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云南省、重庆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诉求,严厉严打网路交易违规行为,持续加强执法力度,回应社会关注,着力净化网路交易秩序,推动湘粤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日前,广东省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布一批两地取缔的部份典型案例。
上海J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刷量增粉”帮助直播经营者施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汉中市南郑县市场监管局按照举报线索,对上海J科技有限公司在宁乡县辖区内从事网路经营服务活动进行检测。
经查,上海J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为短视频平台直播经营者提供“刷量增粉”的网路经营服务活动,帮助主播制造直播间高手气流量,吸引平台用户留驻观看,降低主播带货商品销售量。
该公司自2021年9月17日开始试营业,以1000部手机每小时收费200元的收费标准,先后为三个直播主播刷人气流量,共交纳“刷量增粉”费用13229元。执法人员现场抓获手机5000部、实名手机卡144张、快手实名帐户4000个、微博实名帐户1000个。
当事人通过订购手机卡、平台号、微博号等方法大量注册(持有)平台帐号,以“刷量增粉”的方式为平台直播经营者虚构人气量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规行为。
宁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与没收违规所得13229元,罚金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F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3月2日起,成都F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打着跨境电商培训名义,在“某某课堂”平台发布富含“与成都学院、四川农业学院、长江职业技术大学等诸多院校达成战略合作”“中国消费者可信赖企业、中国诚信无投诉企业、全国教育行业十佳诚信品牌”“截止2021已然成功帮助超20000学员通过跨境收入月破万”等虚假内容的广告,诱导学员报考交费。截止2022年12月,当事人因发布虚假广告已导致1200余名消费者投诉和信访。
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规行为。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成当事人立刻改正违规行为,并给与罚金7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仁寿X工作室设计、制作并发布罔顾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案
仁寿X工作室设计、制作了某烤肉推广探店视频广告,并于2022年7月6日9时06分在自身抖音号发布。广告中富含“看到这个鱼脑袋没得嘛,是不是跟某校的小妹妹一样,嫩……看到就想……”等粗俗内容。2022年7月6日14时许,当事人将上述推广探店视频广告下架。下架前,上述推广探店视频广告在抖音平台上浏览量2.3万人次,点赞人数261人,收藏127人,评论18条。2022年7月6日16时53分,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文字致歉信,7月7日晚在抖音平台发布致歉视频,并在评论区发布致歉信息。2022年7月8日18时24分,当事人抖音号被平台封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之规定,构成设计、制作并发布罔顾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南宁市罗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与没收广告费用2200元,罚金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成华区S川饭店私自使用特殊标志案
2021年第31届世界学院生运动会标语特殊标志的权力人为第31届世界学院生夏天运动会执行委员会,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核准登记日期为2021年4月14日,有效期为2021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成都市成华区S川饭店在未取得上述特殊标志的使用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在订餐平台上的菜名改为“大运粤菜”,并在其网页中设置了“爱上海,迎大运,大运粤菜”等字样。2022年11月2日案发后,当事人于当日将订餐平台上菜名“大运粤菜”网页上的海报撤走,并更改了在订餐平台上的菜名。
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特殊标志管理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私自使用特殊标志的违规行为。
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与罚金5000元的行政处罚。
宜宾市梁某涉嫌网路销售假酒案
2022年8月,乐山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乐山市梁某在电商平台上注册淘宝,自己订购草药粉,根据一定比列制成药品,自购标签贴上后在平台淘宝内销售,声称具有清热、止血的药品功能,该店家涉嫌销售假酒劣药。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随后举办调查。
经查,梁某在电商平台注册的经营地址不实,其销售的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经摸排确定梁某住所后,2023年1月,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部门对梁某住所进行突击检测,发觉大批正待销售的药品,现场抓获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400余瓶,原材料3000余克、大量包装材料及制做工具。
梁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龙马潭区公安派出所调查处理。
上海某科技公司通过抖音视频进行刷单炒信案
2022年6月,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南京某科技公司存在刷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2日在“拼多多”平台上开办名为“青言数码专营店”的网路店面(原名称:京久数码专营店),销售苹果(APPLE)品牌商标的配件产品。5月20日,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用户视频,对其店面内多个商品的销量数据进行了篡改,5月22日,当事人又委托别人对其店面内商品伪造用户评价数据进行虚假刷单,截至6月27日被查,当事人店面商品真实总销量为740件,真实用户评价总数为310条,但通过篡改数据、虚假刷单后的对外展示总销量为92.5万件、展示用户评价总数为4205条,真实数据与展示数据显著不符,且展示数据远低于真实数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背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方法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误导、误导消费者的违规行为。
2022年10月,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成当事人立刻改正违规行为,处罚金50000元。
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
2022年7月,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信息技术公司存在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力的行为。
经查,2022年6月起,当事人通过企查查、探迹拓客等网站并支付相关费用,来收集企业信息,包含公司的基本信息、联系方法、员工人脉等内容。当事人对获得的信息进行更改后,便发给职工,要求职工通过电话等方法推销票据、个人房贷等服务,对于有交易意向的消费者,当事人再联系相关企业代为代办,从中缴纳服务费用。至被查时止,当事人共解锁了28816个企业信息,每位企业中的具体消费者数目不定,故具体已联系消费者的数目难以估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力的违规行为。
2022年9月,广州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责成当事人立刻停止违规行为,处罚金30000元。
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通过抖音视频施行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接线索移交,称经营注册地为万州区的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的抖音帐号“***猫”涉嫌违规宣传听花酒商品。
经查,当事人是抖音帐号“***猫”在抖音备案的MCN机构,该帐号是其签约的网红演员实名登记的,当事人直接使用该帐号为相关顾客发布广告视频并借此获利。
在该抖音帐号发布的标题为“看来还是我年青了,一年前我们竟然是这样的...@听花酒#听花酒全感官品鉴#***猫#**”的视频中,存在多处诱导喝酒、暗示喝酒后人更精神、饮酒后有清除紧张及恐惧的内容,包括“十年黄酒”蓝色汉字、“听花”字样的酒包装盒、“还得经过二次发酵等”蓝色汉字、“醇熟黄酒二次发酵”红色汉字、“人第二天是精神的”蓝色汉字等画面,以及“十年黄酒”“而且这原酒”“还得经过二次发酵等109道工艺”“人第二天是精神的”等话语,当事人通过抖音发布该视频诱导消费者选购并获得60000元的广告费用。
该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违规白酒广告的行为。
2022年11月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成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清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60000元,处罚金120000元。
谭某侵害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2月,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沙坪坝区民生路320号灯玛特灯具卖场进行日常检测时,发觉谭某在陌陌同学圈中发布销售“冰墩墩”小夜灯的信息。
经查,谭某在其手机个人陌陌同学圈发布“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小夜灯开始下单啦,须要订货的同事们赶紧找我汇款下单哈”字样信息,并配上冰墩墩样式小夜灯图片及尺寸机型。当事人称其发布的文案图片来始于抖音短视频平台检索,并未取得权力人授权许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背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细则》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侵害权力人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规行为。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罚金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某智能科技公司通过淘宝店面销售不合格插头案
2021年8月,南岸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州市计量质量检查院对上海某智能科技公司经营的淘宝淘宝“柬渝旗舰店”上销售的尺寸机型为MYMAX10A250~的智能插头(以下简称“智能插头”)进行网路监督抽样检验,9月27日上海市计量质量检查院开具《检验报告》(NO:2021-51ZD090194)判断该智能插头为不合格商品。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019年1月和3月分三次从阿里巴巴网上“普宁市占陇多田家电配件厂”企业店购入40个智能插头,总进价为681元。2018年11月开始,当事人便在其淘宝淘宝上架上述智能插头,并以29.8元/个的价钱销售,截至2021年12月被查,该批智能插头已销售32个,库存8个已被依法暂扣。
该批不合格智能插头总额金额为1190元,当事人违规所得为407元。该批智能插头检验推论为“电气间隙、爬电距离项目不符合GB4943.1-2011标准,电源端子和联通端口的传导恐吓项目不符合GB/T9254-2008标准,根据《重庆市USB插头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施行条例(2021年)》,判断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假扮合格产品的违规行为。
2022年2月,南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做出没收违规所得以及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并处罚金1600元的行政处罚。
何馥君全媒体记者罗安舒
来源|消费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