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的引出
耶里内克在其著作《一般国家学》中阐述的两面国家理论,对我国国家法学理论的发展起到了显著推动作用。在公法理论体系中,公法与国家的关系是一个核心议题,它为解决具体的公法问题提供了全面的分析框架和先验理解。国家既是一种社会事实,也承载着法律规范的双重属性。
现代国家理论起源于对国家法律根基的自然法研究,国家一度被视为法律的具体体现。然而,通过社会科学方法来理解法律依然存在,但并不能直接导出具有规范效力的行为准则。这种认识背景与两面国家理论的产生有着密切的联系。
研究对象立场
研究国家意志是国家法学实践的重点,这也是国家法实证主义被称为国家意志实证主义的原因。耶里内克的观点与国家法实证主义高度契合,该理论将不涉及目的、纯粹形式化的国家意志视为国家概念的核心组成部分。
当时这种观点颇具分量,体现了学术界对国家根本属性及法学研究核心问题的深入思考。这使得人们在探讨国家法学时,更多地关注国家意志的问题,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国家本质等众多议题的广泛讨论。
国家与法的实然应然
命题涉及国家在社会理论层面,探讨的是国家在现实情况下是否受到法律的制约,而非理想状态。实际上,在法律发展更为先进的阶段,国家的立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评判。
不同角度看待,研究实际关系能让我们明白国家与法律的实际状况。然而,关注理想状态同样重要,否则只看现状可能会忽视国家与法律关系应有的理想走向。
国家整体性问题
将国家比作法律体系,当社会各部分联合成一个整体的国家时,在法律层面上,这种整体性就会不复存在。同时,这也难以解释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不断更换的情况下,国家如何维持其连续性。这实际上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审视国家所遭遇的难题。
这表明我们理解国家这一概念时,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思考,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关系的范畴。若不然,理论上的解释就会存在缺陷,这对我们全面把握国家法学的核心内容,认识国家的本质和特点是不利的。
国家权力与法体系
尽管对特殊情况有所保留,国家权力依然依照法律进行规范运作。这是国家自身在法律约束下必然产生的结果,从而形成了国家法律体系。耶里内克作为法学家,并未将国家理论的两部分视为同等重要。他认为,国家社会理论是对国家法律理论的一种补充。
这揭示了耶里内克理论的核心,强调了规范的价值。同时,它也表明国家社会理论并非不重要,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学领域的理论体系。
理论发展与展望
我国历来有关于国家与法社会科学根本性的探讨,然而在规范领域,国家理论却存在空白。宪法教义学需构建一个包含公法各领域、直面社会现状的框架,进而从宪法教义学过渡到国家法教义学。
现在,耶里内克曾尝试过的那些国家学理论普遍未能成功,此类理论已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和必要性。展望未来,国家法学应当紧密结合现实状况,运用现代的研究手段,构建自身的理论框架和体系。那么,您认为我国国家法学理论在未来的发展中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