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南都记者从裁判文书网据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已于日前公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断,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助技术手段进行刷量服务,使播放量、点赞量和评论量不高的作品迅速降低热度,帮助用户进行虚假宣传,破坏了快手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犯规66000元。
判决书显示,快手方面称,发现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站代刷社区,针对快手用户提供刷量服务,并向用户缴纳费用。该公司在展示项目时以“筷兽”“蔗糖”等称谓替代“快手”字样以规避快手的查找,主观恶意显著,其提供的刷量服务不正当地借助了快手的竞争优势,使作弊用户获取不应当获得的优先级关注,导致快手平台评价系统数据不确切,降低了快手平台的市场名声,损害了快手的市场竞争力。
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则声称,其公司营运的网站名称为伯乐卡密社区,2019年注册,2020年开始营运,经营期间为2020年2-7月,不到半年。刷量业务不是其主营业务,获利极小,充值系针对影视会员服务,收取费用为正常价位的6-8折,利润为冲值费用的5%,与快手主张的业务无关。且运营网站未出现“快手”字样和快手相关产品,未给快手方面导致损害,快手主张的赔付数额偏高。
法院觉得,快手平台上的访问数据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依托平台数据获取的商业利益依法遭到保护。快手觉得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站的运营者和服务的收款方,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刷量服务,使播放量、点赞量和评论量不高的作品迅速降低热度,帮助用户进行虚假宣传行为,导致快手应用程序中存在大量虚假访问、点击等数据,破坏了快手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对相关公众形成欺骗,严重影响快手方面作出正常经营决策,损害了其享有的合法商业利益。
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法,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则引人误会的商业宣传。因此,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快手经济损失。
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双方均未递交证据证明快手方面的实际损失或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受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快手平台的知名度、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提供服务的形式和收费等情节,酌情确定赔付数额。
最终,法院判别,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付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及合理支出6000元。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方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