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的新问题
《民法典》的出台,确定了个人信息具有人格特质。然而,在保护死者个人信息时,常常会与隐私权、名誉权等传统人格权保护产生混淆。在众多案例中,处理死者信息时,常常难以区分是应该依据个人信息权的规定,还是传统人格权的规定。这种情况给法律实践带来了不少困扰。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并认识到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法律适用的混淆降低了处理速度,还可能让结果显得不公。观察现实,众多司法案例在处理逝者信息时遭遇难题,症结在于两种权利的边界不清晰,这使得法官在选用法律条文时面临困难,进而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威信。
权利独立与竞合
学者们认为,个人信息权具有其独特的价值,与人格权有所区别。然而,《个人信息保护法》所涉及的个人信息侵权与《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侵权在保护方面存在冲突。在具体案例中,这种冲突现象较为常见。
在处理某些案件时,若牵涉到死者名誉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就难以抉择是依据人格权侵权还是个人信息侵权来处理。这种权利交叉的问题使得保护工作变得复杂,对法律实施构成了挑战,迫切需要找到解决方案。
客体区分的必要
死者个人信息权的主体与传统人格权的主体在法律条文上存在不同,因此需将死者个人信息权的对象与传统人格权的对象加以区分。只有准确地区分这两类对象,我们在处理涉及死者信息的问题时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
在具体案件中,由于未能明确界定案件对象,导致了处理结果的不当。例如,在隐私信息与个人信息的界限上存在混淆,导致相关权益未能得到恰当的保护。这一现象突显了准确区分案件对象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能否继承的争议
在“Mac案”和“Ellsworth案”里,权利主张者主要是为了纪念和追思,讨论的焦点是死者个人信息的人身属性。关于这些个人信息是否可以传承,人们意见不一。有人觉得个人信息具有独特性,不应传承;也有人认为从纪念的角度来看,这些信息是可以传承的。
我国法律对死者个人信息继承缺乏具体规定。这情形下,现实生活中遇到相关问题时,往往缺少明确指导,容易造成争执,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权利主张者分析
在信息主体与权利主体相分离的情况下,死者的信息继承人以及负责存储这些信息的网络平台,均可从保障死者权益及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提出对死者个人信息的权利主张。继承人因情感等因素,希望维护死者的信息不被泄露;而网络平台则是从数据管理和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
然而在现实里,这两种立场在争取权利时往往会出现对立。平台可能会用各种规定作为借口来限制继承人,而继承人却希望全面行使自己的权利。这种矛盾必须得到妥善处理,以确保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实际问题与规则参照
当死者信息继承人同网络平台发生争执时,平台常常处于优势地位。然而,平台所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尚不确定,其是否有权拒绝继承人行使继承权,这一点尚需进一步探讨。此外,平台还有可能成为阻碍继承人行使查阅等权利的障碍。
与传统的人格权事后补偿做法不同,死者个人信息权可以主动进行权利的运用,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所提及的“查证、复制、修正、消除”等操作。继承人可以依据通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来行权,然而,当前法律对死者个人数据中的财产性权益继承的具体规定尚不清晰,这属于当前亟需改进的环节。
人们普遍在思考,法律究竟更应看重已故者的权益,还是应当维护那些继承其信息的生者的利益?对此,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发表见解。若觉得文章有价值,不妨点赞并转发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