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普通的小广告需要拘留吗,北京发布“严厉”的政府广告,规定分发两次以上者将被拘留甚至劳动教养。
遍布全城的烦人小广告,不仅烦人,还破坏了城市的美丽。有关方面的行动符合民意。但是,“传播两次以上的发普通的小广告需要拘留吗,就被关押甚至劳动教养,是不是太过分了?
政府的存在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为了公共利益,它的行为不能肆无忌惮,目的的正当性不能证明手段的正当性。
为发布小广告而进行拘留甚至劳教,看似微不足道的事情,其实涉及一个更普遍的问题,也是人们对一些执法部门采取的措施时常质疑的根本问题,即也就是秩序与正义的关系。
政府的基本职责是维持秩序,而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础在于正义。体现正义的秩序可以长久,而缺乏正义的秩序是对秩序的最大破坏。我们绝不应该为了秩序而牺牲正义。
法律在社会中有两种基本价值,一种是秩序,一种是正义。人类的生活当然需要秩序,没有秩序,我们就有在混乱中自毁的风险。秩序是通过遵守规则来实现的。我们可以而且应该进一步问的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秩序。
毫无疑问,这应该是一个体现地球正义的秩序。世界上最大的正义,就是人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
这种价值体现在宏观层面对人的生命和自由的尊重。因此,对于散发小广告、肆无忌惮地“牺牲”劳教法宝等行为,暴露出部分管理者重秩序、轻正义的现象。这正是我们所担心的。
这种价值体现在许多微观层面的具体制度和规则中。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告诉我们,“大炮不能用来打小鸟”,即“拘留”不能用来“发小广告”;惩戒措施中的“量刑等于”规则告诉我们,目的和手段要相匹配。匹配、目的正当化不能代替正当手段;特别是基于人的价值的绝对性,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绝不能被散发小广告的行为所诱惑,从而扰乱法治的“方寸”。
张淑仪(北京学者) 新京报新闻热线:010-63190000、010-96096333