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报报道,市民涂先生患有关节炎。他在乳子路的马明仁膏药店接受了放血、拔罐等服务,但病情恶化。记者查看了该店的宣传海报,发现“疗效”二字突出。. 报告发布后,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店查看,确认马明仁膏药店存在虚假宣传,将立案调查。
西湖区质监部门介入调查
昨天,在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马明仁膏药店负责人郭先生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讯问。郭先生说,马明仁的膏药店是卖保健品的。传单一共印了1000份,店里还剩40、50份。报告发布后,他们已经收集了涉嫌违规的传单和海报,没有分发给客户。“如果达不到疗效,我们就整改,改成效果。” 郭先生表示,他们将安排工作人员到医院探望涂先生。
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销售保健品的店铺不能在促销品的单页和海报上写“疗效”字样,“我们会安排工作人员去到马明仁膏药店进行调查,如经查实该膏药店销售保健品,则该膏药店属虚假宣传,我们将依据《广告法》对该商家进行行政处罚。
昨天下午,西湖区市场和质监局相关负责人回复记者,经工作人员检查,确认马明仁膏药店存在虚假宣传,将立案。去弄清楚。
律师:保健食品广告
不能保证效果的内容
江西省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竹清介绍,根据新《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声称或暗示所宣传的产品是保护健康所必需的;比较药物和其他保健食品;使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和认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明确“本品不能代替药品”。
新法第五十八条明确了违反上述条款的法律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广告费不能计算或者明显过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广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者明显不明显的,处20万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将被征收100万元,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审查机关吊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记者邹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