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不外乎人情”。
这句话是指法律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人的共同的道德情感,而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也就是所谓的天理。“天理人情”,虽说严肃,但不乏温情、宽厚的一面。
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
一般这种“恩惠”是给那些有功劳之人却无意犯错的人,或入狱后有重大立功的人。如:仲开龙、李洪涛…
但像劳这样的十恶不赦的人,就应该严刑处理。劳的事情已经激起了广大人民的公愤,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所以这次应考虑维持原判,毕竟民意不可违。
2、“原子弹下无冤魂”
美国飞行员查尔斯•斯韦尼是投放原子弹轰炸日本的飞行员,造成日本20多万军民的死伤。曾经有人问他:“你造成那么多人的死伤,你会不会感到内疚,良心会不会受到谴责?”
他回答:“我为什么要感到内疚?我从来没有感觉到自己做错了。如果有机会,我还要炸一次。我亲眼目睹了南京大屠杀的录像,看见日本人杀害孕妇挑出胎儿的场景,想到了731部队的罪行,他们根本不是人,为了结束这场战争、消灭这些恶魔,我们用原子弹已经很仁慈了。还有,你们不要说伤害了无辜平民,日本是个军国主义国家,全民皆兵,极其凶悍。正是因为后方的这些人用不同的方式支持着军队前行,支持着他们的侵略,所以他们没什么是无辜的。”
牢的罪行比起日本的军民更直接,更干脆,他不仅帮助了法子英犯罪,还亲自参与犯罪,所以杀她一点都不冤。
3、“天理昭昭,报应不爽,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
这句话告诉人们,人们要相信天理常在,做了恶事一定会有报应的,一时逃脱躲过,只是没有到合适的时间罢了。劳伤天害理,逃脱20多年未伏法,已经是老天对他的“天大恩赐”了,让她多活了20多年,这次被抓是符合天理人伦的,该来的报应一定不能缺席。对这样影响极坏、罪大恶极的人,就不应该有什么“20年追诉期”之类的,应该顺天应民,让他得到最严厉的惩罚。
4、“法大行,则是为公,非为公非”。刘禹锡——《天论上》
大致意思,法律彻底实行了,那么是与非都以法律为标准,天下的人遵守法律的规定。
遵守法律的一定奖赏,违反的一定惩罚。
像劳这样的人,背负七条人命,残害了几个家庭,自己却光鲜亮丽的生活,到现在也没有幡然悔悟,为了活命做戏地留下几滴“鳄鱼的眼泪”。
这样的人不死,难以捍卫法律的尊严!
这样的人不死难以平民愤!
这样的人不死,受害者也不能瞑目,人民大众也不会信服。
既然当初选择犯罪,现在就必须接受最严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