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商人哭着说她的产品放错了链接,现在价格不对,但是系统崩溃了,无法更改。丈夫知道后,冲她吼道:“你把东西卖了39块?离婚!”
在确认无法撤回链接后,与业务对接的网红主播在直播间拨打粉丝:“她现在不能下车,大家抓紧时间买吧!”
妻子因卖货不得不低价卖货,却被丈夫侮辱;主播支付差价给粉丝低价优惠……从去年开始,这样的场景就出现在一些快手的网红直播间,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模仿锚点。
针对这一现象,快手电商近日发布不法用户通知称,部分主播在PK或连麦过程中,通过恶意讨价还价、争吵、侮辱、演戏等方式诱导粉丝购买劣质电商团伙的产品严重影响用户的购物体验、观感体验,损害消费者利益。据此,快手对部分主播处以停播14天的处罚。
“恶意讨价还价、争吵、辱骂、演戏等方式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引诱粉丝购买劣质电商团伙商品,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电子商务不能完全交给平台自治,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营商环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志伟表示,由于《广告法》的规则是针对传统广告形式设计的,很难适用于新的营销形式“带货直播”。有关部门先出台管理办法,再适时修订《广告法》,准确界定“直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为监管部门的执法和执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保护消费者权益。
合作诱导粉丝购买劣质商品
近日,记者观看了一位网红主播连麦电商卖货的直播视频。
“你有两双鞋,138元,直播前我们约定好了,你就这样卖,你就亏了!”一位网红主播对连麦的女卖家说。
“这个价格实在卖不出去,在原价的基础上再降一点,138元一双吗?”卖家委屈的对连麦主播说。
“我已经报了剧本,你还要这样?你听我说,卖!”网红主播威胁。
最后,女卖家只能哭着发链接,低价卖货。
直播间的部分网友并没有买这种演技卖货的方式。时不时会看到诸如“你在哪里请来的演员”“表现不佳”之类的关于演技的评论。
这些网红主播甚至在劣质电商公司卖货,而且都有类似的剧本和套路:花钱上榜、主播接麦电商、商家卖得不好、网红主播“讲道理” ”,主播坚持卖家 价格变动和血腥风暴后,卖家骄傲地妥协了。
虽然评论区有质疑演技和产品的声音,但买的人不在少数,但在这些抢购的产品中,劣质假货不计其数。
“网红主播连麦劣质电商的网络营销行为,其实是‘套路卖’,主播靠上榜和合作费收钱,电商高价销售劣质产品, 粉丝成为普通消费者的受害者,其实这已经是一种销售欺诈,从‘退一到三’不等,严重的欺诈。”中国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说政法大学。
“对于带有限时、限价等标签的产品,很多围观者粉丝看到了冲动购买,未能做到科学理性消费。然而,主播和劣质电商并非如此。可以欺骗消费者的理由。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维权。”刘俊海说。
不能只靠平台“自罚三杯”治理
7月24日,快手电商公众号“快手小店”发布第三次公告,通报了28个非法主播和128个劣质电商团伙名单。
记者注意到,经过几天的整顿,快手上的部分网红主播在卖货时明显变得谨慎,通过演戏、辱骂等方式卖货的现象已经很少见了。
一家视频直播平台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平台对主播的处罚主要是根据主播的失误程度,比如这种靠演戏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基本上都是禁播处罚。大部分时间是在两周内。 “因为被封禁真的不够,平台还要处罚,这种处罚真的不严重,封禁期间可以上传短视频,解禁后还可以直播。”
正如工作人员所说,对于这些网红主播来说,这种处罚确实影响不大。记者注意到,部分主播在被禁直播的同时,会在短视频评论区公布自己的“小号号”,并要求粉丝去其他账号观看直播。
刘俊海认为,平台有义务采取措施控制通过恶意议价、争吵、辱骂、演戏等方式诱导粉丝购买劣质电商团伙商品的现象,并已被证明是有效的。的。但类似问题的解决不能只靠电商平台的“三杯自罚”,还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在直播连麦的过程中,网红主播会收到花钱买他们的电商的礼物。并且钱在主播和平台之间按比例分配。电子商务公司通过连麦扩大了产品的销售。这实现了主播、电商、平台的共赢。正因为如此,个别平台会在这个问题上“视而不见”。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加强执法。让非法网络平台、网红主播、劣质电商‘交学费’。”刘俊海说。
根据主播的具体行为明确相应职责
网络直播中的营销乱象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
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提到起草目的时,征求意见稿指出,当前,网络直播营销的快速发展,对激活消费市场、促进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假冒伪劣商品、网络主播虚假宣传等
朱伟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作出规定,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网络直播营销。劣质商品”问题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广告法》上一次修改已经五年了。这几年,电子商务的发展日新月异,出现了很多需要法律澄清的现象。因此,本指导意见实施后,积累相关经验,适时启动《广告法》的修改工作,这将为解决“PK连麦卖劣质”等网络直播营销乱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朱伟说。
刘俊海认为,虽然《广告法》并未规范连麦销售的行为,但实际上连麦电商销售的主播已成为广告代言人,直播内容已构成商业广告。建议修改《广告法》时,应根据网络主机的具体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