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及负责人
责任单位:省农药管理核查站
负责人:承办人(A、B)、副站长、站长、站务会议参加人员
二、审查行使权力的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2007年第9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重点媒体发布农药广告,海外、香港、农业部负责澳大利亚、台湾地区农药产品广告的审核,其他广告由广告主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广告审核的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药检测机构负责。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一)广告申请人是合法的农药制造商和农药经销商。
(二)农药产品应取得相应的批准文号。
(三)农药广告内容与农药标签内容一致。
四、 所需材料
申请对中国境内生产的农药广告进行审查,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点击查看范本并下载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农药生产者、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二)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
(三)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农药产品标签。
(四)广告音频和视频文件、CD 和广告。
(五)法律、法规等证明要求的文件,以确认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五、接受
承办人(A、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和规定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需要补正的内容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和规定标准的农药广告审查表号是什么样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主办方(A、B)提出评审意见农药广告审查表号是什么样的,提交站管委会讨论,提出最终评审意见,由站长(或委托的副站长)签字同意。
七、发货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八、公示
本系统原文及申报模板已在黑龙江省农业信息网长期公开。
拟审定结果将分别在网站公示和公示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委电力标准化运行制度实施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问责制
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委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