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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学知识点梳理归纳(二)

网络 2022-12-03 05:58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5.法的规范作用:所谓法的规范作用,简而言之,就是法对于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

6.法的社会作用:所谓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7.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8.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9.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

10.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11.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1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13.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4.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15.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16.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7.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18.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19.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0.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1.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

22.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成为“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位阶”。

23.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4.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25.律责任的竞合:是指某种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从而导致多种责任的冲突现象。

26.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27.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8.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团体。

29.权利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30.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31.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32.法律关系的形成:指的是在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如订立合同

33.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变化,如变更合同内容。

34.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如合同履行完毕。

35.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36.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37.法律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38.法的实现: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过程,实现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达到合目的性的结果。

39.法的实施:是指法的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适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

法理学法律关系名词解释_用心理学解释社会现象_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关系

40法律监督的含义:

狭义的法律监督,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本书所学为此)

41.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是处理法律自身稳定统一与社会生活变化发展之间关系的调整器。

42.体系解释:是指一种联系法律整体的法律解释方法,根据法律的编、章、节、款、项之前后关联位置以及相关法律条文之关系,阐明法律规范的意义。其优点在于:以法律整体为参照,便于维护法律整体与法律概念之—间的统一性。

43.目的解释:是较宽泛地对法律规范的字义作内在目的与外部社会相联系而进行的解释,它肯定法律解释的创造性,它以社会因素和司法机关为本位。

44.法的传统:是指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经过历史沉淀并沿革传至今日的有关法的观念、思想、习俗和制度的总和。

45.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46.人权:人权是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

的权利。

47.法系:是西方法学坚持的一种法的分类方法,以法的某种共性或近似的历史传统为标准

来划分法的类别,凡属于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48.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49.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

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50.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51.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52.法的制定的指导思想: 是指贯彻立法活动整个过程中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它关系到立法活动的根本性、全局性和方向性问题,它既是立法活动经验的理论概括和思维抽象,又是立法活动的思想指导和最高准则。

53.学理解释: 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54.法律溯及力: 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55.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等。

56.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

57.法律实效: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58.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59.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60.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

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61.限制解释 :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62.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63.一般法:“特别法”的对称。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刑法》、《合同法》等。

64.特别法:“一般法”的对称。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

65.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和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66..法律权利:是指法所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本身)为了拥有、保护或实现其利益,具有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67.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68.归责:是指由特定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69.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70.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71.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根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72. 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法律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主体 国家公务员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