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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虚假流量行为分析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路径探讨

爱收集资源网 2025-02-13 22:06

如今,互联网上虚假流量问题日益严重,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极大伤害。在法律治理方面,如何正确使用相关法规来整治这一乱象,引发了众多争议和难题。

虚假流量手段花样多

手段多样,获取虚假流量让人眼花缭乱,这有力地证明了互联网正在改变经营者的行为模式。现在,各种刷单、刷量、机器刷粉的手段不断涌现。有些商家为了提高销量排名,不惜重金雇佣团队进行大量刷单,导致销量数据在短时间内迅速上升。这种现象在各大电商平台中并不少见,严重扰乱了平台的正常竞争秩序。

司法实践适用法条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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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虚假流量的管理主要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具体来说,第8条的使用率大约是45.45%,第12条第二款第四项的使用率大约是68.18%,而第2条的使用率大约是31.81%。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第8条和第12条在打击虚假流量方面扮演了核心角色。这些数字也显示了司法实践正努力运用现有的法律条文来应对新出现的问题。

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限制

在运用互联网专条中的补充条款来规范互联网中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时,需确保其与前三项列举的具体条款在本质上保持一致。换句话说,这些补充条款并不能对所有网络竞争行为进行评价,它们仅适用于那些与之相似的行为。然而,虚假流量现象相当复杂,不能仅因为它们出现在互联网领域就轻易地认为它们与那些具体条款中所描述的行为等同。举例来说,某些新兴的虚假流量手段可能与传统的类型存在较大差异。

与传统虚假宣传行为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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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宣传中存在对商品性能、质量的夸大。部分法院认为,网络上的虚假流量不过是传统不正当竞争在网上的延续。但判断是否属于这种延续,关键在于是否围绕争夺交易机会和盈利。比如“网络刷单”就是一种典型的通过虚假流量获取利益的行为,这与商家夸大产品优点在本质上相似,目的都是为了吸引顾客购买。

适用条款的争议与选择

针对虚假流量现象,采用传统虚假宣传规定或互联网特别条款作为后盾均有其合理性。对于通过刷单获利产生的虚假流量,应视为传统虚假宣传法规的第八条适用范围。至于那些为了提高数据指标而制造虚假流量的行为,则应遵循第十二条的规定。比如,某些企业为了提升某个数据指标而制造虚假流量,这种行为与刷单获利不同,需要区别对待。

结论及消费者利益保护

文章指出,针对不同类型的虚假流量,应分别应用第8条和第12条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相较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直接保护,采用附带性的反射性保护在虚假流量案件中可能更为适宜。这样做既可借助现有法律来规范虚假流量,又能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那么,您觉得现行法律对虚假流量的监管力度是否足够?欢迎点赞、转发文章,并留下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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