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两性之间的爱,发展到最高潮的产物,是恋爱双方想要把相互的爱,以道德和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一种模式。
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人们对婚姻的认识和了解也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近代早期,哲学家格老秀斯最先从契约论的角度给婚姻下了定义。
在他看来:“依据同意而合伙,人与人之间就具有了支配权。合伙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最自然的合伙形式就是婚姻。”
格老秀斯对婚姻的这种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真理性。
康德也曾对婚姻下过定义,他认为:“婚姻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占有对方的性功能而产生的结合体。”
这种界定具有自然主义特征,把婚姻看成是对人的生理上的性欲的一种满足形式。
但我们也应看到,康德强调了由婚姻建立起来的夫妻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强调了夫妻双方对人身和财产的占有的平等性。
在伦理学上,对婚姻做出比较科学定义的是黑格尔。
黑格尔认为:“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黑格尔对婚姻的这一界定,直到现在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是社会上比较认可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一种定义。
这个定义提出了婚姻中最基本的要素和特征:
首先,爱是婚姻的基础。
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道德的。
其次,黑格尔对婚姻的界定还强调了婚姻的“法”的意义,即以法的形式将恋爱双方的关系固定下来,从而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再次,婚姻除了是法律规范下的爱之外,它还具有伦理的意义。
它的伦理性表现在,婚姻要受到伦理的规范,要符合伦理的原则。
而关于家庭的定义,历史上也有许多学者和专家对其进行过理论上的探讨。
最早是从哲学和社会学的视角对家庭进行研究,最早研究的人是亚里士多德。
他在《政治学》中对家庭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家庭是人类社会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基本组织。”
在近代思想家中,黑格尔对家庭问题的研究是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了。
黑格尔说:“婚姻的自然结果是家庭的建立。”
所以他把家庭称之为“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
马克思从人类交往关系的角度解释了家庭,他指出:“这种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后来,当需要的增长,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从而人口的增多又产生了新的需要的时候,这种家庭变成为从属的关系了。”
总之,婚姻家庭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受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的,人类的两性和血缘关系借以建立,赖以确定的社会形式。
具体地说,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其结果形成了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家庭是存在于夫妻及其子女后代等人之间的一种社会生活的共同体。
婚姻是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家庭既体现着这种以两性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又体现着另一种以血缘为特征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