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引发了大家对垄断话题的热议,这个争议的真相究竟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关注,并期待本院能够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协议规定明确
《服务协议》与《运营规范》系被告(亦即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与用户为使用微信公众平台的各项服务所签订的契约。作为运营主体,原告需充分了解并掌握这些协议的详细条款。协议中明确提到,严禁采取外挂、刷粉等手段误导用户。原告在两个微信公众号“推广服务平台”与“数据精灵服务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刷粉平台及工具的推广内容,这一行为显然与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不符。
原告诉求问题
原告指出,被告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有过不当使用服务功能的行为。在探讨市场主导地位时,被告提到了微信与Wechat合并后的用户数量,并且肯定了该地域市场已经覆盖了全球。然而,观察被告的实际运营状况,我们发现他们主要借助微信公众号提供各项服务;他们的核心目标在于宣传与推广产品和服务;这与他们所声称的即时通讯、社交软件及其服务市场并不相符。
功能需求实质
原告表示,他们创建并运营该公众号的目的是为了借助微信支付等工具,然而实际上,该公众号的主要用途是进行宣传和推广。据证据显示,被告所封禁的26个公众号同样主要是用于宣传推广,并非如原告所述是为了销售目的。
市场界定偏差
原告提出,相关商品的市场范围包括即时通讯、社交软件及其服务,然而,这一看法并未触及微信公众号宣传推广的核心需求。在互联网平台上,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是各自独立的,原告并未具体阐述这两者之间的关联,因此,法院未能认同原告的立场。
有效替代情况
被告对涉事微信公众号实施了封禁措施,而原告却很快在微博上发现了宣传推广的有效途径。这一现象表明原告轻易地找到了其他可行的替代方案,同时也从侧面显示出本案所涉及的市场竞争相当激烈。
无支配地位裁定
目前,此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我国大陆的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处于主导地位;同时,被告的行为并未导致市场竞争的排除或限制。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在交易条件上与其他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处于同等地位。被告制定《服务协议》和《运营协议》是出于保障公众平台正常运营的自主经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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