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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连发三条新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

网络 2022-09-27 11:06

4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陆续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及分类目录》、《化妆品功效声称评价规范》和《化妆品安全评价技术指南(2021年版)》三项新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功效声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功效声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声称评价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功效声称评价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起施行。自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实施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普通化妆品注册的,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声称进行评估,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 产品功效声称依据的摘要已上传至监管局指定的专门网站。

二、 2021年5月1日前已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说明书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声称进行评估,并上传产品功效声明的基础摘要。

三、对于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在5月1日前申请化妆品, 2022. 评估产品的功效声称并上传产品功效声称的依据摘要。

特别公告。

从《化妆品功效声称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来看,功效声称的评价不仅包括《目录》中的祛斑美白、防晒等功能,还包括还增加了化妆品的具体声称(如声称适合敏感肌肤、声称是无泪配方)功效声称评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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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功效声称评价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9号)

为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规则》)。 "),特此自2021年5月1日起公布,即日起生效。现将有关实施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按照《分类规则》填写产品分类代码。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在2022年5月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产品分类代码。

特别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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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安全评价技术指南(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5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安全评价技术指南(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51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安全评价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安全评价技术指南(2021年版)》(以下简称简称《技术指南》),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申请化妆品特殊注册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前,必须按照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化妆品安全评估并提交产品安全评估材料。.

二、为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安全性评价,本技术导则提供了化妆品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完整版和简化版示例。2024年5月1日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按照《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提交简化版产品安全评估报告。

特别公告。

在化妆品进口报关中,贴标环节是一个绕不开的繁琐环节。标签制作、标签不规范、标签整改等工作影响清关时间,增加进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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