的保健品是中药伟哥。但是他买了之后按照说明服用了,并没有看到任何效果。他在网上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该药店销售的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同时构成欺诈。刘认为,卫生部的公告明确规定,不宜食用该保健品的人群为婴儿、哺乳期妇女和孕妇。另一方面,药店销售的产品只标注婴幼儿。药房标签不适合人群。标签不全面,属于不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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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药店卖的时候把保健品叫做伟哥,是一种中药,根本没有科学依据。同时,在药房使用大图进行宣传。海报上写着“中药伟哥,男人吃它,复兴它的辉煌,女人吃它,它美丽动人。”

2016年11月,刘某将沉阳维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禹宏达大药房及其下属沉阳维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倍。

药店说产品没问题,没有虚假广告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伟康公司、伟康御洪药房辩称,该保健品为进口保健品,相关手续完备,并获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保健食品注册批件。批准文件中还确定涉案商品的保健功能为缓解身体疲劳,不适宜人群为儿童和儿童。商品上印制的不适宜人群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件为准。没问题。

而且,该产品是刘某在药房准备好的购买的,销售人员也没有进行宣传。该药房销售多种保健品,刘所说的宣传并非针对涉案产品的宣传。涉案产品的描述中已经明确表示所购产品的作用是缓解身体疲劳,同时也明确表示该产品不能替代药物,药房未作任何本产品的虚假宣传。无法证明药房虚假广告索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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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刘某在药店购买商品属于消费行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涉案商品已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刘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不适用于哺乳期妇女和孕妇。

药店张贴的宣传海报未标注涉诉产品的宣传,涉诉产品的标签注明该产品为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品。刘某未提供的证据证明,该药店销售人员在销售涉案商品时进行了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一审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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