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快手公司是“快手APP”的营运主体。被告公司是一款直播场控软件的服务提供者。上诉诉称,被告提供的直播场控软件服务才能集中控制大量手机,批量使用“快手”账号对指定直播间进行点赞、送礼物、评论、关注等操作。使用该软件的主播可以人为操纵直播间中的“粉丝”,进而制造出虚假的热度和人气。被告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害处公共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被告立刻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刻注销其为实现降低虚假人气侵权行为所使用的全部相关快手帐号,并赔付损失456万余元。
被告声称,上诉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已主动删掉涉案网站的争议信息,停止涉诉经营行为并相继向用户退票,不存在恶意侵权行为,上诉无权注销相关帐号。被诉侵权软件未给上诉引起重大经济损失,上诉指控的快手帐号数、直播场次、获利情况均不属实。
法官审理觉得,快手公司通过营运快手软件获取用户访问量、点赞数、评论数等数据,产生用户对快手软件和产品的使用时间和粘性,集聚用户流量并通过流量变现受益等,均属于快手取得的竞争优势,这种商业利益应该遭到法律保护。
被告借助被诉侵权软件帮助快手主播对其直播关注数、粉丝数、点赞量及评论次数等进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遭到显著欺骗,对虚构数据及用户评价形成错误认知,影响快手平台数据真实性,破坏快手平台直播间算法评价推荐体系以及快手软件所塑造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搅乱市场竞争秩序。
从本案来看,直播场控软件已从早期未实名批量培养虚拟帐号的操作,演化为获得平台批量真实帐号授权后集中用于网路直播“刷粉”、刷量等,在便捷直播流量作假的同时,降低了平台整治难度和整治成本,就会滋润网路帐号租赁、交易黑灰产业链,应该依法加强规制力度。
最终,法官裁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勒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付损失1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