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钟91个赞!平台会员因点赞过多被罚一审起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日前对会员诉“大众点评”刷赞之争的网路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做出轻判,判决大众点评平台撤消毕先生帐号的“三级处罚”记录;恢复其帐号贡献值43143点;补发“PASS”卡一张;赔偿毕先生律师费及公证费共计5000元,驳回毕先生其余诉请。
2015年,毕先生用手机号注册为大众点评用户。毕先生自诩由于癌症,常年在家休息,日常有充足的时间活跃在大众点评平台,后来成为大众点评等级Lv8的顶尖会员。
2019年9月25日至10月9日期间,大众点评平台检测到毕先生帐户每日点赞量在11000-25000个,其中连续多个小时每小时点赞量在1000-2000个。过了半个多月,平台又检测到毕先生帐户点赞量出现相像情况,其中连续10个小时以上每小时点赞量1600-4000个,一个赞用时不到一秒钟。大众点评结合系统检测数据与人工经验判别,认为毕先生现今帐户的点赞数据是异常的,非其本人所为。于是,大众点评对毕先生做出“三级处罚”决定。
毕先生觉得大众点评对其做出的处罚无事实根据,侵犯了其财产权和名誉权,于是将大众点评告上法院,要求撤消对其帐号的五级处罚记录;增加其帐号贡献值56643点,其中包含处罚时交纳的43143点,以及处罚期间因点评未能步入而损失的13500点;同时要求补发其帐号“PASS”卡一张;在平台公示大众点评诚信处罚相关明细规则和根据;给予其“大V晚会”名额一个;并对自己进行赔礼道歉、经济赔付等。
一审中,毕先生当庭进行了点赞演示,1分钟点赞91个。
一审法庭经审理后觉得,毕先生的点赞行为不符合通常点赞行为的行为特征,也未能实现真实的点赞功能,所以毕先生的行为确属会搅乱平台的正常秩序。因此,大众点评平台根据《美团点评用户诚信公约》对毕先生采取处罚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判决驳回了毕先生的全部诉讼恳求。
毕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再审。
上海一中院觉得:大众点评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给以正面证明毕先生存在非本人点赞的行为;毕先生二审庭审中演示了其每分钟91个的高速点赞能力,而大众点评仅是简单证实毕先生长时间维系这些速度的可能性,并未就此进一步提供补强证据;从平台的点赞路径来看,大众点评未进行技术规制,用户可以在不浏览具体内容的情况下,进行快速点赞。另考虑到个体差异性,根据毕先生当庭演示的数据,亦难排除其人力所及的可能性。
因此,在无直接证据证明毕先生存在“买粉或通过第三方软件”点赞行为的情况下,难以做出非其本人所为的高度盖然性推定。大众点评就其主张无法完成举证义务,毕先生的行为不直接放在处罚根据所规定的范围。而大众点评在规则中既未明晰其平台内点赞的功能、价值,亦未列出什么情形可为或不可为。
上海一中院觉得,大众点评的处罚行为欠缺根据。因处罚交纳的贡献值是毕先生通过发布点评等行为获得的奖励,是可以拿来兑换“霸王餐”、优惠券等现实权益的,是属于毕先生的合法财产性权益。而因处罚过期失效的“PASS”卡其实是网路虚拟卡,但可免费接受现实店家的服务,同样具有财产属性。大众点评应该依法承当侵权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做出上述判处并同时强调,毕先生的点赞方法值得商榷,不应被鼓励或被仿效。《网络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提倡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路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毕先生作为大众点评的顶尖会员,有义务遵循上述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网路言行,与平台和谐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