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兴起的形势下,主播须要提高人气、提高自身的热度,由此孳生出付费加粉丝、加关注、加互动量等流量作假的服务。那么,给主播提供付费加粉丝的服务,违法吗?
行政责任
为了遏止流量作假的网路顽疾,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整治规定》,第二十四条中明晰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路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法或则技术手段施行流量作假、流量绑架以及虚假注册帐号、非法交易帐号、操纵用户帐号等行为,破坏网路生态秩序。”
所以,无论是订购付费加粉丝服务的主播,还是提供付费加粉丝服务的相关从业人员,都可能会因涉嫌违犯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收到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两方人马都是在违规边沿疯狂试探!
民事责任
除可能遭遇到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外,相关从业人员为主播提供的“付费加粉丝”服务,可能会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被法庭认定为无效。根据上海互联网法官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019)京0491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所示,原被告双方在进行“暗刷流量”的谈判交易时,仅关注与己相关的利益获取,双方的交易行为置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网路用户利益于不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
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即提供刷流量服务的一方)全部诉讼恳求,并由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568元。所以,如果相关从业人员给抖音主播提供付费加粉丝的服务,可能最终结果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刑事责任
除了上文中提及的行政及民事责任外,给主播提供付费加粉丝服务还可能违犯《刑法》的相关规定。付费加粉丝服务,明显是以营利为目的,且相关从业人员也明知是虚假信息,但仍通过信息网路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了市场秩序,如果达到了一定的定罪条件的,就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果从业人员是通过窃取别人帐号密码或借助平台系统漏洞入侵平台系统,对平台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更改的,还可能涉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
播研社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